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交易
定義
單一證券達 500 交易單位或 1,500 萬元以上的大額委託,獨立於集中市場逐筆撮合的專用交易管道,主要服務法人換手。
詳細說明
鉅額交易是台股集中市場之外、為大額委託設計的獨立交易管道。法源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依該辦法 §1 由營業細則 §71、§74 訂定。一般集中市場 09:00–13:25 逐筆撮合會把整本委託簿從最佳價一路堆到漲跌停價,單一筆數百張的市價買單可能瞬間吃穿多檔五檔報價;鉅額交易把大額委託拉到另一條管道處理,避免衝擊集中市場價格,散戶實務上「看不到、買不到」,但會在盤後三大法人買賣超表、媒體報價中讀到「某外資鉅額買進台積電 5,000 張」之類的句子。
門檻採「擇一達標」設計。依 §3 第一項第一款,單一證券需「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依 §3 第二項,「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即 500 張或 1,500 萬元擇一達標。§3 第一項第二款另定股票組合需「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500 交易單位等於 50 萬股(1 交易單位等於 1,000 股),以台積電 2,000 元計,500 張成交金額 10 億元、遠高於 1,500 萬門檻;以 0050 90 元計,500 張成交金額 4,500 萬元、亦超過金額門檻。1,500 萬元的金額門檻在中低價股最有意義,讓 500 張不到、但金額過門檻的部位也能走鉅額管道。
交易方式僅兩種,§2 第一項明文「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條文未使用「議價」或「競價」為制度名(雖然「配對交易」流程實務上接近買賣雙方議價、「逐筆交易」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即逐筆競價),讀條文時須以 §2 第一項條文「逐筆/配對」二分為準。「逐筆交易」時段為 09:00–17:00(§5 第一項條文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採逐筆競價、隨到隨撮、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配對交易」時段為 08:00–08:30 與 09:00–17:00(§10 第一項條文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由券商輸入交易對象、數量及價格、相符即成交,雙方須事前談妥。盤前 08:00–08:30 是配對交易獨有的時段、逐筆交易此時不申報,且依官方說明,盤前配對交易成交資訊「於一般交易開市後揭露」。
與一般交易的差別在四件事。其一價格升降單位依 §3-1 第二項「升降單位為一分」、數量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一般申報跳脫 §62 階梯式 tick(普通股 ≥1,000 元 tick 5);但 §3-1 第三項另定漲跌停價格仍須符合 §62 升降單位。其二漲跌幅仍適用營業細則 §63、不脫離當日 ±10% 框架。其三 §2 第二項明文「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現股鉅額不得當日沖銷則為另一條獨立法源,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1 第四項將「鉅額買賣」列為排除態樣。其四 §19 規定「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證券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加權指數因 §19 不作開/收盤、最高最低紀錄,自然不進入指數價格序列(依臺灣指數公司指數編製要點精神,加權指數以集中市場逐筆撮合與開/收盤集合競價成交價為計算來源)。
散戶實務上會碰到兩個誤解坑點。第一個是把鉅額成交當方向訊號:鉅額管道雙向都有、買賣雙方多為法人對法人換手(基金贖回換股、外資調倉、被動指數型再平衡),單筆鉅額買進不必然代表標的看好,可能只是另一檔基金把部位轉給接手方。第二個是以為自己也能下鉅額單:500 張或 1,500 萬元的門檻、加上配對交易需要券商居中找對手,整個流程設計就是給機構法人走的;散戶委託在券商前台多會被擋下或退單,要的話只能走集中市場逐筆撮合一檔一檔吃。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依營業細則 §71、§74 訂定)。§2 第一項規定鉅額買賣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2 第二項規定「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2 第三項規定應收應付交割代價與其他 T+2 買賣合併辦理交割。鉅額不得當沖另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1 第四項排除。
- 門檻(§3):依 §3 第一項第一款,單一證券需「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依 §3 第二項,「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即 500 張或 1,500 萬元擇一達標。§3 第一項第二款另定股票組合需「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500 交易單位等於 50 萬股,與一般集中市場 1 張 1,000 股的換算對齊。
- 升降單位與數量單位(§3-1):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為一分」(0.01 元,§3-1 第二項);申報數量「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3-1 第一項)。一般申報跳脫 §62 普通股 ≥1,000 元 tick 5、ETF 50 元以上 tick 0.05 的階梯式設計;但依 §3-1 第三項,漲跌停價格仍須符合 §62 升降單位之規定。
- 時段與無漲跌幅交易日暫停:「逐筆交易」09:00–17:00(§5 第一項);「配對交易」08:00–08:30 與 09:00–17:00(§10 第一項)。盤前 08:00–08:30 為配對交易獨有時段、逐筆交易此時不申報;該時段成交資訊於一般交易開市後(09:00 起)揭露,盤中與盤後其餘時段成交均即時揭露。§5 第二項另定:上市證券於營業細則 §63 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如初次上市櫃首 5 交易日),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 漲跌幅與指數計入(§19、§63):鉅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仍受營業細則 §63 漲跌停 ±10% 限制;§19 規定「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證券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鉅額成交價亦獨立於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計算之外(依臺灣指數公司指數編製要點精神,加權指數以集中市場逐筆撮合與開/收盤集合競價成交價為計算來源;鉅額交易因 §19 不作開/收盤、最高最低紀錄,自然不進入指數價格序列)。盤後三大法人買賣超表會列鉅額成交量。
- 揭示與五檔:鉅額交易成交資訊獨立於一般五檔行情揭示之外,由 TWSE 基本市況報導(MIS)網站與「鉅額交易日成交資訊」頁面揭露成交價量;散戶 App 五檔報價看不到鉅額委託與成交,須另查 MIS 或鉅額交易專頁。
鉅額交易 vs 一般集中市場逐筆撮合 vs 盤後定價交易
| 撮合管道 | 門檻/數量單位 | 時段 | 是否計入指數與五檔 | |
| 鉅額交易(逐筆/配對) | 獨立鉅額管道,逐筆競價或券商配對 | 單一證券 500 張 OR 1,500 萬元;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 | 逐筆 09:00–17:00、配對 08:00–08:30 + 09:00–17:00 | §19 不作開收盤、最高最低紀錄;獨立於加權指數計算之外;五檔不揭示 |
| 一般集中市場逐筆撮合 | TWSE 撮合主機集中市場逐筆撮合 | 1 張 1,000 股,依 §62 階梯式 tick | 盤中 09:00–13:25 逐筆、開收盤集合競價 | 計入大盤指數;五檔揭示 |
| 盤後定價交易 | 以當日收盤價為定價、不撮合 | 1 張 1,000 股 | 14:00–14:30(14:30 一次撮合) | 不更新指數行情;揭示獨立於盤中五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