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實現/未實現損益

Realized vs Unrealized Gain
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浮動損益帳上損益處分損益

定義

個人持有部位帳上的浮動損益稱「未實現損益」、處分後變現確定的損益稱「已實現損益」,台灣稅制以「實現」為原則決定是否入稅與停徵與否。

詳細說明

在散戶日常用語裡,「未實現損益」指部位還沒賣出、券商對帳單顯示的帳面浮動數字;「已實現損益」指實際下單賣出(或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在除權息日完成過戶)後,會計與稅務上認列的確定金額。台灣個人課稅原則採「實現原則」:部位漲跌只要還沒處分,帳上多少都不入稅;一旦處分變現,依資產類別走不同條稅法。這個分界把報酬曲線切成兩段,持有期間如何起伏與稅無關、處分當下才是稅務上的關鍵時點。

不同資產的「實現」時點走不同條稅法。境內股票價差走《所得稅法》§4-1 自 79/1/1 起停徵、零稅率(102–104 年復徵歷史與修正沿革見 taiwanRules);台股期貨、選擇權與海外期貨複委託走 §4-2 暫行停徵;境內股利在除權息日按 §14 第一項第一類認列營利所得、再依 §15 第三項合併計稅或第四項分離 28% 二擇一。海外資產處分與配息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 100 萬元戶內合計門檻與 §13 免稅額(自 113 年度起 750 萬元)兩道串聯,100 萬元門檻是「達門檻起整筆計入」、不是「只計超過 100 萬的部分」,散戶最常誤讀。

帳上漲跌不入稅,但「未實現」三個字在台灣稅制有一個破口: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 自 112/1/1 起施行,把個人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持股比率「視同分配」計入基本所得額,把原本要等 CFC 真的發股利才實現的所得,強制提前到盈餘發生年度認列。這條只針對特定境外控股結構,與直接複委託買進的美股、港股無關;散戶最常見的混淆是把 CFC 視同分配與一般海外股利、處分利得誤併在同一條流程。

股利的「實現」時點是除權息日、不是賣出日,這也是散戶常見誤讀。除權息日當天現金股利按持股數匯入帳戶、股票股利按比率匯入庫存,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認列為當年度營利所得;之後股價走到填權息或貼權息都屬「未實現」的價差變動。常見場景是除息日後股價下跌、投資人想等填權息再算稅,但稅務上股利已在除權息日「實現」、年度綜所稅必須計入;之後賣出價差另循 §4-1 個人停徵零稅率。

企業端的會計處理與個人課稅原則完全不同。依金管會發布之 IFRS 9(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9 號,2018/1/1 起取代 IAS 39),企業持有的股票與基金部位多歸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OCI),每個結算日按公允價值「重評價」、把帳上未實現損益認列到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這是會計揭露邏輯、不是稅務認列邏輯(營所稅仍以帳列課稅所得計算)。個人帳戶看「處分變現」、企業財報看「公允價值結算」,兩條流程平行運作。

台股相關規定

  • 個人上市櫃股票價差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1 自 79/1/1 起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102/1/1 至 104/12/31 間曾針對未上市櫃大戶、IPO 大單持有人、設算課稅與加權指數 8,500 點以上之核實課稅天花板條件等多項子條款分階段部分復徵,104 年立法院三讀刪除《所得稅法》§14-2 全部條文與配套修正 §4-1(104/12/2 修正公布 §4-1、刪除 §14-2,依 §126 自 105/1/1 施行)、105/1/1 起再度全面停徵;現行條文原文為「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個人期貨價差屬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2「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台股期貨、選擇權、海外期貨複委託均適用本條停徵。
  • 境內股利在除權息日(不是賣出日)按《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認列為當年度營利所得,依 §15 第三項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第四項單一稅率分離 28% 課徵二擇一。
  • 海外資產的處分價差與配息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海外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反之,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100 萬元(含)以上者整筆計入基本所得額(達 100 萬元起整筆計入、不是只計超過 100 萬的部分),再扣 §13 免稅額(條文本文 600 萬元,依 §3 第二項物價指數機制經財政部 112/11/23 台財稅字第 11204674390 號公告自 113 年度起調為 750 萬元)後 × 20% 計算基本稅額。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 個人 CFC 制度自 112/1/1 起施行(行政院 111/1/14 核定),把個人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視同分配計入基本所得額,是台灣稅制中「以未分配盈餘強制視同分配」的法定擬制機制。
  • 累積型海外 ETF(00662、00757 等不對外配息結構;00646 公開說明書註冊年配息但歷年實配率為零,業界俗稱「累積型」)收益直接再投資、個人持有期間不產生海外股利所得;賣出時的價差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與帳上未實現的淨值波動無關。

