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與攤銷
定義
將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之取得成本按耐用年限系統性分攤至各期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折舊適用有形資產、攤銷適用無形資產,是串接三大報表的中心節點。
詳細說明
折舊與攤銷(Depreciation & Amortization,業界簡稱 D&A)是將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之取得成本,按其耐用年限系統性分攤至各期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折舊」(depreciation)適用於有形資產,涵蓋商業會計法所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俗稱 PP&E,含廠房、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等);「攤銷」(amortization)適用於無形資產,涵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開發成本、軟體成本等。土地不折舊(耐用年限無限)、商譽不攤銷但每年進行減損測試(依 IAS 36/TIFRS 第 36 號)。台股上市櫃公司依金管會發布之 IFRS 公報(金管會發布之 TIFRS)編製合併財報,PP&E 折舊依 IAS 16(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16 號)規範、無形資產攤銷依 IAS 38(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38 號)規範。
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列示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四種;D&A 在前三表互為勾稽,權益變動表不直接受 D&A 影響,故本條以「三大報表」指稱前三者。D&A 是三大報表勾稽的中心節點,每一筆折舊與攤銷同時影響三張報表。資產負債表側:商業會計法 §46 規定「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意即 PP&E 在 BS 上以「成本 - 累計折舊」呈現淨額,每年提列折舊後資產淨額逐年遞減;無形資產同樣以「成本 - 累計攤銷」呈現。綜合損益表側:當期折舊與攤銷依資產用途分流,生產設備折舊計入營業成本(影響毛利)、銷管行政設備折舊計入營業費用(影響營業利益)、研發設備折舊計入研發費用、閒置或非營業用資產折舊歸入業外損益。現金流量表側:D&A 屬非現金費用,間接法營業活動現金流第一步即把當期 D&A 加回本期淨利。同一筆 D&A 在 BS 是資產減項、IS 是費用扣減、CF 是非現金加回,三表互為勾稽。
D&A 的計算方法依商業會計法 §47 與所得稅法 §51 規定,採平均法(straight-line method,又稱直線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為準。台股實務絕大多數採平均法,公式為「(取得成本 - 殘值) ÷ 耐用年限」,每年折舊額固定;定率遞減法與年數合計法屬加速折舊,前期折舊額較高、後期遞減,常見於電子設備等技術迭代快的資產;生產數量法與工作時間法依實際使用量提列,適合機器設備按產出計費的情境。會計年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如機械設備 8 年、運輸設備 5 年)為稅務最低提列年限,公司可依資產實際經濟年限選擇較長期間,但稅務申報以耐用年數表為下限。殘值估計與耐用年限為會計估計事項,依 IAS 16 規定須每年至少檢視一次。
散戶讀 D&A 最該掌握的是跨產業差異與 EBITDA 觀念。重資產產業(半導體晶圓代工、鋼鐵、面板、電信、航空、營建)D&A 占營收比例可達 10% 至 25%,台積電 3 奈米、2 奈米製程建廠期單季 D&A 動輒數百億元,是壓低帳面 EPS 的最大費用項;輕資產產業(金融、軟體、SaaS、品牌零售、IC 設計)D&A 占比通常低於 3%,EPS 受 D&A 影響有限。EBITD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稅前息前折舊攤銷前獲利)的設計初衷就是把 D&A、利息、稅費三項與本業現金產出能力較無關的項目從淨利剔除,標準公式為「稅後淨利 + 利息費用 + 所得稅費用 + 折舊與攤銷」,用於跨資本結構與跨稅率制度的同業比較,避免重資產公司因高 D&A 看似低獲利。EBITDA 並非 IFRS 或 GAAP 強制揭露項目,公開資訊觀測站亦未直接列示,需自行從綜合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抓出計算。
D&A 與「業外一次性收益拉高獲利」配在一起是典型地雷組合。一家本業營業利益萎縮、卻又處於高 D&A 重資產產業的公司,若同時靠處分土地、處分子公司股權或轉投資權益法一次性收益拉高稅後淨利,當年 EPS 可能漂亮,但下一年業外回不來、本業 D&A 仍將年復一年吃掉獲利空間;判讀時要把營業利益佔稅前淨利的比率、營業活動現金流對稅後淨利比、自由現金流(營業活動現金流 - 資本支出)三者並列,三項方向一致才是真本業。原始 D&A 數字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綜合損益表」個股查詢頁面(端點 t164sb04,列於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附註)、「現金流量表」個股查詢頁面(端點 t164sb05,列於營業活動間接法調整項「折舊費用」、「攤銷費用」)逐季查閱。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規定:「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並要求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資產負債表上 PP&E 與無形資產均以「成本 - 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呈現淨額。
