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除息
定義
公司分配股利時,將股利價值從股價中扣除以維持市值平衡的程序,除息扣現金股利、除權扣股票股利。
詳細說明
台股公司每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派議案後,會把該年度可分配的盈餘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發給股東。為了讓除權息基準日當天才買進的人不能憑「未除權息」的高股價、又同時領到股利造成雙重得利,證交所會在除權息交易日當天把分配價值從前一日收盤價中扣除,得到的就是除權息參考價。當天股價開低屬於會計上的扣減動作,並非公司營運變差。
計算公式分為三類,依證交所「股票除權除息參考價計算說明」為準。除息參考價 = 除息前一日收盤價 - 現金股利;除權參考價 =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 ÷ (1 + 無償配股率);同時除權除息且含現金增資時:(前一日收盤價 - 現金股利 + 現金增資認購價 × 現金增資配股率) ÷ (1 + 無償配股率 + 現金增資配股率),不含現金增資則認購價項與現金增資配股率同時為 0。配股 1 元代表每 1,000 股配 100 股,配股率 10%。
想領到當年度股利,看的是「最後買進日」而非「除權息交易日」。台股交割採 T+2,最後買進日為除權息交易日的前 1 個營業日,T+2 完成交割後才列入股東名簿,因此最後過戶日落在除權息交易日的後 2 個營業日。除權息交易日當天才買進已是扣減後的參考價,無法領到當期股利。完整時序為:董事會決議分派 → 公告基準日 → 最後買進日(T−1)→ 除權息交易日 T → T+1、T+2 交割過戶 → 停止過戶期間(基準日前 5 日內,依《公司法》§165 第二項)→ 基準日 → 股利發放日(多在 1 至 2 個月後)。
除權息當天股價跌看起來像虧損,但只是把股利從股價挪到現金或股票配額,總市值不變。後續股價在合理時間內回到除權息前的價位才算「填息」或「填權」,實質賺到股利;否則僅是左手換右手。對存股族而言,配息率變動不大、歷年填息紀錄良好的標的才能當長期現金流來源;對短線進出者,除權息當日仍要繳證交稅 0.3%,且單筆股利達 2 萬元起須代扣 2.11% 健保補充保費(逾 1,000 萬元部分免扣),這些成本在試算殖利率時必須納入。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依《公司法》§165 第二項,公司於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變更,適用所有公司,未在停止過戶日前完成過戶者不得列為當期受配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另依同條第三項受股東常會前 60 日/臨時會前 30 日之過戶停止規範。
- 台股交割採 T+2,要領當期股利者必須最遲於除權息交易日的前 1 個營業日(俗稱「最後買進日」)之前完成買進;該筆委託到 T+2 才完成交割並列入股東名簿,因此最後過戶日落在除權息交易日的後 2 個營業日。
- 除權除息參考價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票除權除息參考價計算說明」公式計算:除息扣現金股利、除權除以(1 + 無償配股率),同時除權除息合併套用,並適用於含現金增資的情況。
- 除權息交易日當日,股票漲跌幅以參考價為基準重新計算(仍維持 ±10%);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試算超 ±3.5% 暫緩 2 分鐘)亦同步適用,與一般交易日相同。
- 除權息當日仍適用一般交易稅費:賣出課證交稅 0.3%(ETF 為 0.1%);股利金額單筆達 20,000 元起,由發放單位代扣 2.11% 健保補充保費,逾 1,000 萬元部分不扣。
除息 vs 除權 vs 同時除權除息
| 扣減標的 | 計算公式 | 對股本影響 | 稅負與保費認定 | |
| 除息(配發現金股利) | 現金股利 | 前一日收盤 - 現金股利 | 股本不變、現金流出 | 股利所得稅;單筆 ≥ 2 萬扣 2.11% 補充保費 |
| 除權(配發股票股利) | 股票股利(按面額 10 元) | 前一日收盤 ÷ (1 + 無償配股率) | 股本膨脹、發行股數增加 | 盈餘配股按面額 10 元計入股利所得;單筆 ≥ 2 萬扣 2.11% 補充保費 |
| 同時除權除息 | 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 | (前一日收盤 - 現金股利 + 現金增資認購價 × 現金增資配股率) ÷ (1 + 無償配股率 + 現金增資配股率) | 股本膨脹、現金流出 | 兩項合併判斷,補充保費由現金股利合併扣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