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
定義
公司將年度盈餘分配給股東的回報,依形式分為現金發放的「現金股利」與發行新股的「股票股利」,是存股族評估長期報酬的關鍵指標。
詳細說明
股利是公司把賺到的盈餘還給股東的方式,法源依據為《公司法》§232:公司必須先彌補虧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分派股利;無盈餘的年度依法不得分派。發放方式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交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除權息基準日確認受益股東名單,最後在發放日把錢匯入或把新股撥入集保帳戶;上市櫃公司一年至少一次定期配息,章程載明者也可依《公司法》§228-1 採半年或季配息。
股利分為兩大類:現金股利(配息,俗稱股息)與股票股利(配股)。現金股利按實付金額入帳,是看得到、用得到的現金流,配發後不影響公司股本;股票股利則依《公司法》§240 由股東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金額按面額計算(台灣股票面額慣例為每股 10 元),配發後股本與在外流通股數同步增加。除此之外,公司另可依 §235-1 提撥員工酬勞,由公司章程訂明比率,這部分屬員工的勞務報酬,不是股東股利。
股利發放會經過固定的時間軸:董事會決議日 → 股東會通過日 → 除權息公告 → 除權息交易日 → 股利基準日 → 發放日。除權息交易日當天,股價會依分派金額調降開盤參考價(除息扣現金、除權扣配股稀釋),這是會計上的等價調整、不是行情下跌;後續股價漲回除權息前的水位即為「填息/填權」,是評估股利品質的重要指標(細節見「填息」「殖利率」詞條)。
台灣投資人收到股利會被兩道費用扣繳:股利所得稅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計稅,§15 規定可二擇一(合併計稅享股利可抵減稅額 8.5%、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不再併入綜所稅級距);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健保法》§31 在發放當下就源扣繳 2.11%(單筆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股票股利雖然沒拿到現金,但稅務認定一樣存在,且按面額計算金額,是常被忽略的稅基。
對散戶與存股族而言,股利是長期報酬的兩大來源之一(另一是資本利得),但要看的不只是當年配多少,還包含配發是否規律、是否填息、公司本業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配息政策連續性高的成熟產業(金融、電信)股利可預期;景氣循環股(航運、面板)的高殖利率往往是行情頂點訊號。除權息季(多集中在 7–9 月)是存股族每年的固定收成,但拿到的金額不等於實領,須先扣掉稅費再試算淨報酬。
台股相關規定
- 股利分派須先依《公司法》§232 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無盈餘年度不得分派。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交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後執行。
- 現金股利按實付金額入帳;股票股利依《公司法》§240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金額認定按面額每股 10 元計算,配發後股本同步增加(高頻誤解,常被誤以為按市價計)。
- 依《公司法》§228-1,公司章程載明者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這是近年「季配息/半年配息」ETF 與部分權值股得以實施的法源;未載明章程者仍為年度分派。
- 股利所得稅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15 規定二擇一(合併計稅可抵減 8.5%、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於次年 5 月綜所稅申報時擇優申報。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在股利發放當下就源扣繳,費率 2.11%、單筆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境內 ETF 配息屬股利所得適用,投資境外標的且配息的 ETF(海外配息型)配息屬境外所得不扣。
現金股利 vs 股票股利
| 配發形式 | 計算基礎 | 對股本影響 | 除權息動作 | 投資人現金流 | |
| 現金股利(配息) | 新台幣現金匯入帳戶 | 依董事會公告每股配發金額 | 不影響股本 | 除息:開盤參考價扣減配息金額 | 直接入袋(扣稅費後) |
| 股票股利(配股) | 新股撥入集保帳戶 | 依董事會公告配股率,金額按面額 10 元計 | 股本增加、在外流通股數同步增加 | 除權:開盤參考價依稀釋比例調降 | 無現金,須賣股才換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