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
定義
中央存保公司對銀行等要保機構存款提供的保障機制,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機構本息合計最高賠付 300 萬元,是停泊大額資金前必須確認的底線。
詳細說明
存款保險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央存保,CDIC)承辦,收受存款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與中華郵政依法參加,保費由機構繳交,存款人不必申請、不必付費。當要保機構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中央存保依規定賠付存款人,用意在阻斷擠兌的連鎖反應、維持金融安定。
保障對象限於「存款」: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都在內,本金與利息合併計算,外幣存款自 2011 年起也納入。但同樣放在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各級政府機關存款、金融同業存款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存款依法排除在外。額度是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合計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
更常見的誤區在銀行通路:理專推銷的基金、儲蓄險、結構型商品,加上股票、債券、黃金存摺與虛擬資產,都因為「不屬於存款」而完全不受存款保險保障,標榜保本也一樣。這些商品各有自己的安全網(基金資產由保管機構獨立保管、保單另有保險安定基金),但那是另一套規則,別和 300 萬保額混為一談。
對股民,第一個要弄清楚的是交割資金的定位。你名下銀行交割帳戶裡的錢是一般存款,受存保保障,但會和你在同一家銀行的活存、定存、外幣存款歸戶合計。假設在同一銀行有活存 80 萬、定存 200 萬、美元存款折合新臺幣 70 萬,歸戶合計 350 萬(80 + 200 + 70),停業時賠付以 300 萬為限,其餘 50 萬轉為對清算財產的債權。
反過來,留在券商交割專戶、由券商分戶記帳的款項(分戶帳),因為券商不是要保機構,不在存保保障內。賣出 2 張 2,000 元的台積電,成交金額 400 萬元,扣除手續費與證交稅後在交割日進到交割戶,短暫停留無須緊張;若大額現金要停泊數月,拆到第二家要保機構、讓每一家都落在 300 萬以內,是成本最低的保障方式。
台股相關規定
- 最高保額為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要保機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 300 萬元,新臺幣與外幣存款合併計算,自 2011/1/1 起適用。
- 銀行、信用合作社、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與中華郵政均為要保機構,依法參加存款保險並繳交保費;存款人不必申請,往來機構是否納保可在中央存保網站的要保機構名單查詢。
- 可轉讓定期存單、各級政府機關存款、中央銀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與 OBU 存款不在承保範圍(存款保險條例 §12)。
- 基金、保單、結構型商品、股票、債券、黃金存摺與虛擬資產等非存款商品,無論在哪個通路購買、是否標榜保本,均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券商非要保機構:留在券商交割專戶、由券商分戶記帳(分戶帳)的款項不受存保保障;投資人自己名下的銀行交割帳戶屬一般存款,受保障並與同一銀行其他存款歸戶。
- 外幣存款債權以停業要保機構最後營業日的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併入 300 萬元保額計算。
銀行存款 vs 券商分戶帳 vs 銀行通路投資商品
| 資金的法律定位 | 存款保險 | 機構出事時的處理 | |
| 銀行存款(含交割戶) | 你名下銀行帳戶裡的存款 | 受保障,與同一銀行其他存款歸戶,本息合計最高 300 萬元 | 要保機構停業時由中央存保賠付 |
| 券商分戶帳 | 留在券商交割專戶、由券商分戶記帳的款項 | 不受保障,券商非要保機構 | 循證券投資人保護等其他機制處理,與存保無關 |
| 銀行通路基金/儲蓄險 | 投資與保險商品,非存款 | 不受保障,標榜保本也一樣 | 基金資產由保管機構獨立保管;保單另有保險安定基金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