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Offshore Income
境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定義

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香港、澳門來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併入基本所得額、不走綜合所得稅級距的所得類別。

詳細說明

海外所得在台灣稅制中是獨立的所得歸類,與綜合所得稅級距脫鉤、改走「最低稅負制」。法源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把「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列為基本所得額的構成項目之一;同款並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第一項免徵所得稅的港澳來源所得一併納入。台灣綜所稅是地域主義(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海外與港澳的部分透過最低稅負制這條平行線補抽一道。

常被混淆的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這一塊不屬海外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第一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得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走的是綜所稅級距,不走最低稅負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多份財政部 Q&A 一致說明這個切割。寫稿、報稅或試算時,香港、澳門以外的境外所得歸海外、走 §12;大陸來源歸大陸、走《關係條例》§24。

海外所得的計入採兩道串聯門檻。第一道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條文原文為「一申報戶」,與《所得稅法》§15 第三項「每一申報戶」屬不同條文之不同用詞)。第二道是 §13 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原條文 600 萬元,依 §3 第二項 CPI 累計漲幅達 10% 自動調整,自 113 年度起調為 750 萬元(財政部 112/11/23 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公告,於 114 年 5 月申報 113 年度綜所稅時首次適用)。兩道門檻是串聯:先看單一申報戶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計入,再看計入後的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750 萬元免稅額。

海外所得的子類在實務上分為股利、利息、租金、財產交易所得(含資本利得)、執行業務所得等,各自的計入金額認列方式不同:海外配息按收到時點現金匯入金額認列;海外股票或基金的資本利得,依財政部「個人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制定計算規定」可採實際成交價減原始取得成本或核定淨利率推計;海外房地產租金按實收金額認列。報稅時填寫「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申報表」,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行送出,由報稅軟體或國稅局網路報稅系統自動套用 750 萬元扣除與 20% 基本稅額計算(依 §13)。

ETF 持有人最常踩雷的是把累積型海外 ETF 誤認為配息來源。台股掛牌的 00646(元大標普 500)、00662(富邦 NASDAQ)、00757(統一 FANG Plus)等都是累積型,把收益直接再投資、不對外配息,賣出時的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而非配息;要找「投資海外、配息屬境外所得」的例子,宜改用配息型海外 ETF(多為境外債券 ETF 或部分海外股票配息型 ETF,個別配息政策以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揭示為準)。海外股利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補充保費課徵範圍,與境內股利的合併計稅/分離 28% 二擇一機制(依《所得稅法》§15)也完全脫鉤,請對照 dividend-income-tax 與 nhi-supplementary-premium 兩條詞條。

計算公式

若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 < 1,000,000 元 → 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否則: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 其他 §12 加項;基本稅額 = max(基本所得額 - 7,500,000, 0) × 20%
兩道串聯門檻。第一道(§12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是 100 萬元計入門檻: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起全額計入(非超額計入),這是常見誤解。第二道(§13 + §3 第二項 + 113/1/1 起公告金額)是 750 萬元免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 750 萬元後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應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算出之綜所稅額),取大者繳納。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把「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列為基本所得額加項;同款但書設「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 §13 規定(原條文 600 萬元),依 §3 第二項 CPI 累計漲幅達 10% 自動調整;自 113 年度起為 750 萬元(財政部 112/11/23 公告),於 114 年 5 月辦理 113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首次適用。
  • 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後 × 20%」(§13 第一項);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大者繳納,差額為應補繳之最低稅負。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海外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第一項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已在大陸繳納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與最低稅負制走不同流程,常被誤併入海外所得計算。
  • 海外股利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補充保險費課徵範圍,發放時不就源扣繳 2.11%;與境內股利的補充保費機制完全脫鉤。
  • 累積型海外 ETF(00646、00662、00757 等)將收益直接再投資、不對外配息,賣出時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可舉為「海外股息型 ETF」配息例。

海外所得 vs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vs 境內股利

法源稅制流程計入門檻稅率
海外所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含港澳)計入基本所得額、走最低稅負制(與綜所稅級距脫鉤)一申報戶全年達 100 萬元起全額計入;計入後扣 750 萬元免稅額基本稅額 20%(§13)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走綜所稅級距無單獨門檻,按綜所稅級距計入綜所稅累進稅率 5%–40%(已繳大陸稅額可扣抵)
境內股利(對照) 《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依 §15 二擇一:合併計稅或分離 28%無門檻、全額計入合併計稅按綜所稅級距並享 8.5% 抵減(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常見誤解

✗ 只要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超過的部分要列入計算;100 萬元以下的部分免計。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門檻是「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起是「全額計入」,不是「超額計入」。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 120 萬元 → 全部 120 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只算 20 萬);99 萬元 → 全部免計入。100 萬元只是計入與否的開關,不是扣除額。
✗ 在大陸工作的薪資、在大陸開戶的股利,都屬於海外所得、走 100 萬與 750 萬的最低稅負制。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算海外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第一項,大陸來源所得須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走綜所稅級距,已在大陸繳納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的海外所得屬不同稅制流程。一申報戶若同時有大陸與海外(如美國、日本)所得,要分兩條線:大陸進綜所稅、海外進基本所得額。
✗ 想找「海外股息型 ETF」的例子,可以舉 00646(S&P 500)、00662(NASDAQ-100)這類追蹤海外指數的 ETF 來說明配息屬境外所得。
00646、00662、00757 在發行公司官方分類屬「累積型」ETF,將收益直接再投資、不對外配息,賣出時的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而非配息。要找「投資海外、配息屬境外所得」的例子,宜改用配息型海外 ETF(多為境外債券 ETF 或部分海外股票配息型 ETF);舉 00646 為配息例會讓讀者按字搜尋產品配息頁找不到對應證據。

使用情境

5 月報稅季在公司茶水間
學妹
我去年透過複委託買了一些美股,配了 8 萬元股利,5 月報稅時要怎麼處理呀?
美股股利屬海外所得喔~走的不是綜所稅級距,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那條最低稅負制。妳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只要沒到 100 萬元,§12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直接放行,連填都不用填呢。
學妹
那如果有一年配比較多、剛好超過 100 萬呢?
達 100 萬元起就要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啦,不是只算超過的部分喔。然後 §13 還有第二道,基本所得額再扣 750 萬元才開始用 20% 算基本稅額。一般小資族第二道幾乎都用不到,重點在第一道門檻。
學妹
我朋友在大陸工作,他的薪水也是這樣算嗎?
大陸不一樣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大陸來源所得是併入綜合所得稅算的,不走最低稅負制;他在大陸繳的稅可以在台灣扣抵。所以妳的美股走 §12,他的大陸薪資走 §24,兩條線分開喔。
學妹
那我手上的 00646 配息算不算海外所得呀?
00646 沒在配息啦~它是累積型 ETF,收益直接再投資,妳賣出時的價差才是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要找配息走海外所得的例子,得改看配息型海外 ETF,這個產品線要區別清楚呢。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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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