未實現損益 vs 已實現損益(依資產類別)

個人持有期間(未實現)處分/除權息(已實現)稅務流程
上市櫃股票價差 不入稅賣出時實現《所得稅法》§4-1 個人停徵(79/1/1 起)
境內股利 配發前不入稅除權息日即實現(不是賣出日)《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15 第三項合併計稅 8.5% 抵減(上限 8 萬元)或第四項分離 28% 二擇一
台股期貨/選擇權 不入稅結算或反向沖銷時實現《所得稅法》§4-2 個人停徵;交易另課期交稅
海外股票價差 不入稅賣出時實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100 萬元(含)以上整筆計入(門檻型而非超額型)
海外股利 配發前不入稅配息入帳日實現海外股利所得,同 §12 第一項第一款計入流程;不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CFC 結構未分配盈餘 原則未實現不入稅;§12-1 強制視同分配當年度盈餘即視同分配(§12-1 法定擬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 視同分配;計入後接 §12 第一項第一款與 §13

常見誤解

✗ 只要我不賣,帳上漲多少跌多少都不會被課稅。
原則對、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境內股利的稅務實現時點是除權息日(不是賣出日),除權息當天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按 §14 第一項第一類同時認列為當年度營利所得,跟賣不賣股票無關。第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 個人 CFC 自 112/1/1 起施行,把透過 BVI、開曼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持有的未分配盈餘按持股比率「視同分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原本要等到 CFC 真的發股利才實現的所得,被強制提前到盈餘發生年度認列。直接複委託買的海外股票不受 §12-1 影響、但透過境外控股結構間接持有的就會被抓。
✗ 我手上 00646 是累積型 ETF、淨值會每天波動,這些未實現損益要不要先去報稅?
不用。累積型海外 ETF 中 00662、00757 公開說明書註冊為不配息結構;00646 公開說明書註冊為年配息但歷年實配率為零,業界俗稱「累積型」、收益直接再投資。個人持有期間無論淨值上下都是未實現,依《所得稅法》§4-1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原則加上「未實現不入稅」共同作用,不必申報。賣出時的價差才實現、且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 100 萬元門檻與 §13 免稅額(規則細節見 taiwanRules)。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 105 年已經「廢止」了,所以股票價差永遠免稅。
停徵不等於廢止。《所得稅法》§4-1 條文現行仍在,原文為「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102 年至 104 年間曾針對未上市櫃大戶、IPO 大單持有人、設算課稅與加權指數 8,500 點以上之核實課稅天花板條件等多項子條款分階段部分復徵,104 年立法院三讀刪除《所得稅法》§14-2 全部條文與配套修正 §4-1(104/12/2 修正公布 §4-1、刪除 §14-2,依 §126 自 105/1/1 施行)、105/1/1 起再度全面停徵,但 §4-1 本身始終存在。停徵是政策狀態、不是條文消失;未來若立法院修法或行政院決定恢復課徵不需要重新立法、只需改變停徵範圍即可。同時「個人」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停徵,與「未上市櫃股票」自 110 年度起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三款恢復計入基本所得額是兩條獨立流程,請分清楚。

使用情境

5 月報稅季在公司茶水間
學妹
我去年下半年複委託買的美股漲了快 30%,但我都還沒賣,券商對帳單上顯示「未實現損益」,這部分要不要報海外所得呀?
帳上的未實現損益不用報喔~台灣個人稅制是「實現原則」,沒處分就不入稅。妳真的賣出那一天,差價才會被認列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 第一項第一款,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沒到 100 萬元免計入呢。
學妹
那如果我手上 0050 已經除息了,配息也算「實現」嗎?我還沒賣股票耶。
股利的實現時點就是除權息日,不是賣出日。除息日當天現金股利按持股數匯入妳的帳戶、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認列為當年度營利所得;之後 0050 股價走到填息或貼息都屬「未實現」的價差變動,跟股利的稅務認列無關。報稅時看的是除權息日當天那筆。
學妹
我以為股利要等填息才算「真的賺到」呀。
心理感覺是這樣沒錯啦,但稅務上股利在除權息日就已經實現、必須計入綜所稅。填權息只是股價回到除息前的水位、屬於價差面;價差按 §4-1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走零稅率,跟股利已經實現的稅完全是兩條線。
學妹
那我朋友在 BVI 設了一家公司、用它持有美股,他那些「沒拿出來的盈餘」也算未實現嗎?
他要小心 §12-1 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 自 112/1/1 起施行,個人 CFC 制度把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持股比率「視同分配」計入基本所得額。這條就是專門打破「未實現不入稅」的擬制條款呢。但這只抓「透過境外控股公司結構持有」,妳直接複委託買的不算 CFC,先放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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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