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資產交換
定義
券商買進一張可轉債後、把它拆成債券端與選擇權端分售給不同投資人的機制,散戶付權利金買到的是那條標的股票買權、下檔損失以權利金為限。
詳細說明
CBAS 是把一張可轉債(CB,見 convertible-bond-cb 條目)拆成兩腿賣給不同對象的機制。券商先在市場買進一張 CB(實務上多為每張面額新台幣 10 萬元),再依約定把這張 CB 身上兩種性質分開:一條是純領票息、承擔發行公司信用風險的「債券端」(固定收益端),另一條是保留 CB 轉股潛力的「選擇權端」。券商把兩條腿分別賣出後,自己不留 CB 的部位、只賺中間拆解與造市的價差,兩邊投資人各自買到自己想要的那一半。
為什麼要拆?因為 CB 一張面額就要 10 萬元起跳,而且股債綁在一起。銀行、法人這類資金部位大、想要穩定現金流的買方,只想收固定票息、不想付錢買一個可能用不到的轉股權;散戶剛好相反,資金有限、只想參與標的股價上漲的「股性」,不想被債性綁住大筆本金。券商把 CB 拆開後,前者去買債券端(收約定利率、承擔發行公司違約風險),後者用一筆權利金去買選擇權端,各取所需。
散戶實際買到的是選擇權端,也就是一張以該檔 CB(連動標的普通股)為標的的美式買權,在存續期間內隨時可以要求履約。標的股價漲、CB 轉換價值上升時,這條買權跟著增值,散戶用小資金就能放大參與股性上漲的槓桿效果;股價不漲甚至下跌時,最大損失鎖定在期初付出的那筆權利金,不會像直接持有 CB 那樣被套住 10 萬元本金。選擇權端交易多有最低下單門檻(實務上常見以面額 50 萬元、5 張為一個最小單位起跳,各券商依契約另訂)。
風險與一般集中市場買股票很不一樣。第一,選擇權端到期若標的股價始終沒漲到划算履約的位置,這條買權會歸零,付出去的權利金全數損失。第二,CBAS 不在集中市場掛牌,是券商在營業處所(OTC)對投資人報價成交的衍生性商品,對手方就是券商本身;買進、平倉都要透過同一家券商,報價與流動性不像上市櫃股票那樣公開透明,急著出場時的買賣價差可能很大。第三,債券端投資人承擔的是發行公司信用風險,公司若違約,領不到票息、本金也可能受損。
適合的是資金有限、認同某檔 CB 標的公司後市、又想把單筆損失控制在權利金之內的進階投資人。代價是門檻與規則不像現股單純:CBAS 屬櫃買中心規範下的券商衍生性商品,開戶多需通過風險承受度評估、部分商品限專業投資人參與,開戶前後也可能因券商調整而暫停受理。真正下單前務必讀清楚該檔選擇權端的存續期間、履約與平倉規則,以及對應 CB 的公開說明書,不要只看「小錢玩大漲幅」這一面。
台股相關規定
- CBAS 由券商將買進的可轉債拆成債券端(固定收益端)與選擇權端兩項結構型商品分售。券商完成拆售後不保留 CB 部位、賺取拆解與造市價差;債券端買方收約定利率並承擔發行公司信用風險,選擇權端買方付權利金取得該 CB 的買權。
- 選擇權端為美式買權,存續期間內隨時可要求履約,買方最大損失為期初支付之權利金。實務上選擇權端多設最低下單門檻(常見以面額 50 萬元、5 張為一個最小交易單位起跳),各券商依契約與作業要點另訂,非集中市場的固定制度。
- CBAS 屬櫃檯買賣(OTC)的券商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在集中市場競價撮合,成交、報價與平倉均由承作券商在營業處所辦理,對手方即為該券商;報價與流動性不具集中市場的公開透明度。
- 承作與買賣須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暨結構型商品交易作業要點」及相關結構型商品規範辦理;此類商品屬櫃買中心自律章則規範範圍,未收錄於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戶通常須完成風險承受度評估、部分商品限專業投資人承作。
- 選擇權端投資人若行使履約取得標的普通股,之後在集中市場或櫃買中心賣出該股票時,證交稅走一般股票的 0.3%(賣方繳納、券商於交割 T+2 代扣代繳),與 CB 本身走「公司債」課稅體系不同,也不適用當沖減半的 0.15%。
直接買 CB vs 買 CBAS 選擇權端 vs 買普通股
| 進場資金 | 買到什麼 | 下檔風險 | 交易場所 | |
| 直接買可轉債(CB) | 一張約新台幣 10 萬元起 | 整張 CB(債性 + 股性一起) | 公司違約可能損本金;賣回權提供部分保護 | 集中市場/櫃買中心債券系統 |
| CBAS 選擇權端 | 一筆權利金(最低門檻依券商契約,常見面額 50 萬元起) | 以該 CB 為標的的美式買權(只要股性) | 最大損失為權利金、到期不划算則歸零 | 券商營業處所(OTC)、對手方為券商 |
| 普通股 | 一張 = 股價 × 1,000 股 | 公司股東身分、股利與價差 | 股價下檔無地板、可能歸零 | 集中市場/櫃買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