- 商業會計法第 47 條規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並容許資產種類繁多者依資產分類組合採用上開方法。所得稅法 §51 規範相同方法清單;台股實務絕大多數採平均法(直線法),加速折舊(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常見於電子設備等技術迭代快的資產,生產數量法與工作時間法依實際使用量提列。
- 所得稅法 §53 對固定資產提供兩項特殊年限規定: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不能合於規定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耐用年限本身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附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如機械設備 8 年、運輸設備 5 年、辦公設備 5 年),為稅務最低提列年限,公司可依資產實際經濟年限選擇較長期間,但稅務申報以耐用年數表為下限。
- 上市櫃公司依金管會發布之 IFRS 公報(金管會發布之 TIFRS)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依 IAS 16(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16 號)規範,無形資產攤銷依 IAS 38(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38 號)規範。IAS 16 要求殘值、耐用年限與折舊方法每年至少檢視一次,估計變動屬會計估計變更,依 IAS 8(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8 號)不追溯調整前期、僅影響當期與未來;IAS 38 將無形資產分為「耐用年限可確定」(如專利權、特許權,攤銷至年限屆滿)與「耐用年限不可確定」(如商譽,不攤銷但每年依 IAS 36 進行減損測試)兩類,是兩者攤銷處理的核心差異。
- 財報原始 D&A 數字分散在三表附註:綜合損益表(公開資訊觀測站端點 t164sb04)依資產用途將折舊計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研發費用或業外損益,總額揭露於附註「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項下;現金流量表(端點 t164sb05)營業活動採間接法呈現,第一步即把當期折舊費用與攤銷費用加回本期淨利,「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為間接法調整項中金額最大、最固定的項目。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務比較 E 點通」(mopsfin.twse.com.tw) 之獲利能力比率欄位未直接揭露 EBITDA 或 D&A 占營收比,需自行從財報抓出計算。
- 銀行、壽險、證券業適用金管會公告之專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資產結構以放款、有價證券、保單投資為主,PP&E 與無形資產佔資產比例極低,D&A 對獲利影響有限。EBITDA 在金融業缺乏判讀意義(利息收支淨額為本業核心,剔除利息後等於剔除本業);金管會對銀行業另以資本適足率 (BIS Ratio)、保險業以風險基礎資本制 (RBC) 衡量資本充實度,並以淨利息收益、淨手續費收入、淨投資損益等分項評估本業表現,不套用 EBITDA 框架。
折舊 vs 攤銷 vs 減損
| 適用資產 | 觸發條件 | 會計處理 | 對三大報表的影響 | |
| 折舊(Depreciation) | 有形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含廠房、機器、設備、運輸設備) | 資產投入使用後即按耐用年限系統性提列,與市價無關 | 依 IAS 16,以平均法或加速法每期固定提列,土地不折舊 | BS 累計折舊增加(資產淨額遞減)/IS 折舊費用認列(依用途分流至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研發費用、業外損益)/CF 間接法加回 |
| 攤銷(Amortization) | 無形資產(商標、專利、著作權、特許權、開發成本、軟體成本) | 無形資產取得且耐用年限可確定者按年限系統性提列 | 依 IAS 38,耐用年限可確定者攤銷、不可確定者(如商譽)不攤銷 | BS 累計攤銷增加(資產淨額遞減)/IS 攤銷費用認列/CF 間接法加回 |
| 減損(Impairment) | 有形與無形資產皆適用,商譽強制每年測試 | 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金額時觸發,與系統性提列無關 | 依 IAS 36 一次認列減損損失,金額為帳面金額減可回收金額 | BS 資產淨額一次性大幅下調/IS 業外損益認列一次性減損損失/CF 間接法加回(屬非現金費用)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折舊應逐年提列、應預估殘值)
- 商業會計法第 47 條(資產折舊方法以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為準)
- 所得稅法第 51 條與第 53 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清單與特殊耐用年數規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下載專區」(金管會發布之 IFRS 正體中文版總目錄,含 IAS 16/TIFRS 第 16 號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IAS 38/TIFRS 第 38 號 Intangible Assets、IAS 36/TIFRS 第 36 號 Impairment of Assets)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綜合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個股查詢(端點 t164sb04 與 t164sb05;依 IFRS 編製,折舊與攤銷分散於損益表附註與現金流量表間接法調整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