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
Settlement
款券交割結算交割
定義
成交後買方付款、賣方交券,由券商與集保結算所代收代付完成款券交割的程序,台股一律電子撥轉、不再實體交付。
詳細說明
交割是「成交之後的下半場」。撮合系統把買賣兩邊配對成功後,款項與股票轉移要靠交割程序完成:買方券商從買方交割戶扣款、賣方券商從賣方集保帳戶圈出股票,再透過集保結算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TDCC)的保管系統做帳簿劃撥。整個流程在 T+2 完成,買賣兩邊不直接面對面,券商與集保是中介。
台股自 100/7/29 起達成全面無實體化,股票一律以電子帳簿形式存放在集保中央保管系統,不再印製紙本股票。賣出時不需要送實體股票到券商櫃台、買進時券商也不會寄股票給投資人,所有轉移都是集保帳戶內的數字撥轉。新開戶要同時開「集保帳戶」(放股票)與「交割戶」(放錢)兩個帳戶。
交割採 DvP(款券同步交付)原則:買方付款的同時收到股票、賣方交券的同時收到款項,避免「一方先付出、另一方違約」的對手風險。TWSE 營業細則 §103 規定「以同一營業日成交者為一結算期」,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部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對散戶而言交割幾乎是隱形的,除了確認帳戶餘額外,流程由券商與集保自動處理;但 T+2 上午 10:00 前交割戶必須有足額款項(多數券商規定,實際時點以各券商作業辦法為準),否則會被視為違約交割。違約後券商先代墊完成交割、再向客戶追償並通報集保違約紀錄,後續代價詳見「違約交割」條目。
台股相關規定
- 交割週期一律 T+2(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以新台幣交割,跨幣別不適用此週期。
- 股票全面無實體化(自 100/7/29 起),交割以集保帳戶間的帳簿劃撥完成,不再有實體股票交付。
- 依 TWSE 營業細則 §103,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部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融資融券部分另依相關業務操作辦法處理。
- 依 TWSE 營業細則 §104 第 5 項,券商對證交所之交割時限為:「對本公司應付之有價證券」(賣方券商交券)於 T+2 上午 10:00 前、「對本公司應付之價款」(買方券商付款)於 T+2 上午 11:00 前;應收一律 11:00 後取得。多數券商為保留作業緩衝、要求投資人交割戶於 10:00 前到位,實際截止時點以各券商作業辦法為準。
- 交割採 DvP 款券同步交付原則:買方付款的同時收到股票、賣方交券的同時收到款項。依 TWSE 營業細則 §104,證交所對採多邊餘額交割之買賣負有對待給付之交割義務、擔任集中交割主體;集保結算所則負責款券保管與帳簿劃撥撥轉。
常見誤解
✗ 賣出股票後,券商會把實體股票郵寄或快遞給買方。
台股自 100/7/29 起達成全面無實體化,股票只存在集保的電子帳簿系統中,不再印製紙本。賣出時是賣方集保帳戶減少股數、買方集保帳戶增加股數,由集保中央做帳簿撥轉,全程沒有紙本股票流動。實體股票時代的「過戶換發」流程也一併走入歷史。
✗ 成交後當天就要把錢準備好,否則會違約。
台股交割是 T+2,款項只要在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到位即可(多數券商規定 10:00 前,以各券商作業辦法為準)。買進當天交割戶餘額不必足額;但 T+2 早上 10:00 前要備齊,這是設計給投資人三天緩衝的時間,並非當日要全額付款。
✗ 交割是買賣雙方直接把錢和股票對交,券商只是收單據。
交割採 DvP 款券同步交付原則,買賣兩邊不直接對交:依 TWSE 營業細則 §104,證交所對採多邊餘額交割之買賣負有對待給付之交割義務、擔任集中交割主體;集保結算所則為款券保管與帳簿劃撥機構,負責電子撥轉。買方券商從買方交割戶扣款交給集保、賣方券商把賣方集保的股票撥出,由集保中央同時完成款項與股票的雙向撥轉,避免「一方付出、另一方違約」的對手風險。
使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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