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商避險與自行買賣
定義
TWSE 三大法人公告把自營商欄位拆成「避險」與「自行買賣」兩欄並列,前者反映衍生商品發行的對沖需求、後者才反映自營商對個股的方向觀點。
詳細說明
TWSE 每日「三大法人買賣超日報」(T86)原始 JSON 欄位中,自營商部位拆成「自營商(自行買賣)」與「自營商(避險)」兩組買進、賣出、買賣超欄位,再加上「自營商買賣超股數」為兩者合計。「三大法人買賣金額統計表」(BFI82U)也把單位名稱列為「自營商(自行買賣)」「自營商(避險)」兩列並列,最後合計與外資、投信加總成「合計」列。這兩欄並非編製單位自創區分,是因為兩部分資金性質完全不同。
「避險」欄反映的是券商發行衍生商品後的對沖部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14,發行人於初次發行國內權證或以國內證券為標的之海外權證時應向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如為自行避險或部分自行避險,該專戶作為建立避險部位及將來投資人履約之用;§16 規定避險工具以標的、與其相關之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17 進一步要求自營部門與避險專戶不得辦理相互轉撥,把方向性交易與對沖部位嚴格隔離。當券商賣出大量認購權證、Delta 為正,避險帳戶就會在現股欄位呈現買超;發完權證後股價漲、Delta 提高,避險帳戶再追加買進,方向跟著衍生商品端走、不是看好個股。
「自行買賣」欄才是自營部門用自有資金做方向性交易的部位,這欄的買賣超才真正代表自營商對個股的看法。實務上多數交易日,單檔個股「避險」欄的買賣超量級遠大於「自行買賣」欄,尤其權證熱門標的(台積電、聯發科、0050 等大型權值股)兩者落差更明顯。散戶若只看合計欄、看到「自營商買超 1 萬張」就跟單,可能誤把券商發權證後的對沖需求解讀為自營商方向觀點。
兩欄拆分自 2014 年底起在 TWSE 三大法人公告中明確區分,目的是讓市場資訊使用者能分辨方向性交易與被動對沖。讀盤時建議三步:先看「自營商買賣超股數(自行買賣)」判斷自營部門方向觀點、再看「自營商買賣超股數(避險)」判斷衍生商品市場熱度、最後才看合計欄;只看合計、不拆兩欄,等於把兩種不同性質的部位混在一起讀。
台股相關規定
- TWSE「三大法人買賣超日報」(T86)原始欄位中,自營商部位拆成「自營商(自行買賣)」與「自營商(避險)」兩組,括弧為半形原文。
-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14,發行人於初次發行國內權證或以國內證券為標的之海外權證時應向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設立專戶;發行人如為自行避險或部分自行避險,該專戶作為建立避險部位及將來投資人履約之用。§17 規定自營部門與避險專戶不得辦理相互轉撥,把方向性交易與對沖部位隔離。
- 依同準則 §16,避險工具得以標的、與其相關之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16-1 規定本國發行人並得以融券賣出方式避險,不限定須持有現股。
- 外資自營商買賣股數另列「外資自營商」欄,不併入「自營商(自行買賣)」與「自營商(避險)」,避免內外資自營商混淆。
自營商(自行買賣) vs 自營商(避險)
| 資金性質 | 部位驅動因子 | 常見量級 | 是否反映方向觀點 | |
| 自營商(自行買賣) | 自有資金方向性交易 | 對個股的判斷與部位調整 | 較小 | 是 |
| 自營商(避險) | 衍生商品發行的對沖部位 | 權證、ETF、結構商品發行量與 Delta 變化 | 較大(多數交易日大於自行買賣)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