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 證交稅
定義
ETF 賣出時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二款課徵 0.1% 證交稅,由賣方繳納,且不適用現股當沖減半優惠。
詳細說明
ETF 在《證券交易稅條例》中歸類為「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依 §2 第二款課徵千分之一(0.1%),與一般股票賣出走的 §2 第一款(千分之三、0.3%)不同條款。課稅時點與股票一致:只在賣出時計徵,買進不課,由賣方負擔,券商於交割當日(成交後 T+2)代扣代繳,投資人不需自行申報。
ETF 內部依商品設計再分子類,稅率亦有差別。原型 ETF(追蹤指數現貨)課 0.1%;期信 ETF(如石油、黃金期貨型)同樣歸於 §2 第二款,課 0.1%;槓桿型與反向型 ETF 雖商品結構特殊,但仍維持 0.1%。債券型 ETF 依 §2-1 第二項自民國 106/1/1 起暫停徵稅至 115/12/31(2026/12/31),但槓桿型與反向型債券 ETF 不適用此優惠,仍課 0.1%。
ETF 與股票最常被混淆的一點是當沖減半。§2-2 的 0.15% 優惠僅適用於上市櫃股票的現股當沖,ETF 不論是否同日反向沖銷,賣出皆固定 0.1%。換算實際金額:以 200 萬元成交賣出,一般股票證交稅 6,000 元、現股當沖 3,000 元、ETF 2,000 元;ETF 比一般股票省約三分之二,比當沖也省三分之一。
對長線存股族與 ETF 定期定額族來說,0.1% 的稅率讓進出場成本顯著低於個股,搭配雙向手續費後,多數情境下 ETF 賣出總成本壓在賣出金額的 0.2% 以內。但 ETF 不享當沖減半,做日內反向沖銷時稅率反而比股票當沖(0.15%)高;同一檔 0050 在計算機 UI 的「股票當沖」與「ETF」類別下試算稅費結果不同,實務下單時券商系統依商品代號自動套用稅率,投資人不需手動選擇。
計算公式
預設情境:以 90 元賣出 1 張(1,000 股)0050,賣出金額 9 萬元。可切換交易類別比較稅率(股票 0.3%、股票當沖 0.15%、ETF 0.1%),或把賣出價改成 0056 約 40 元、債券型 ETF 約 30 元的行情試算。
互動試算
- 買入手續費
- 76.1
- 賣出手續費
- 77.0
- 證券交易稅
- 90.0
- 投資成本
- 89,243.0
- 損益金額
- 757.0
- 報酬率
- 0.85%
把交易類別切到「股票」,會看到證交稅從 90 元跳成 270 元;切到「股票當沖」是 135 元;ETF 即使做日內反向沖銷也維持 0.1%,不享當沖減半。
台股相關規定
- ETF 於《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二款歸類為「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賣出課千分之一(0.1%),不走一般股票的千分之三條款。
- ETF 不適用 §2-2 的現股當沖減半優惠(0.15%),無論是否於同一營業日反向沖銷,賣出皆維持 0.1%。
- 債券型 ETF 依 §2-1 第二項自民國 106/1/1 起暫停徵收證交稅至 115/12/31(2026/12/31);槓桿型與反向型債券 ETF 不適用此優惠,仍課 0.1%。
- 原型、期信(如石油、黃金期貨型)、槓桿型、反向型 ETF 賣出皆課 0.1%;除債券型符合 §2-1 第二項條件外,無其他類別享優惠。
- 證交稅由賣方負擔,買進不課;依 §3 由代徵人(券商)於交割當日(成交後 T+2)代徵繳庫,投資人不需自行申報。
- 盤中、盤後零股交易的 ETF 稅率不變,仍依標的別套用 0.1% 或停徵;零股不適用當沖減半(與股票零股相同邏輯,無法符合 §2-2「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要件)。
ETF vs 一般股票 vs 現股當沖證交稅率
| 稅率 | 法源 | 60 萬成交應納稅額 | |
| 一般股票賣出 | 0.3% | §2 第一款 | 1,800 元 |
| 現股當沖賣出 | 0.15% | §2-2 | 900 元 |
| ETF 賣出(原型/期信/槓反) | 0.1% | §2 第二款 | 600 元 |
| 債券型 ETF | 暫停徵稅 | §2-1 第 2 項 | 0 元(至 115/12/31) |
| 槓桿型/反向型債券 ETF | 0.1% | §2-1 第 2 項但書 | 600 元(不適用停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