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交割

Settlement Default
交割違約違約

定義

投資人下單後未履行交割義務,會被列為違約並可能面臨民刑事責任。

詳細說明

違約交割是「成交後沒交割完成」的事件,發生時點在 T+2 上午 10:00。台股股票交割週期為 T+2(成交日後第 2 個營業日),券商會於 T+2 上午從委託人的交割帳戶扣款(買方)或從集保帳戶調出股票(賣方);扣款或調券失敗、且當日 10:00 前仍未補足,券商會代墊款券完成市場交割,同時把委託人通報為違約。下單那刻並非違約成立時點,T+2 上午 10:00 扣款未足才是。

違約金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19 第一項,券商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當沖違約則改按沖銷後差價金額為上限。例如成交金額 200 萬元,違約金上限為 14 萬元;實際比率依各券商內部規範而定,不必然頂滿 7%。委託人除繳付違約金外,仍須補足代墊款項與相關手續費,並承擔後續違約紀錄管理。

違約紀錄由集保結算所轉知所有券商。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2 第二項,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所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或委託買賣(既開戶頭不會自動關閉,但等同無法新開帳戶或恢復信用交易資格)。違約紀錄一旦結案(補繳款項、繳清違約金),雖不再列拒絕對象,但同 §2 第三項規定,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日起 3 個月內首次交易日起連續 10 個營業日,券商應預收足額款券,亦即短期內仍受監控。

違約交割本身屬契約違約(民事),不必然構成刑事責任。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的構成要件為「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必須達到「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程度,才可能依 §171 第一項論處(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一般散戶單筆數十萬至數百萬的違約,多停在民事違約金、券商代墊請求權、集保違約紀錄三者;金額巨大、波及指數成分股或同期多筆連動者,才可能涉刑事。

散戶常見的違約來源有五類:第一是當沖未沖銷又戶頭無款(同日只買未賣導致須以一般交易交割);第二是跌停吃進部位後流動性枯竭、無法賣出補回現金;第三是大額委託金額超出能力範圍(自我預估錯誤);第四是跨券商委託忘記匯款(A 券商成交、款項仍在 B 券商);第五是混淆斷頭與違約交割的時點(信用維持率不足是另案,與 T+2 交割款不足是兩件事,同戶可能先後發生)。這五類來源中,第一、第三、第四類佔散戶違約大宗。

台股相關規定

  • 交割時點:成交日後第 2 個營業日(T+2)上午 10:00 前,券商從交割帳戶扣款(買方)或調出股票(賣方);逾時未足即構成違約交割。
  • 違約金上限:成交金額 7%(「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19 第一項);當沖違約則按沖銷後差價金額為上限。實際比率依各券商內部規範。
  • 違約紀錄保留: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 5 年者,所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或委託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2 第二項)。
  • 結案後監控: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日起 3 個月內首次交易日起連續 10 個營業日,券商應預收足額款券(同準則 §2 第三項)。
  • 刑事責任門檻: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要件為「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達此程度才依 §171 第一項論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與斷頭區隔:斷頭(強制處分)是信用維持率不足、補繳期屆滿時券商處分擔保品;違約交割是 T+2 款券不足。兩者法源不同、發生時點不同,同一散戶可能先被斷頭、處分所得仍不足以清償而再構成違約交割。

違約交割 vs 斷頭 vs 強制回補

觸發原因發生時點法源條號對委託人影響
違約交割 T+2 上午 10:00 交割帳戶款券不足T+2 上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19、§2;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達影響市場秩序才適用)違約金最高 7%(當沖按差價);違約紀錄未結案且未滿 5 年內所有券商拒絕開戶與委託
斷頭(強制處分) 整戶擔保維持率 < 130% 且補繳期屆滿補繳期屆滿次一營業日盤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54、§55、§81券商處分擔保品;不足部分以信用帳戶其他款項抵充;信用紀錄受影響
強制回補 融券標的進入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同操作辦法 §76委託人須自行回補或券商請求提前還券;部位被迫平倉,無補繳機會

常見誤解

✗ 違約交割一定會被起訴坐牢。
違約交割本身屬契約違約(民事),不必然構成刑事。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要件為「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必須達此程度才可能依 §171 第一項論處(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散戶單筆違約多停在民事違約金、券商代墊請求權與集保違約紀錄;金額巨大、波及指數成分股或同期多筆連動者,才有可能涉刑事追訴。
✗ 違約紀錄三年後就會自動消除。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2 第二項明文為「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是 5 年不是 3 年,而且關鍵字是「未結案」。若違約金、代墊款項未清償,違約紀錄持續處於「未結案」狀態,超過 5 年仍不能新開戶。結案後雖不再列拒絕對象,但同準則 §2 第三項另規定,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日起 3 個月內首次交易日起連續 10 個營業日須預收足額款券。
✗ 斷頭跟違約交割是同一件事。
兩件事性質完全不同。斷頭是信用交易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跌破 130%、補繳期屆滿後券商處分擔保品的動作(依融資融券操作辦法 §54、§55、§81);違約交割則是 T+2 上午 10:00 交割帳戶款券不足(依受託契約準則 §19、§2)。同一散戶可能先被斷頭、處分所得仍不足以清償欠款,再於 T+2 構成違約交割,此時兩條紀錄都會發生。

使用情境

同事茶水間
學妹
學姊,我前天當沖忘記沖掉,戶頭錢不夠,會不會被抓去關啊?
別嚇自己呀~違約交割本身是契約違約,民事問題啦。要走到刑事,得「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才會用證交法 §155 第一項第一款喔。
學妹
那券商會怎麼處理?
T+2 上午 10:00 扣款失敗,券商先幫你代墊把市場交割完成,再向你收違約金,上限是成交金額 7%(當沖按沖銷後差價)。實際比率看各家券商內規,不一定頂滿喔。
學妹
那違約紀錄要記多久?
依受託契約準則 §2 第二項,「未結案且未滿五年」內所有券商都會拒絕你新開戶或委託買賣。重點是「未結案」,沒把違約金跟代墊款付清,這 5 年是不會跑的呢。
學妹
結案之後就完全沒事了嗎?
結案後不再列拒絕對象,但同準則 §2 第三項規定,一年內再犯的人,結案公告日起 3 個月、首次交易日起連續 10 個營業日券商會預收足額款券。先把這次處理好、之後一年內別再失誤就好。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相關術語

同類術語

更新於 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