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頭
定義
信用交易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跌破 130% 後,券商通知補繳但委託人於 2 個營業日內未足額補繳,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的動作。
詳細說明
「斷頭」是散戶口語,條文用詞為「處分擔保品」。維持率跌破 130% 當下尚未發生處分,要等到補繳期屆滿仍未補足、券商於次一營業日盤中實際下單才算完成。依 TWSE「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54 第一項通知補繳、§55 第一項處理屆期未補、§81 第三項訂出處分方式,三條合起來才是完整流程。
整戶擔保維持率的算法視部位型態而異:純融資情境下分母為融資金額、擔保品為融資買進股票市值;純融券情境下分母為融券標的市值、擔保品為保證金與賣出價款;混合情境則同時納入兩類(三情境公式見「整戶擔保維持率」條目)。同樣是「跌破 130%」,純融資對應的股價跌幅與純融券對應的標的漲幅差很多,沒有「跌幅 22% 就會中」的鐵律,必須回頭看部位結構。
從觸發到處分有四個階段:日終以收盤價計算維持率,跌破 130% 隔日寄發追繳通知;委託人收到通知後有 2 個營業日補繳期(條文未訂補繳形式;實務上多數券商要求以現金匯入交割帳戶補繳、不接受既有持股抵充,以各券商作業辦法為準);補繳期屆滿仍不足者,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依 §55 第一項準用 §81 第三項處分擔保品(可採集中市場、櫃買中心交易系統或標購競賣);處分所得結算,餘額退還、不足部分以信用帳戶其他款項抵充。
法規並無「120% 強制處分線」的條文依據。130% 數字僅 §54 第一項本文明列為通知補繳門檻,§55 第一項以準用方式跨引 §81 第三項規範補繳期屆滿處理、§81 第三項本身規範處分管道(不含 130% 數字)。市場常聽到的「跌到 120% 就會被斷頭」屬實務各券商內部風控規則(部分券商為降低自身違約風險,會在維持率持續下探至 120% 或更低時提前處分),但這是券商與委託人契約約定,並非法定門檻。與營業員溝通時要分清條文與內規。
散戶實際經驗中,券商通知通常透過電話與下單 APP 推播雙軌送達。補繳金額按各筆融資融券分別計算,委託人可選擇補繳一部分(讓維持率回到 130% 以上即可)或全額補繳;屆滿日仍不足者,券商通常自行選擇處分標的,不會逐一徵詢委託人意願。這也是融資操作最痛的一點:跌到要補的當下,常常已經沒有現金可調。
台股相關規定
- 觸發門檻: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54 第一項),以日終收盤價計算。
- 補繳期:通知送達之日起 2 個營業日內(§54 第一項);條文未訂補繳形式,實務上多數券商要求以現金匯入交割帳戶補繳、不接受既有持股抵充(屬各券商作業辦法層級,非條文要件)。
- 處分時點:補繳期屆滿仍不足者,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依 §55 第一項準用 §81 第三項處分擔保品。
- 處分管道:集中市場、櫃買中心交易系統、或標購競賣委託他券商;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為抵繳者,得與債券自營商議價交易(§81 第三項)。
- 法定處分線僅 130%;「120% 強制處分線」為實務各券商內部風控規則,非條文依據。
- 同一信用帳戶內有融資與融券部位時,採整戶擔保維持率計算(公式定義見 §53 第一項;§54 第一項以此為通知補繳門檻基準);實務上以整戶維持率作為追繳依據,單一個股維持率不再單獨追繳。
斷頭 vs 強制回補 vs 違約交割
| 觸發原因 | 法源條號 | 處理方式 | 對委託人影響 | |
| 斷頭(處分擔保品) | 整戶擔保維持率 < 130% 且補繳期屆滿 | §54 第一項、§55 第一項、§81 第三項 | 券商盤中處分擔保品 | 損失擴大;信用紀錄受影響 |
| 強制回補 | 融券標的進入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 | §76 | 委託人自行回補或券商請求提前還券 | 部位被迫平倉;無補繳機會 |
| 違約交割 | T+2 交割款券未備齊 | 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 | 券商代墊後通報違約 | 違約金最高 7%;違約紀錄未結案且未滿 5 年內不得新開證券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