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定義
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香港、澳門來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併入基本所得額、不走綜合所得稅級距的所得類別。
詳細說明
海外所得在台灣稅制中是獨立的所得歸類,與綜合所得稅級距脫鉤、改走「最低稅負制」。法源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把「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列為基本所得額的構成項目之一;同款並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第一項免徵所得稅的港澳來源所得一併納入。台灣綜所稅是地域主義(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海外與港澳的部分透過最低稅負制這條平行線補抽一道。
常被混淆的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這一塊不屬海外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第一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得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走的是綜所稅級距,不走最低稅負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多份財政部 Q&A 一致說明這個切割。寫稿、報稅或試算時,香港、澳門以外的境外所得歸海外、走 §12;大陸來源歸大陸、走《關係條例》§24。
海外所得的計入採兩道串聯門檻。第一道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條文原文為「一申報戶」,與《所得稅法》§15 第三項「每一申報戶」屬不同條文之不同用詞)。第二道是 §13 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原條文 600 萬元,依 §3 第二項 CPI 累計漲幅達 10% 自動調整,自 113 年度起調為 750 萬元(財政部 112/11/23 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公告,於 114 年 5 月申報 113 年度綜所稅時首次適用)。兩道門檻是串聯:先看單一申報戶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計入,再看計入後的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750 萬元免稅額。
海外所得的子類在實務上分為股利、利息、租金、財產交易所得(含資本利得)、執行業務所得等,各自的計入金額認列方式不同:海外配息按收到時點現金匯入金額認列;海外股票或基金的資本利得,依財政部「個人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制定計算規定」可採實際成交價減原始取得成本或核定淨利率推計;海外房地產租金按實收金額認列。報稅時填寫「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申報表」,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行送出,由報稅軟體或國稅局網路報稅系統自動套用 750 萬元扣除與 20% 基本稅額計算(依 §13)。
ETF 持有人最常踩雷的是把累積型海外 ETF 誤認為配息來源。台股掛牌的 00646(元大標普 500)、00662(富邦 NASDAQ)、00757(統一 FANG Plus)等都是累積型,把收益直接再投資、不對外配息,賣出時的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而非配息;要找「投資海外、配息屬境外所得」的例子,宜改用配息型海外 ETF(多為境外債券 ETF 或部分海外股票配息型 ETF,個別配息政策以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揭示為準)。海外股利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補充保費課徵範圍,與境內股利的合併計稅/分離 28% 二擇一機制(依《所得稅法》§15)也完全脫鉤,請對照 dividend-income-tax 與 nhi-supplementary-premium 兩條詞條。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把「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列為基本所得額加項;同款但書設「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 §13 規定(原條文 600 萬元),依 §3 第二項 CPI 累計漲幅達 10% 自動調整;自 113 年度起為 750 萬元(財政部 112/11/23 公告),於 114 年 5 月辦理 113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首次適用。
- 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後 × 20%」(§13 第一項);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大者繳納,差額為應補繳之最低稅負。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海外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第一項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已在大陸繳納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與最低稅負制走不同流程,常被誤併入海外所得計算。
- 海外股利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補充保險費課徵範圍,發放時不就源扣繳 2.11%;與境內股利的補充保費機制完全脫鉤。
- 累積型海外 ETF(00646、00662、00757 等)將收益直接再投資、不對外配息,賣出時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可舉為「海外股息型 ETF」配息例。
海外所得 vs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vs 境內股利
| 法源 | 稅制流程 | 計入門檻 | 稅率 | |
| 海外所得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含港澳) | 計入基本所得額、走最低稅負制(與綜所稅級距脫鉤) | 一申報戶全年達 100 萬元起全額計入;計入後扣 750 萬元免稅額 | 基本稅額 20%(§13) |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 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走綜所稅級距 | 無單獨門檻,按綜所稅級距計入 | 綜所稅累進稅率 5%–40%(已繳大陸稅額可扣抵) |
| 境內股利(對照) | 《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 | 依 §15 二擇一:合併計稅或分離 28% | 無門檻、全額計入 | 合併計稅按綜所稅級距並享 8.5% 抵減(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 第一項第一款(海外所得 + 港澳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一申報戶 100 萬元免計入門檻)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3(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600 萬元後 × 20%;扣除金額準用 §3 第二項 CPI 調整)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3 第二項(免稅額 CPI 調整公式:累計漲幅達 10% 時調整、以 10 萬元為單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走最低稅負制)
- 財政部公告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12/11/23;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 670 萬元調為 7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