開頭問題

買一檔追蹤標普 500 或 NASDAQ-100 的海外 ETF,賺了一段價差,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這是國外賺的,台灣查不到,應該不用繳稅」。旁邊又聽到一種說法:「我買的那檔沒配息,帳上都是淨值長大,反正沒領到現金就不用報」。這兩句話都不對,但錯得不一樣。要弄清楚到底要不要繳、什麼時候繳,得先知道海外賺的錢在台灣走的是哪一條稅路。

核心觀點

個人的海外所得不併入綜所稅,改走最低稅負制: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計入門檻才進基本所得額,扣掉免稅額後按單一稅率算出基本稅額,再和綜所稅應納稅額比大小、只補差額。海外 ETF 被課到的時點,則看它是配息型(股利逐年認列)還是累積型(賣出才認列)。

原因拆解

海外所得走的是另一套稅,不是綜所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與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就是海外所得。境內公司配的股利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走股利所得稅那套;海外賺的這筆不進 5 月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改進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海外 ETF 投資的是美股等境外標的,配息與處分利得都落在這一類。

達門檻才計入,不是有賺就計入。 一申報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計)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的,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達 100 萬元的,整筆全數計入。所以小額海外獲利通常連基本所得額的門都還沒進去。

進了基本所得額,還要先扣一大筆免稅額。 基本所得額要先扣除免稅額(114 年度申報適用 750 萬元),再乘上 20% 得出基本稅額。也就是基本所得額在 750 萬元以下者,算出來的基本稅額是零。

最後和綜所稅比大小、只補差額。 基本稅額算出後,跟你當年綜所稅應納稅額相比:綜所稅較高就不必再繳,綜所稅較低才就差額補繳。最低稅負制是一道地板,不是額外加課一整筆。

配息型逐年認列、累積型要賣出才認列。 一檔ETF若把海外股利實際配出來,這筆海外股利在配發年度就認列為海外所得;若走累積結構、把收益反映在淨值不實際配息,收益要到你賣出實現時、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身分認列。同一筆報酬,認列的年度差很多。

數字案例

先用計算機把一張的獲利算出來。假設一檔海外 ETF 買入價 100 元、賣出價 130 元,買一張(1,000 股),帳面價差就是 (130 − 100) × 1,000 = 30,000 元。

用 ETF 模式試算這一張

把規模放大到會踩到門檻的情況。假設某申報戶當年賣掉一批累積型海外 ETF,實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800 萬元,且沒有其他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加項。這 800 萬元達 100 萬元門檻,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扣掉 750 萬元免稅額剩 50 萬元,乘 20% 得基本稅額 10 萬元。若這戶當年綜所稅應納稅額是 8 萬元,因為 8 萬元低於 10 萬元,就補兩者差額 2 萬元。

把同樣一批部位換成配息型、每年配出海外股利,情況就不同:每年配出的股利各自認列在當年,若每年金額都低於 100 萬元門檻,年年都免計入,可能一路都碰不到基本稅額。認列時點的差異,直接決定哪一年、用哪一種所得性質被課到。(上述金額為示例,門檻與免稅額以財政部各年度公告為準;計算機只算證券交易成本,不試算最低稅負。)

適用邊界

這篇給的是判斷框架,不是精算。免稅額與計入門檻由財政部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逐年檢視調整,本文所列 750 萬元免稅額為 114 年度申報適用值,實際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案例只放海外 ETF 這一條;若同一申報戶當年還有大額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等其他最低稅負加項,基本所得額會一起墊高、判斷更複雜。此外,透過國內券商複委託、直接開境外券商帳戶、或在國內買到的海外 ETF,實際申報與所得資料的取得方式各有差異,海外所得也不在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須自行核算申報。

延伸行動

想確認自己的處境,先問三件事:這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有沒有達 100 萬元計入門檻、加計其他項目後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免稅額、以及你買的是配息型(逐年認列股利)還是累積型(處分才認列財產交易所得)。實務上會真正繳到基本稅額的人並不多。財政部賦稅署 112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統計,全體綜所稅結算申報約 683 萬件、自繳稅額 3,292.42 億元,其中基本稅額申報金額僅 195.3 億元,落在高所得、高海外所得的少數申報戶。弄清楚認列時點與門檻,比糾結「要不要繳」更能決定你的下一步。想看海外 ETF 一張的交易成本與價差,先用計算機把數字擺出來,再回頭套上面的門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