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定義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對股利等六項所得加徵的健保費,單筆股利達 2 萬元由發放單位代扣,費率 2.11%。
詳細說明
二代健保自 102/1/1 上路,除原有以薪資為計費基礎的「一般保險費」外,另對六項所得加徵「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列舉為:高額獎金、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對股票投資人而言,最常碰到的就是股利這一項;股利達門檻時,由發放單位(公司或扣費義務人,散戶常見為券商或股務代理機構)於匯款時就源代扣,併入股利匯款,散戶不必自行申報。
門檻設計採「單筆」而非年度累計: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4,單次給付金額達 2 萬元起扣(自 105/1/1 起由原 5,000 元上調至 20,000 元);§31 但書另設上限「單次給付金額逾 1,000 萬元之部分」不再扣繳。課徵基準即為「單筆股利達 20,000 元以上、且未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乘以費率 2.11% 即為應扣金額。費率自 110/1/1 起由 1.91% 調至 2.11%(更早期為 2%、105/1/1 起降為 1.91%),費率調整由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後公告。
股票股利(配股)也屬股利所得,但金額認定以「面額 10 元」計算而非市價,這是最常被誤解的一點。例如獲配 3,000 股股票股利,面額計算為 30,000 元,已過 2 萬元門檻,須一併扣繳補充保費 633 元;當公司同次發放現金與股票股利時,券商會把股票股利應扣金額從現金股利中合併扣取。海外股利則不在 §31 列舉範圍,海外股息型 ETF(如 00646、00662)配息屬境外所得,不扣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與股利所得稅是兩條獨立的課徵線:股利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課,可選合併計稅(享股利可抵減稅額 8.5%、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補充保費則依《健保法》課,不論所得稅怎麼選都會先就源扣繳。實質上,散戶拿到的股利會被「股利所得稅 + 2.11%」兩道一起吃。對小資族、零股族而言,單筆股利通常難達 2 萬元門檻,幾乎不會碰到;對大戶或集中持股的存股族,補充保費則是除權息季的固定支出,須在試算殖利率與現金流時納入。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為《全民健康保險法》§31,列舉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兼職薪資、高額獎金等六項所得加徵補充保險費;股票投資人最常觸及的是股利這一項。
- 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起扣(自 105/1/1 起由原 5,000 元上調為 20,000 元),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單次給付逾 1,000 萬元之部分不扣,計算基礎為 min(單筆給付, 1,000 萬)。
- 費率為 2.11%,自民國 110/1/1 起適用(102/1/1 上路時為 2%,105/1/1 降為 1.91%,110/1/1 上調為 2.11%);費率調整由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公告。
- 股票股利依所得稅法之認定原則,以面額每股 10 元計算給付金額;當同基準日同次發放現金與股票股利時,扣費義務人由現金股利中合併扣取股票股利應扣之補充保費。
- 海外股利、海外股息型 ETF(如 00646、00662)配息屬境外所得,不在 §31 列舉範圍,不扣補充保費;境內 ETF(如 0050、00878)配息則屬股利所得,達門檻仍須扣繳。
- 補充保費與股利所得稅併行課徵:所得稅依《所得稅法》得選合併計稅(股利抵減 8.5%、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補充保費依《健保法》就源扣繳,與所得稅選項無關。
補充保費 vs 股利所得稅
| 法源 | 稅基 | 稅率 | 扣繳時機 | 是否含海外所得 | |
| 補充保費 | 《健保法》§31 | 單筆股利(≥ 2 萬、≤ 1,000 萬) | 2.11% | 發放當下就源扣繳 | 不課(僅境內) |
| 股利所得稅(合併計稅) | 《所得稅法》§15 | 年度股利合計 | 依綜所稅級距,可抵減 8.5%(上限 8 萬) | 次年 5 月綜所稅申報 | 海外另計,依最低稅負制 |
| 股利所得稅(分離課稅) | 《所得稅法》§15-1 | 年度股利合計 | 28% | 次年 5 月綜所稅申報 | 海外另計,依最低稅負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