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所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制AMT

定義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 95 年度起實施的補位稅制,把幾類享有免稅優惠的所得另計為「基本所得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徵,避免高所得者全數規避所得稅。

詳細說明

最低稅負制(口語常見稱呼)的法源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 95 年立法、95 年度起施行。立法本意是處理一個漏洞:當時所得稅法給予證券交易所得、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多項免稅或停徵優惠,高所得者透過這些優惠可以把一般綜所稅應納稅額壓到極低甚至為零;本條例把這幾類「享優惠的所得」另算成基本所得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兩條並算、擇高課徵,補繳差額。對絕大多數散戶而言不會被觸發,但跨境投資、私募基金或高額壽險規劃的族群須了解門檻。

個人加項清單寫在 §12 第一項,共五款:第一款是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達 100 萬元全額計入);第二款是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 3,740 萬元以下免計(113 年度公告金額);第三款是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自 110 年度起復課,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且交易時設立未滿 5 年者免計);第四款是非現金捐贈金額;第五款是條例施行後新增之減免額或扣除額(須財政部公告)。各加項屬層級各異的優惠所得,不是單純把免稅項目全部抓回來。

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在 §12(加項)與 §13(免稅額與稅率):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12 第一項各款加項;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 × 20%。免稅額金額由財政部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每年公告調整,113 年度起調升至 750 萬元(112/11/23 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公告),同步將死亡保險給付免計金額調至 3,740 萬元;114 年度因 CPI 累計漲幅僅 2.29% 未達應調整標準,沿用 750 萬元、3,740 萬元。基本稅額算出後,依 §4 第一項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徵,超過部分才補繳。

營利事業也有最低稅負制,但稅率與門檻與個人不同。依 §8 第一項,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 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8 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在 12% 至 15% 範圍內定之,行政院近年定為 12%)。加項清單寫在 §7 第一項,涵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免稅、生技新藥、5G、企業併購等多項租稅優惠所得。個人和營利事業兩條獨立計算,不要混用 20% 個人稅率去算公司基本稅額,也不要把 50 萬營利事業免稅額套到個人 750 萬上。

一般散戶不會被觸發最低稅負制,因為境內股利、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與資本利得本來就不在 §12 加項範圍內。可能被觸發的場景集中在三類:一、海外配息或海外資本利得一申報戶全年超過 100 萬元(常見於海外股票直接持有、配息型境外基金、海外配息型 ETF);二、員工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後出售獲利(自 110 年度復課後);三、高額壽險規劃下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除這三類外,多數散戶綜所稅之外不會再產生基本稅額。

計算公式

個人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12 第一項各款加項 個人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元) × 20% 應補繳基本稅額 = max(0,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個人公式適用 113 年度起,免稅額 750 萬元為財政部 112/11/23 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公告金額(依 CPI 累計漲幅自 670 萬調整)。§12 第一項共五款加項: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全額計入)、特定保險給付(死亡給付 3,740 萬以下免計)、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條例施行後新增減免額。基本稅額計算完成後,依 §4 第一項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徵:一般所得稅額大於等於基本稅額者僅繳一般所得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者,須加繳兩者差額。營利事業適用不同公式:(基本所得額 - 50 萬元) × 12%(依 §8 第一項,最低 12%、最高 15%,行政院定)。

台股相關規定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個人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達 100 萬元起全額計入(不是「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是全額計入)。
  • 依 §12 第一項第二款,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113 年度公告金額)。
  • 依 §12 第一項第三款,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自 110 年度起恢復計入;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免計入。
  • 依 §13 第一項,個人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 × 20%;免稅額由財政部依 CPI 累計漲幅每年公告,113 年度起為 750 萬元。
  • 依 §4 第一項,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徵:一般所得稅額大於等於基本稅額者,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補繳。
  • 營利事業適用 §7、§8,加項清單與個人不同,免稅額 50 萬元、稅率 12% 至 15%(行政院定,近年定為 12%);個人與營利事業兩條獨立,不交互適用。

個人最低稅負制 vs 一般綜所稅 vs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

加項範圍免稅額(113 年度)稅率擇高機制
個人最低稅負制 §12 第一項五款(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新增減免)750 萬元20%依 §4 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徵、補繳差額
一般綜所稅(對照) 《所得稅法》§14 十類綜合所得個人免稅額 9.7 萬元、標準/列舉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等5%、12%、20%、30%、40% 累進與基本稅額擇高、結果通常此條較大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 §7 第一項十款(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免稅、5G、生技新藥、企業併購等)50 萬元12% 至 15%(行政院定,近年定為 12%)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擇高、補繳差額

常見誤解

✗ 最低稅負制是「每個人最少要繳這麼多稅」的意思。
不是。最低稅負制的全名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本意是處理「享有免稅優惠的所得讓高所得者完全規避所得稅」的漏洞,把幾類優惠所得另算為「基本所得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擇高課徵。一般散戶綜所稅課完之後不會再被觸發基本稅額;只有跨境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高額壽險規劃這幾類有大筆優惠所得的族群才會被加項抓進來。
✗ 我每年海外配息只有 80 萬元,被歸到最低稅負制要繳一筆 20% 稅。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12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完全不必申報基本所得額;80 萬元在門檻之下。但 100 萬元是一申報戶全年合計、不是單筆,海外配息基金、海外股票直接持有的股息與資本利得、海外配息型 ETF 配息要全部加起來算。一旦達 100 萬元起,是「全額計入」、不是「超過部分」。
✗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也免稅。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1 自 105 年起停徵的是上市櫃股票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 110 年度起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三款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一般綜所稅擇高課徵。停徵的是綜所稅(§14)那一邊,最低稅負制(§12)這一邊沒停。員工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後出售獲利、創投退場、家族股權贈與後賣出,都會落在這一款。

使用情境

5 月報稅季在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弟
欸我看到財政部說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要繳「最低稅負制」,我去年配了 90 萬美股股息,是不是要去查一下?
90 萬還沒到門檻啦~最低稅負制的法源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說: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你才 90 萬可以放心。不過要看是不是一申報戶全戶合計,配偶、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都要加進去喔。
學弟
那如果剛好踩線 100 萬整數呢?只有那 1 萬要計入嗎?
不是喔,是「全額計入」呀,100 萬到了就 100 萬整筆進基本所得額、不是 1 萬。條文長這樣是因為這是個「門檻 + 全額計入」的設計,不是累進門檻。
學弟
計入之後就直接 × 20% 嗎?
還沒喔~計入之後叫「基本所得額」,要先扣 750 萬元免稅額(113 年度公告金額)、剩下的才 × 20% 是「基本稅額」。一般散戶綜所稅淨額加上 100 萬海外所得通常不會跨過 750 萬這條線,所以基本稅額是 0,根本不會被觸發。
學弟
聽起來我這幾年都白擔心了⋯⋯那到底什麼情況會被觸發?
主要三類:海外所得加上其他境內優惠所得讓基本所得額一年超過 750 萬、員工賣未上市櫃股票或私募基金有大筆獲利、或是高額壽險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元那部分。一般散戶這三類都很少踩到呢。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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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