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
定義
對被投資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但未達控制時,長期股權投資採用的會計方法,以成本入帳後按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並逐期調整投資帳面金額。
詳細說明
權益法是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權、且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卻又未達「控制」時,在財報上處理這筆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方法。台股上市櫃公司依金管會發布之 IFRS 公報(金管會發布之 TIFRS)編製合併財報,這類投資的會計處理依 IAS 28(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範。被投資公司在此稱為「關聯企業」,IAS 28 第 3 段定義為「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之企業」。散戶在資產負債表看到的「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綜合損益表看到的「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指的就是這套處理下的科目。
重大影響力是權益法的入場門檻,IAS 28 第 5 段規定「一企業如直接或間接持有 20% 以上之被投資者表決權時,則推定該企業具重大影響」,反之持有少於 20% 則推定不具重大影響,兩者都可舉證推翻。所以 20% 是一條「可被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不是硬性區間。即使持股未達 20%,只要符合第 6 段列舉的情況,例如在被投資公司董事會有代表、參與政策制訂、雙方有重大交易、互換管理人員或提供重要技術資訊,仍可能被認定具重大影響力。實務上常見的持股帶落在 20%–50%,但判斷的本質是「能不能參與財務及營運政策決策」,而非只看比例數字。
權益法的逐期調整邏輯,IAS 28 第 10 段寫得很清楚:投資「原始依成本認列」,取得日後「增減其帳面金額以認列對被投資者損益之份額」。意思是被投資公司本期賺錢,母公司就按持股比例把這份淨利認列為投資收益、同時把投資帳面金額調高;被投資公司虧損則認列投資損失、帳面金額調低。這份按比例認列的損益,會落在綜合損益表「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這一行,屬於業外損益區。要特別注意股利的處理:收到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時,「應減少該投資之帳面金額」,也就是沖減投資帳面、不認列為股利收入,因為這份獲利在被投資公司賺到的當期就已經認列過了,再認列一次會重複計算。
權益法常被誤以為等同合併,但兩者是不同層級的處理。當母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取得「控制」(一般情形為持股超過 50%),被投資公司成為子公司,編製合併財報時要把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收益、費損逐項併入,再以非控制權益反映非母公司持有的部分。權益法不做逐項合併,只在資產負債表用「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一個淨額反映這筆投資,在綜合損益表用「損益之份額」一個淨額反映分得的獲利。再往下一層,當持股低到不具重大影響力(一般低於 20%),這筆投資多改依 IFRS 9(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9 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按市價評價、收到股利時認列股利收入,不再逐期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控制看合併、重大影響力看權益法、一般投資看公允價值,是三種長投處理的切界。
對散戶判讀財報而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與「損益之份額」這兩個科目最大的提醒是:母公司的業外損益會被關聯企業的績效直接牽動。母公司本業營業利益穩定,卻可能因關鍵轉投資(如海外合資公司、上下游關聯企業)認列權益法虧損,導致稅前淨利大幅縮水;反過來,一檔本業普通的公司,也可能因為轉投資了一家賺錢的關聯企業,靠權益法投資收益撐起獲利。讀年報時要翻財報附註「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明細,看權益法損益由哪幾家被投資公司主導、各家近年趨勢,再對應到該被投資公司所屬產業景氣,才能判斷這份業外貢獻是經常性流量還是一時起伏。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台股上市櫃公司依金管會發布之 IFRS 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重大影響力(含對合資具聯合控制)時,依 IAS 28 採用權益法處理。被投資公司在此稱「關聯企業」,IAS 28 第 3 段定義為「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之企業」。
- IAS 28 第 5 段規定持有被投資公司 20% 以上表決權「推定」具重大影響力、少於 20%「推定」不具重大影響力,兩者皆可舉證推翻;20% 為可被推翻之推定門檻,非硬性區間。第 6 段另列舉認定重大影響力之情況:在被投資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有代表、參與政策制訂過程、雙方有重大交易、管理人員互換、重要技術資訊之提供。
- 採用權益法之損益之份額列示於綜合損益表「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一行,落在業外損益區(營業利益之下、稅前淨利之上);對應投資科目「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列示於資產負債表非流動資產項下。財報附註「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表會分項揭露各關聯企業名稱、持股比例與帳面金額。
- 依 IAS 28 第 10 段,收到關聯企業現金股利應沖減「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不認列為股利收入;此與一般投資(公允價值衡量)收到股利時認列股利收入之處理不同。因此權益法投資收到的現金股利不會出現在綜合損益表收入科目,僅反映於投資帳面金額減少與現金流量表。
- 當持股提高至取得控制(一般指持股超過 50%)時,被投資公司成為子公司、改編入合併財報;當持股降低至不具重大影響力時,依 IAS 28 第 22 段停止採用權益法、保留權益依 IFRS 9 以公允價值衡量。權益法適用於「具重大影響力但未達控制」的中間帶,與合併、公允價值衡量為三種不同層級之長投處理。
- 被投資公司若本期認列鉅額虧損,母公司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權益法投資損失、調低投資帳面金額並反映於業外損益,可能使母公司稅前淨利大幅縮水;判讀時應翻附註辨識權益法損益由哪幾家關聯企業主導及其產業景氣。
合併 vs 權益法 vs 公允價值衡量
| 影響力層級 | 常見持股區間 | 財報處理方式 | 損益認列方式 | |
| 合併(控制) | 控制(取得財務及營運政策主導權) | 一般持股超過 50% | 編製合併財報,子公司資產負債收益費損逐項併入,以非控制權益反映非母公司持有部分 | 子公司營收、成本、費用全數併入本業各層;非控制權益分配歸屬 |
| 權益法(重大影響力) | 重大影響力(參與政策決策但非控制) | 一般落在 20%–50%(20% 為可推翻之推定門檻) | 不逐項合併,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一個淨額列於資產負債表 | 按持股比例認列「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一個淨額,落業外損益區;收現金股利沖減投資帳面 |
| 公允價值衡量(一般投資) | 不具重大影響力 | 一般低於 20% | 依 IFRS 9 以公允價值(多為市價)衡量,列於金融資產 | 評價損益依分類認列於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收到股利認列股利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