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交割股
定義
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 §49 公告「變更交易方法」的上市股票,券商接受委託前須先收足款或券,仍可掛牌交易但流動性偏低。
詳細說明
全額交割股的正式名稱是「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是上市公司財務或法人狀況出現預警時,證交所依營業細則 §49 公告改採的交易模式。重點在「變更」二字,股票仍掛在交易所、仍可委託買賣,只是把一般交易的「先委託、T+2 交割」改成「先繳足款券、再受理委託」。投資人對這檔股票按下買進前,要把全額股款先匯進券商指定帳戶;按下賣出前,要把股票先圈存在券商集保帳戶。普通交易那種隔兩天才付錢、付券的便利性被收回。
觸發條件以營業細則 §49 第一項列舉的情形為主。常見的有: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會計師對財報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保留意見、向法院聲請重整、無法如期償還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董監事累積超過三分之二(含)以上受停止職權假處分、未依限期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程序且情節重大等。每一款都指向「公司本身的財務或法人狀況惡化」,不是日內股價跳動。第一上市外國公司另適用 §49-1 的對應規定。
交易上有三項具體限制。最直接的差別是預繳款券,下單前資金與股票要到位,不能像普通交易那樣等成交後才補款。槓桿端則完全鎖死,融資、融券、借券賣出全部不適用,現股當沖也排除在外,券商系統會在下單前直接擋住。改列後也不能再納入信用交易標的,原本掛在融資融券名單上的個股,原有的融資融券部位會被通知處理。對偏好槓桿與短線的投資人來說,這檔幾乎只剩現股買賣一條路。
回到普通交易需要等公司把觸發條件補正、且改善狀況維持達一定期間,由證交所重新公告。例如淨值不足股本二分之一者,最近二期財報淨值均須逾三億元並達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以上;退票事項則須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辦妥補正。若惡化加深,例如淨值轉為負數、或公司營業全面停頓六個月無法恢復,會直接觸發 §50-1 終止上市。§50 停止買賣是更前一階段的處置,觸發事由不同,例如未依限公告財報、財報非依公認原則編製等。全額交割只是「變更交易方法」的中段制度,不是終點,也不等於下市。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49(本國公司)與 §49-1(第一上市外國公司);TPEx 上櫃股票另有對應辦法。
- 券商於接受全額交割股委託買賣時,除零股交易外,應先向委託人收足款項或股票,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 全額交割股不適用融資、融券、借券賣出與現股當沖;改列前已存在的融資融券部位由券商通知投資人於期限內處理。
- 常見觸發包含淨值低於股本二分之一、財報非無保留意見、聲請重整、退票、董監受停止職權假處分等 §49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 恢復普通交易須符合對應補正條件並由證交所公告,例如最近二期財報淨值均逾三億元並達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以上。
全額交割 vs 處置 vs 暫停買賣
| 法源 | 觸發原因 | 預繳款券 | 可否掛牌交易 | |
| 全額交割(變更交易方法) | 營業細則 §49 | 公司財務、法人狀況惡化 | 長期皆須 | 可,但限現股 |
| 處置(注意/處置) |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 股價、成交量等交易行為異常 | 達第二次處置才預收 | 可,依處置等級調整撮合間隔 |
| 暫停買賣 | 營業細則 §50 | 財報未公告、會計師無法表示意見、嚴重違反上市契約等 | 不適用 | 否,停止掛牌至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