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定義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36 第三項及交易所實務規章所揭露之、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依事件類型走定期或臨時揭露時程,並統一刊登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詳細說明
重大訊息是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的母體系。法源核心在證交法 §36 第三項:「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條文原文用的是「重大事項」一詞,後續金管會、TWSE、TPEx 在實務揭露管道與規章名稱上多採「重大訊息」(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兩者指涉同一制度範疇,散戶常用的「重訊」即為「重大訊息」的縮寫。
依揭露觸發時點,重大訊息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定期揭露」走預定時程:年度財報於會計年度終了 3 個月內、各季財報於各季終了 45 日內(第二季季報實務上即半年報)、月營運情形於每月 10 日以前公告上月份。這些時程都來自證交法 §36 第一項與第二項,與「每月營收公告」「法人說明會」屬於同一條母法下的不同子項。第二類「臨時揭露」走 §36 第三項,係事實發生後啟動:依母法基線於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公告並申報;對上市櫃公司,TWSE「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6 第一項第一款另要求「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即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2 小時內),TPEx 對上櫃公司有對應規章,實務揭露速度緊於母法 floor。
哪些事件屬於應揭露之臨時重大訊息,由兩層規範界定。第一層在金管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99/12/22 修正):§2 列舉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消息(如募集發行、減資、合併、內部控制舞弊、財務報告錯誤、會計師查核報告異常等),§3 列舉涉及市場供求之消息(公開收購、股權重大異動、執行搜索、暫停交易等)。第二層在 TWSE 處理程序(115/2/5 修正)§4 與 TPEx 對應程序 §4:以條列方式各臚列五十餘款具體事項(含訴訟與行政處分、減產或停工、董監事與經理人異動、會計師更換、合併分割、財測變動、股利政策、重大投資、衍生性商品損失、災害、債權銀行協商、財報重編、子公司股權變動等)。範圍由規章界定,並非「公司任何公告」皆屬重大訊息。
重大訊息與內線交易(§157-1)的關聯點在「重大性」之判斷標準連動。§157-1 第五項授權訂定的「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5 規定消息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消息一旦對該管理辦法 §2 或 §3 之事項已達「明確」程度,落入 §157-1 第一項主體之人於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即構成內線交易。換言之,重大訊息制度規範的是「公司端的揭露義務」,§157-1 規範的是「內部人端的交易禁止」,兩條制度透過「重大消息範圍」辦法在事項清單上接合,但義務主體與責任性質完全不同。把重大訊息直接等同內線交易是常見的概念混淆。
散戶日常接觸重大訊息的主要管道是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簡稱 MOPS)。MOPS 是金管會指定、TWSE 維運的法定揭露平台,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報、月營收、內部人持股、重大訊息皆統一於此公開。常見查詢方式有二:(a) 個股查詢(進入「重大訊息與公告」→「重大訊息」,輸入公司代號可看單一公司歷史揭露);(b) 全市場每日彙總(「即時重大訊息」頁面可看當日全市場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揭露時序)。揭露時點多為盤中(含開盤前)或盤後;對股價的反應節奏因事件性質差異很大,財報、董監改選、合併等資訊型重訊常見隔天才完整反應,澄清類重訊(如針對媒體報導之公司聲明)則常於當日盤中即引發波動。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母法):證交法 §36 第三項:「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條文原文採「重大事項」一詞;金管會、TWSE、TPEx 之實務規章名稱與揭露管道則多採「重大訊息」表述,兩者指涉同一制度。
- 揭露時程兩層:(a) 母法 floor 為 §36 第三項「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公告並申報」,適用所有公開發行公司;(b) 上市櫃實務則依 TWSE「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115/2/5 修正,FID=FL007111)§6 第一項第一款要求「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TPEx 對上櫃公司另有對應規章,實務上比母法 2 日內更緊。
- 範圍界定:金管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99/12/22 修正)§2 列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消息、§3 列涉及市場供求之消息;TWSE 處理程序 §4 與 TPEx 對應程序 §4 另以條列方式各臚列五十餘款具體事項。範圍由規章界定,並非公司所有公告皆屬重大訊息。
- 與內線交易連動:§157-1 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重大消息範圍辦法 §5 規定消息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157-1 第一項主體之人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詳見內線交易條目)。
- 揭露管道:金管會指定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為公開發行公司之法定揭露平台,由 TWSE 維運;TWSE 處理程序 §16 另要求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規定者,於 MOPS 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規定專區」揭示。
- 主管機關: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為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之主管機關;TWSE 證交所與 TPEx 櫃買中心則分別就上市與上櫃公司之實務查證、暫停交易、記者會召開與違規處置享有自律規章層之權限。
定期重大訊息 vs 臨時重大訊息
| 揭露觸發 | 時程依據 | 時點要求 | 典型事項 | 常見讀者接觸 | |
| 定期重大訊息 | 預定時點 | 證交法 §36 第一項、第二項 | 年報:年度終了 3 個月內;季報:各季終了 45 日內;月營收:每月 10 日以前 | 年度財報、各季財報、月營運情形、股東會年報 | 財報季的營運數字、月營收公告 |
| 臨時重大訊息 | 事實發生 | 證交法 §36 第三項 + TWSE/TPEx 處理程序 §4、§6 | 母法: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上市櫃實務: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 | 合併、收購、減資、訴訟、董監事異動、財報重編、災害、財測變動等 | MOPS 每日「即時重大訊息」頁面、媒體財經版即時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