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所得稅
定義
個人從境內公司獲配股利時,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後課徵的所得稅,依 §15 規定可二擇一採合併計稅或分離 28% 課稅。
詳細說明
股利所得稅針對個人股東從境內公司獲配的股利課徵,法源在《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與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並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的不同類別。境內股利所得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兩件事:個人賣出上市櫃股票的資本利得依 §4-1 自 105 年起停徵,但領到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仍須列入綜所稅課稅;很多人以為「賣股票免稅就代表股利也免稅」,這是誤解的源頭。
現行課稅機制依《所得稅法》§15 第三項與第四項,由納稅人於申報時擇一:合併計稅是把全年股利合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個人累進稅率(5%、12%、20%、30%、40%)計稅,再以股利合計金額的 8.5% 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分離 28% 課稅則是把股利從綜合所得中抽出、單獨按 28% 稅率計算,不再併入級距、也不適用 8.5% 抵減。報稅軟體會自動兩種試算、擇優申報。
判斷哪一種划算的關鍵是綜所稅級距:級距落在 5%、12%、20% 的散戶與小資族,合併計稅幾乎一定贏(5% 級距甚至能用 8.5% 抵減把整筆稅退回來);級距 30%、40% 的高所得者,分離 28% 通常較省,因為 8.5% 抵減上限 8 萬元,股利金額一旦超過約 94 萬元抵減即觸頂,再多的股利只能用合併的 30%、40% 邊際稅率吃下。
股票股利雖然沒拿到現金,稅務上一樣計入股利所得,金額按面額每股 10 元認列。獲配 3,000 股股票股利,稅務金額即為 30,000 元;這同時也踩過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 2 萬元門檻,由發放單位依《健保法》§31 在發放當下就源扣繳 2.11%(單筆上限 1,000 萬元,逾此部分免扣),與股利所得稅是兩條並行的稅費。投資人實拿金額 = 公告股利 - 補充保費(當下扣) - 股利所得稅(次年 5 月綜所稅結算時繳)。
海外股利屬於境外所得,課稅路徑完全不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達 100 萬元起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113 年度起調為 750 萬元,114 年度因物價漲幅未達門檻維持原額)後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與境內股利的合併/分離 28% 二擇一無關,也不在《健保法》§31 補充保費課徵範圍。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個人從境內公司獲配的股利屬營利所得,須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股票股利按面額每股 10 元計入,並非市價。
- 依《所得稅法》§15 第三項與第四項,全戶股利可二擇一:合併計稅享股利合計金額 8.5% 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不再併入綜所稅級距;於次年 5 月綜所稅申報時擇優選擇。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1 自 105 年起停徵,賣出股票之資本利得免稅,但領到的股利所得仍須課稅;兩者屬不同稅目,常被混為一談。
- 股利同時觸發《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補充保費:費率 2.11%、單筆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由發放單位在發放當下就源扣繳,不必自行申報;補充保費由發放單位扣繳、股利所得稅 5 月綜所稅結算,兩條稅費並行不互抵。
- 海外股利屬境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併入最低稅負制,每一申報戶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達 100 萬元起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全戶免稅額後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不適用 §15 的二擇一機制,亦不在《健保法》§31 補充保費課徵範圍。
合併計稅 vs 分離 28% 課稅 vs 海外股利
| 稅率計算 | 抵減/扣除 | 適用對象 | 報稅操作 | |
| 合併計稅 | 併入綜合所得、依累進稅率(5%、12%、20%、30%、40%) | 股利 × 8.5% 可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 | 綜所稅級距落在 5%、12%、20% 的中低所得者通常較省 | 報稅軟體自動帶入、計算累進稅後扣抵減額 |
| 分離 28% 課稅 | 股利單獨按 28% 計算 | 不適用 8.5% 抵減 | 綜所稅級距 30%、40% 的高所得者通常較省 | 報稅軟體勾選分離申報、單獨計算後加總 |
| 海外股利(對照) | 併入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按 20% 計算 | 全戶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免計入;扣除全戶免稅額(114 年度 750 萬元) | 海外配息基金、ETF 持有人 | 不在 §15 二擇一範圍,須另填基本所得額申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