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頭

Forced Liquidation
處分擔保品代為處分強制處分

定義

信用交易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跌破 130% 後,券商通知補繳但委託人於 2 個營業日內未足額補繳,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的動作。

詳細說明

「斷頭」是散戶口語,條文用詞為「處分擔保品」。維持率跌破 130% 當下尚未發生處分,要等到補繳期屆滿仍未補足、券商於次一營業日盤中實際下單才算完成。依 TWSE「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54 第一項通知補繳、§55 第一項處理屆期未補、§81 第三項訂出處分方式,三條合起來才是完整流程。

整戶擔保維持率的算法視部位型態而異:純融資情境下分母為融資金額、擔保品為融資買進股票市值;純融券情境下分母為融券標的市值、擔保品為保證金與賣出價款;混合情境則同時納入兩類(三情境公式見「整戶擔保維持率」條目)。同樣是「跌破 130%」,純融資對應的股價跌幅與純融券對應的標的漲幅差很多,沒有「跌幅 22% 就會中」的鐵律,必須回頭看部位結構。

從觸發到處分有四個階段:日終以收盤價計算維持率,跌破 130% 隔日寄發追繳通知;委託人收到通知後有 2 個營業日補繳期(條文未訂補繳形式;實務上多數券商要求以現金匯入交割帳戶補繳、不接受既有持股抵充,以各券商作業辦法為準);補繳期屆滿仍不足者,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依 §55 第一項準用 §81 第三項處分擔保品(可採集中市場、櫃買中心交易系統或標購競賣);處分所得結算,餘額退還、不足部分以信用帳戶其他款項抵充。

法規並無「120% 強制處分線」的條文依據。130% 數字僅 §54 第一項本文明列為通知補繳門檻,§55 第一項以準用方式跨引 §81 第三項規範補繳期屆滿處理、§81 第三項本身規範處分管道(不含 130% 數字)。市場常聽到的「跌到 120% 就會被斷頭」屬實務各券商內部風控規則(部分券商為降低自身違約風險,會在維持率持續下探至 120% 或更低時提前處分),但這是券商與委託人契約約定,並非法定門檻。與營業員溝通時要分清條文與內規。

散戶實際經驗中,券商通知通常透過電話與下單 APP 推播雙軌送達。補繳金額按各筆融資融券分別計算,委託人可選擇補繳一部分(讓維持率回到 130% 以上即可)或全額補繳;屆滿日仍不足者,券商通常自行選擇處分標的,不會逐一徵詢委託人意願。這也是融資操作最痛的一點:跌到要補的當下,常常已經沒有現金可調。

台股相關規定

  • 觸發門檻: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54 第一項),以日終收盤價計算。
  • 補繳期:通知送達之日起 2 個營業日內(§54 第一項);條文未訂補繳形式,實務上多數券商要求以現金匯入交割帳戶補繳、不接受既有持股抵充(屬各券商作業辦法層級,非條文要件)。
  • 處分時點:補繳期屆滿仍不足者,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依 §55 第一項準用 §81 第三項處分擔保品。
  • 處分管道:集中市場、櫃買中心交易系統、或標購競賣委託他券商;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為抵繳者,得與債券自營商議價交易(§81 第三項)。
  • 法定處分線僅 130%;「120% 強制處分線」為實務各券商內部風控規則,非條文依據。
  • 同一信用帳戶內有融資與融券部位時,採整戶擔保維持率計算(公式定義見 §53 第一項;§54 第一項以此為通知補繳門檻基準);實務上以整戶維持率作為追繳依據,單一個股維持率不再單獨追繳。

斷頭 vs 強制回補 vs 違約交割

觸發原因法源條號處理方式對委託人影響
斷頭(處分擔保品) 整戶擔保維持率 < 130% 且補繳期屆滿§54 第一項、§55 第一項、§81 第三項券商盤中處分擔保品損失擴大;信用紀錄受影響
強制回補 融券標的進入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76委託人自行回補或券商請求提前還券部位被迫平倉;無補繳機會
違約交割 T+2 交割款券未備齊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券商代墊後通報違約違約金最高 7%;違約紀錄未結案且未滿 5 年內不得新開證券帳戶

常見誤解

✗ 整戶擔保維持率一跌到 130% 就立刻被斷頭。
跌破 130% 只是觸發追繳通知,不是處分動作。依 §54 第一項,券商先通知補繳,委託人有 2 個營業日補繳期;屆滿仍不足者,券商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81 第三項)。從觸發到處分至少間隔 2 個營業日,這段期間可以補錢、可以部分減碼,並非無回頭路。
✗ 斷頭就是融券被強制回補。
兩件事性質完全不同。斷頭是維持率不足未補繳之處分擔保品,依據 §54 第一項、§55 第一項與 §81 第三項,可發生於融資、融券或混合部位。強制回補則是融券標的接近停止過戶日(除權息、股東會等)的回補義務,依 §76 規定,自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 4 日,已融券者須於停止過戶第 6 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跟維持率無關。
✗ 只要在維持率掉到 120% 之前都不用擔心,120% 才是法定強制處分線。
條文無「120% 強制處分線」這個概念。130% 數字僅 §54 第一項本文明列為通知補繳門檻;§55 第一項以準用方式跨引 §81 第三項規範補繳期屆滿處理、§81 第三項規範處分管道(本身不含 130% 數字)。所謂「120% 才會強制處分」是部分券商內部風控規則,為降低自身違約損失,會在維持率持續下探至 120% 或更低時提前處分,但這是契約約定不是法源。把它當作法定上限去操作,遇上嚴格執行 130% 的券商時會直接被處分。

使用情境

同期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妹
學姊,我昨天收到券商補繳通知,是不是要被斷頭了?
別慌喔~收到追繳通知還沒到「處分」那一步呢。維持率跌破 130% 券商會先通知,你有 2 個營業日補繳期。
學妹
所以我現在補錢還來得及?我以為跌到 130% 就直接砍了⋯⋯
對呀,§54 第一項就是先通知、§55 第一項屆期未補才依規定處理,§81 第三項才是次一營業日盤中處分。三條合起來才是完整流程。
學妹
那我可以拿手上其他股票去抵嗎?
這是各家券商實務作業呢,條文沒寫。多數券商要求補繳以現金匯到交割帳戶、不收持股抵充。融資操作最痛就是這點,要補的當下常常已經沒現金。
學妹
那如果我只補一部分呢?
可以喔,只要補到整戶維持率回到 130% 以上就停在追繳階段。不過下一次跌破就要再補一次,要不要趁這次減碼一些比較輕鬆?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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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