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趨避
定義
人們對同樣金額的虧損所感受的痛苦,明顯高於等額獲利所帶來的快樂,使得投資人傾向用較低期望值的選擇來避免損失。
詳細說明
損失趨避是 Kahneman 與 Tversky 1979 年於《Econometrica》發表的「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展望理論)提出的核心概念之一。該論文以實驗證據指出,人們評估結果時,採用的基準是相對於某個參考點(通常是現狀或預期)的得失方向,而不是絕對水準;且價值函數在虧損端比獲利端更陡,意味著相同金額的虧損所引起的心理感受強度,遠大於同金額的獲利。Tversky 與 Kahneman 1992 年於《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發表的「Advances in Prospect Theory: Cumulative Representation of Uncertainty」進一步以實驗校準損失趨避係數 λ,常被引用的中位估計值約為 2.25,即虧損 1,000 元的痛苦約等於獲得 2,250 元的快樂。
展望理論的價值函數呈 S 形:在獲利區為凹函數,意味著獲利越多、邊際快樂遞減,投資人在獲利端呈現風險趨避,傾向落袋為安;在虧損區為凸函數,意味著虧損越多、邊際痛苦遞減,投資人在虧損端反而呈現風險偏好,傾向繼續持有等翻本。左右兩端鏡像但斜率不對稱的形狀,是行為金融學眾多偏誤的共同心理根源。價值函數的另一個關鍵特徵是參考點依賴:同樣是收盤帳上 5 萬元,若參考點是成本價 4 萬元就感受為獲利、若參考點是先前最高曾達 8 萬元就感受為虧損,客觀的水位相同、感受卻不同。
台股散戶在實務上有許多直接案例可對應。買進台積電(2,000 元級)一張花了 200 萬元,若隔週跌到 195 萬元、帳上未實現虧損 5 萬元,多數人會選擇繼續持有等回本,理由通常是「不賣就不算虧」;若同一張漲到 205 萬元、帳上未實現獲利 5 萬元,反而會考慮逢高出脫入袋。客觀上兩者只是 ±2.5% 的價差,心理權重卻被損失趨避放大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決策邏輯。退一步看,若投資人手上沒部位、被問「現在要不要以 195 萬買進台積電」,多數人不會猶豫;同樣是 195 萬持有台積電,套牢戶因為心裡的參考點仍鎖在 200 萬,就會卡在「等回到 200 萬再說」的姿態。
損失趨避與處置效應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Shefrin 與 Statman 1985 年於《Journal of Finance》發表的論文,把投資人「賣贏家太早、抱輸家太久」的處置效應歸納為四個心理機制,其中之一即是展望理論:獲利端的風險趨避導致過早實現獲利,虧損端的風險偏好導致拒絕實現虧損。Odean 1998 年於同期刊以美國某大型折扣券商 10,000 戶散戶帳戶 1987 至 1993 年的逐筆交易紀錄實證驗證:散戶實現獲利的頻率明顯高於實現虧損,且賣掉的贏家接下來 12 個月平均報酬,反而比繼續抱住的輸家高約 3.4 個百分點。損失趨避是抽象的心理機制,處置效應是它在賣出決策上的具體表現。
對抗損失趨避不能靠告訴自己「不要怕虧損」,因為心理權重的不對稱屬人類認知共通結構,不會因意志力而消失。較有效的方式是規則化決策設計:事前寫好停損點與停利點,達標就機械化執行、不重新評估;或用「等價金額重新買進測試」客觀化判斷,若同樣金額此刻不會再買進這檔,那繼續持有也是損失趨避的事後合理化。定期定額與機械化再平衡則從另一個方向剝離擇時情緒,降低當下的損益感受對買賣決策的拉扯。計算機可以告訴你成本與稅費結構,但下不下單仍是心理層面的決策。
台股相關規定
- 損失趨避屬行為金融學術概念、本身不涉及法規條文;但對應的實務成本仍須依台股稅費結構認列,賣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 證交稅、ETF 走同條第二款 0.1%,由賣方繳納、券商於交割(T+2)代扣代繳,套牢期間錯過更佳出場時點的機會成本不會反映於帳上,但會在累積報酬上現形。
- 台股自 2016 年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賣出時只課證交稅、沒有資本利得稅,「不賣就不必繳稅」的說法在台股實務上並不成立;散戶常用此理由合理化套牢部位,多為損失趨避在認知層面的事後解釋詞,而非實質節稅考量。
- 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課稅,§15 第三項提供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計稅二擇一;以「等領股利」為由拒絕停損時,須一併計入配息端的稅負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筆股利達 20,000 元以上、未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扣 2.11%,《全民健康保險法》§31),不能假設股利會無摩擦補上股價跌幅。
- 信用交易部位無法靠損失趨避「等回本」延後決策: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54 第一項,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補繳;§55 補繳期屆滿準用 §81 第三項處分擔保品。融資虧損達一定程度後是否實現由券商規則決定,心理權重再不對稱也無法改寫合約。
- 逐筆撮合下盤中(09:00–13:25)有「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依 TWSE 營業細則 §58-3,試算成交價超出參考價 ±3.5% 時暫緩 2 分鐘並改集合競價。極端走勢下,被損失趨避卡在「再等等看會不會反彈」的部位,常會錯過唯一可撤退的時段,回頭看反彈再說的部位往往續創新低。
損失趨避 vs 風險趨避 vs 處置效應
| 核心命題 | 理論源頭 | 是否屬偏誤 | 對應行為 | |
| 損失趨避 | 同金額虧損感受強度約為獲利的 2 倍(λ ≈ 2.25) | Kahneman-Tversky 1979 展望理論 + 1992 校準 | 是,心理權重不對稱、會導致系統性決策偏差 | 寧可放棄較高期望值的賭局以避免可能的虧損 |
| 風險趨避 | 偏好確定結果勝於不確定結果(即使期望值相同) | 古典效用理論,邊際效用遞減函數 | 否,是理性投資人面對風險的合理態度 | 在獲利區優先選低變異組合、收取風險溢酬 |
| 處置效應 | 賣贏家太早、抱輸家太久 | Shefrin-Statman 1985 J Finance;Odean 1998 實證 | 是,由損失趨避等四個心理機制共同造成的行為 | 0050 漲 5% 就賣、個股套牢 15% 改口長期投資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Kahneman & Tversky (1979)「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Econometrica Vol. 47 No. 2, pp. 263–291(展望理論原始論文,提出價值函數獲利區凹、虧損區凸、虧損端更陡的不對稱形狀與參考點依賴)
- Tversky & Kahneman (1992)「Advances in Prospect Theory: Cumulative Representation of Uncertainty」, 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 Vol. 5 No. 4, pp. 297–323(損失趨避係數 λ 中位估計值約 2.25 的實驗校準來源)
- Shefrin & Statman (1985)「The Disposition to Sell Winners Too Early and Ride Losers Too Long: Theory and Evidenc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40 No. 3, pp. 777–790(把處置效應四機制連到展望理論的代表論文)
- Odean (1998)「Are Investors Reluctant to Realize Their Losses?」, Journal of Finance Vol. 53 No. 5, pp. 1775–1798(散戶賣早的贏家後續報酬高於繼續抱的輸家約 3.4 個百分點之實證來源)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行為財務學—當財務學遇上心理學》教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