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現套利
定義
法人同時建立期貨與現貨對立部位、鎖定期現價差(basis)變動的策略,台股實務上是散戶觀察法人預期的視窗,但成本結構決定散戶難以複製。
詳細說明
期現套利又稱「指數套利」(Index Arbitrage),對應期交所「專有名詞」頁的 cash-and-carry arbitrage。支點是「期貨與現貨在持有成本理論下應該存在的價差」。理論期貨價 = 現貨價 × (1 + r × T) - 配息現值,其中 r 為融資成本年利率、T 為距到期日的年化期間、配息現值為到期前指數成分股配發現金股利的折現。期交所對「基差」的官方定義為「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兩者間的差價(即基差 = 現貨價格 - 期貨價格)」;當實際期貨價偏離理論值,法人就有套利空間:實際期貨價大於理論期貨價時做「正向套利」(買現貨、放空期貨),實際期貨價小於理論期貨價時做「逆向套利」(放空現貨、買進期貨),期望兩腿在到期收斂時鎖定無風險價差。
所謂「無風險」是經典文獻(如 Cornell-French 1983「The Pricing of Stock Index Futures」)在假設零交易成本、零借券摩擦、零滑點之下推導出來的;台股實務裡這三項對散戶都不為零。一組正向套利要同時下進一籃子追蹤臺股加權指數的現貨(多數做法是同步買 0050 或自編 50 檔現貨組合)、放空 TX 臺股期貨(契約乘數每點 200 元、依期交所原始保證金繳交);逆向套利還要支付證券借券手續費(1% 上下、依個股議定)。散戶要同時把多檔現貨單拆到券商買進、又在期交所掛 TX 空單,光來回手續費、證交稅與借券成本就吃掉理論價差,學術論文與券商實證多數結論是:扣交易成本後,散戶層級的純套利機會接近於零。
夜盤是 TAIFEX 用詞(夜間盤、After-Hours Session),不是股票市場用詞。台股期貨自 2017 年起導入盤後交易時段,依期交所盤後交易介紹,臺股期貨等股價指數類盤後時段為 15:00–次日 05:00(一般交易時段為 08:45–13:45)。隔夜美股、日本、歐洲行情會在夜盤即時反映於 TX 報價。次日 08:30–09:00 開盤集合競價接受委託與盤前試算揭示時,做期現套利的法人已依據夜盤期貨變動,調整現貨端的委託(如逆向套利的賣壓、正向套利的買盤),現貨開盤集合競價的累積委託簿因此把夜盤期貨資訊「內化」進去,09:00 撮合出的開盤價已反映前一夜全球行情。這是一種市場資訊內化的機制,並非條文規範期貨價格直接套用到現貨開盤價。
散戶可以把每日「期現價差」變化當作法人預期 proxy。當天若觀察到法人在現貨端有持續逆向套利賣壓(現貨壓低、期貨相對偏高),通常意味法人預期大盤短線偏弱、買進保護性期貨多單;反之,盤前試算揭示開低、夜盤期貨大跌時,也常見現貨開盤被法人逆向套利賣壓打更深。但「讀法人」不等於「複製法人」:散戶現貨腿與期貨腿的成本結構與資金規模都不利套利執行,誤把基差變化當作交易訊號往單向加碼,等於把法人風險中性的避險動作當作方向訊號使用,往往兩面挨刀。
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另有稅務優惠:依《所得稅法》§4-2「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個人期貨交易所得亦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個人加項未含期貨)。但這項優惠不會改變散戶執行期現套利的劣勢(稅是事後問題,交易成本、借券摩擦、雙腿同步性才是事前決定套利可不可行的關鍵)。對絕大多數散戶來說,期現套利是用來解讀法人佈局的觀察工具,不是可執行的操作策略。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理論期貨價公式:理論期貨價 = 現貨價 × (1 + r × T) - 配息現值;基差 = 現貨價 - 期貨價(期交所「專有名詞」頁定義)。實際偏離理論值是套利機會的數學起點,但對散戶並不一定可執行。
- 臺股期貨(TX)契約乘數每點 200 元、一般交易時段 08:45–13:45(最後交易日為 08:45–13:30)、盤後交易時段 15:00–次日 05:00、最後交易日為各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現金結算、漲跌幅 ±10%;以上為期交所公告之契約規格,引用具體保證金金額時須以期交所結算所最新公告為準。
- 正向套利執行成本:買進一籃子現貨(多採 0050 或自編 50 檔組合)需繳券商手續費(牌告 0.1425%)與賣出時 ETF 證交稅 0.1% 或一般股票 0.3%,同步放空 TX 須繳原始保證金與期貨交易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股價類期貨依財政部公告現行徵收率為按契約金額十萬分之二,買賣雙方各課)。雙腿合計摩擦成本對散戶通常吃光理論價差。
- 逆向套利額外摩擦:放空現貨需透過融券或證券借貸(SBL),借券手續費依出借人與借券人議定(常見年利率 1% 上下),且若現股當天觸發處置股、變更交易方法則融券受限;逆向套利對散戶的可執行性低於正向套利。
- 個人期貨交易所得稅優惠:依《所得稅法》§4-2,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個人期貨交易所得亦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個人加項未含期貨)。但此項優惠是事後稅務、非事前交易成本。
- 夜盤資訊內化:臺股期貨盤後時段 15:00–次日 05:00 持續反映歐美夜間行情;次日 08:30–09:00 開盤集合競價時,做期現套利的法人已根據夜盤 TX 變動調整現貨端委託,09:00 撮合出的現貨開盤價因而已內化夜盤期貨資訊。這是市場機制,不是條文規範現貨開盤直接套用期貨價。
正向套利 vs 逆向套利 vs 散戶可執行性
| 期現價差條件 | 操作組合 | 主要摩擦成本 | 散戶可執行性 | |
| 正向套利(Cash-and-Carry) | 實際期貨價大於理論期貨價 | 買進一籃子現貨,同步放空 TX 期貨 | 現貨手續費、賣出證交稅、期貨保證金、期交稅 | 低(雙腿摩擦吃光理論價差) |
| 逆向套利(Reverse Cash-and-Carry) | 實際期貨價小於理論期貨價 | 放空現貨(融券或借券),同步買進 TX 期貨 | 借券手續費、融券保證金、期貨保證金、期交稅 | 更低(借券摩擦額外吃成本、處置股受限) |
| 散戶讀法人預期 | 觀察當日基差變化 | 不執行套利,僅作為法人預期 proxy | 無交易成本(純觀察) | 可行(但須避免把避險訊號當作方向訊號)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服務與保護—專有名詞」(基差、正基差、負基差、套利、持有成本理論定義)
- 臺灣期貨交易所「商品—股價指數期貨類—臺股期貨」契約規格(TX 契約乘數每點 200 元、交易時段、最後交易日、現金結算、±10% 漲跌幅)
- 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介紹」(臺股期貨等股價指數類盤後交易時段 15:00–次日 05:00、納入盤後交易商品清單)
- 所得稅法 §4-2(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
- 應文逡(2009)「台指現貨、期貨與選擇權之套利研究」(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論文,謝德宗指導)— 台股期現套利扣交易成本後可行性實證;理論基礎可追溯至 Cornell-French 1983「The Pricing of Stock Index Futures」之持有成本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