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賣回權與贖回權
定義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中內含的兩項選擇權,賣回權讓持有人在約定日以約定價賣回發行公司、贖回權讓發行公司在股價夠高時強制買回,共同決定 CB 的下檔與上檔。
詳細說明
可轉換公司債(CB)除了轉換權以外,發行辦法裡通常還內建兩項方向相反的選擇權:一項在持有人手上、一項在發行公司手上。持有人手上的是「賣回權」(put option),指在發行後特定的一或數個「賣回日」,持有人有權以事先約定的「賣回價」把整張 CB 賣回給發行公司;賣回價通常高於每張面額新台幣 10 萬元,把偏低甚至為零的票息補回來。發行公司手上的是「贖回權」(call option),指當標的普通股股價持續高於轉換價格達特定比例、達特定天數時,發行公司有權以約定價強制買回流通在外的 CB,逼持有人在被贖回前選擇轉換或賣出。這兩項條款的具體數字並沒有固定法定率,都由發行公司逐案寫在該檔 CB 的公開說明書與發行辦法裡。
賣回權是 CB 下檔保護的主要來源。就算標的股價一路走低、轉換權變得毫無價值,持有人仍可在賣回日以賣回價把本金加補償收益拿回來,等於在債券地板(bond floor)之上再墊了一個由發行公司信用支撐的保底。散戶評估這個保底時用的指標是「賣回收益率」(Yield to Put,YTP):把買進價、賣回價、到賣回日的剩餘期間與期間可領到的票息一起換算成年化報酬率。YTP 是市場計算慣例、不是法條規定的數字,但它比一般看到的殖利率更貼近 CB 真正的下檔,因為它鎖定的是「最壞情況下,持有人在最近一個賣回日能拿回多少」。
賣回收益率怎麼算,用一個貼近實務的例子就清楚了。假設某檔 CB 以每張 98,000 元買進、面額 10 萬元、票面零息,發行辦法載明滿三年時持有人可用每張 103,000 元的賣回價賣回。三年間沒有票息現金流,總報酬就是賣回價減買進價,也就是 103,000 減 98,000、等於 5,000 元;相對 98,000 元的成本,三年累積報酬約 5.1%,換算單利年化的賣回收益率約為 5.1% ÷ 3、約 1.7%。如果這檔 CB 每年還配 1% 票息,年化 YTP 就要把每年約 1,000 元票息一併計入、明顯高於 1.7%。這個數字回答的是「若股價完全不漲、我抱到賣回日退場,一年大約賺多少」,是 CB 進場前必算的下檔基準。
贖回權則是壓縮上檔、把主動權交回發行公司的條款。當標的股價漲得夠高、CB 市價遠高於面額時,發行公司通常會依發行辦法行使贖回權(俗稱 issuer call 或 soft call),公告在某日以接近面額的價格強制買回。持有人收到贖回通知後只有兩條路:趕在贖回生效前把 CB 轉換成普通股(拿到已大幅增值的股票),或直接在市場把 CB 賣掉。無論哪條路,原本「續抱等股價再漲」的空間都被切斷,帳面獲利被鎖定在贖回時點。這也是為什麼股價噴出時 CB 的漲幅常常跟不上正股,市場已預期發行公司隨時可能行使贖回權、提前把上檔封頂。
兩項條款合起來,把 CB 的損益在持有人與發行公司之間重新切分:賣回權由發行公司賣出、替持有人守住下檔,代價是壓低票息;贖回權由持有人讓渡、替發行公司保留提前贖回的彈性,代價是限縮持有人的上檔。所以買 CB 前把公開說明書裡的賣回日、賣回價、贖回觸發條件(股價達轉換價格幾成、連續幾個交易日)逐項讀清楚,遠比看一個籠統的殖利率重要。稅費與升降單位比照母條目處理(見 convertible-bond-cb 條目),本條目不重複;下檔靠 YTP、上檔看贖回條款,才是這張 CB 真正的損益邊界。
台股相關規定
- 賣回權與贖回權的具體數字(賣回日、賣回價、贖回觸發比例與天數)皆非固定法定率,而是逐案由發行公司在該檔 CB 的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再載入公開說明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9,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十八款事項,其中第七款「償還方法」明列「到期還本、到期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條款之約定等」,即贖回權與提前償還機制的法源出處。
- 贖回權在條文中對應的用詞是「收回或贖回條款」(同準則 §29 第七款)。實務上發行辦法會把贖回權拆成兩類觸發:一是「股價條件」(標的股價於一段期間內持續高於轉換價格達一定成數,如 130% 連續若干交易日),二是「餘額條件」(流通在外 CB 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一定比例時得全數贖回)。兩類條件與贖回價均逐案訂定,須以個別公開說明書為準。
- 賣回權讓持有人在特定賣回日以約定賣回價把 CB 賣回發行公司;賣回價通常高於面額(含補償收益),是零息或低票息 CB 補回報酬的主要機制。賣回日、賣回價同樣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與公開說明書,並無統一法定水準;同一檔 CB 可設一個或多個賣回日。
- 賣回收益率(Yield to Put,YTP)是市場評估 CB 下檔的計算慣例、非法規名詞:以買進價為成本、賣回價為到期回收金額、到最近賣回日為期間,併計期間票息換算年化報酬。相對到期日計算的到期收益率(YTM),YTP 鎖定的是持有人最早可主動退場的時點,故是更保守的下檔基準。
- 個別 CB 的賣回權、贖回權條款可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交)換公司債資料查詢」相關頁面與該檔公開說明書查得。發行公司行使贖回權時,須依規定公告贖回基準日、贖回價與持有人得請求轉換的截止時點;TPEx 設有「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公告」專區揭露此類公告。
賣回權(put)vs 贖回權(call)
| 權利在誰手上 | 觸發時點 | 對持有人的作用 | 對應損益邊界 | |
| 賣回權(put option) | CB 持有人 | 約定賣回日(股價不漲時使用) | 以賣回價拿回本金加補償收益 | 守住下檔(YTP 為評估指標) |
| 贖回權(call option) | 發行公司 | 股價持續高於轉換價格達特定比例、天數 | 被迫在贖回前轉換或賣出 | 壓縮上檔(獲利被鎖在贖回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