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股
定義
個股因連續多日交易行為異常,被證交所依「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採行特別交易限制的標的。
詳細說明
處置股(正式稱呼為「處置有價證券」,散戶口語也常寫成「被處置股票」)是制度層的「警告升級版」。當個股的價量行為被證交所監視系統標記為連續異常,會先進入「公告注意交易資訊」階段,俗稱注意股;若注意條件在短時間內反覆達標,就會升級為處置股,下一個營業日起改用人工管制集合競價、並對符合門檻的投資人預收款券。觸發機制源自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FSC 核定、TPEx 對上櫃股票有對應辦法)。
觸發條件用意在抓「持續性的異常」而不是單日大漲大跌。實務上常見的兩條觸發路徑是:「連續 3 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或「連續 5 個營業日」達多項注意標準(成交量過度放大、週轉率過高、券資比明顯放大、當沖成交比過高等共 14 款情形之一,113/12/31 修正後第十三款為「當日沖銷比率明顯過高」)。注意股、處置股的判準仍以證交所每日公告為準;散戶端的記憶點是「要連續多日反覆觸發才會升級為處置,單日大漲大跌不會」。
處置層級分兩段。最近 30 個營業日內首次處置者,期間為次一營業日起 10 個營業日,撮合改為人工管制集合競價,約每 5 分鐘撮合一次;對「單筆達 10 交易單位(10 張)或多筆累積達 30 交易單位」以上的投資人預收款券。若同一檔在 30 個營業日內被處置第二次(或以上),改為約每 20 分鐘撮合一次,且預收款券不再設門檻,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皆全額預收。另若該次處置係依§4 第一項第十三款(當日沖銷比率異常)觸發,§6 第四項規定處置期間延長為次一營業日起 12 個營業日。
處置期滿、不再達注意標準後,個股自動恢復一般交易,毋須另外申請。對散戶實際的下單影響有四:(a) 不能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受限或暫停);(b) 整股下單前要先匯入足額款項或圈存股票;(c) 想撮合到價要等下一個 5 分鐘/20 分鐘的集合競價時點;(d) 多數券商對處置股關閉現股當沖。處置的設計重點在「把進出的代價拉高」而非禁止交易,讓追漲殺跌的人先付出時間與資金成本。
台股相關規定
- 觸發判準以證交所每日公告為準,常見路徑包含「連續 3 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與「連續 5 個營業日達注意標準」兩類;上櫃股票由櫃買中心對應辦法處理。
- 處置期間:最近 30 個營業日內首次處置為 10 個營業日;同期間第二次以上處置同樣 10 個營業日,但措施加重(撮合間隔加長、預收門檻取消)。若處置係依§4 第一項第十三款(當日沖銷比率異常)觸發,§6 第四項另規定處置期間延長為次一營業日起 12 個營業日。
- 撮合方式:首次處置改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約每 5 分鐘撮合一次;第二次以上改為約每 20 分鐘一次。盤中逐筆撮合對處置股不適用。另對「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撮合間隔約 10 分鐘(首次)/25 分鐘(第二次以上);對「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之有價證券約 45 分鐘(首次)/60 分鐘(第二次以上)。
- 預收款券門檻:首次處置對「單筆達 10 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 30 交易單位以上」的投資人預收款券;第二次以上處置取消門檻,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全額預收。
- 處置期間多數券商會關閉該股的現股當沖與信用交易,整股下單須先足額圈存款券;零股交易亦多受限。
- 處置期滿、不再達注意標準後自動恢復一般交易,毋須另外申請或公告解除。
注意股 vs 處置股 vs 全額交割股
| 觸發原因 | 主管機關介入點 | 主要措施 | 對散戶下單影響 | |
| 注意股 | 交易行為單次或短期異常 | 公告交易資訊(警告層) | 揭露異常資訊、無交易限制 | 正常下單,僅多一道風險揭露 |
| 處置股 | 連續多日達注意標準 | 人工管制集合競價 + 預收款券 | 撮合每 5 分鐘或 20 分鐘一次、可能須預收 | 無法信用交易、現股多須圈存、撮合慢 |
| 全額交割股 | 公司財務或重大訊息異常 | 變更交易方法(FSC/TWSE 公告) | 買進前須先繳款、賣出前須先交券 | 流動性極差,買賣前要備齊款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