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

Insider Trading
內部人交易Insider Dealing

定義

具特定身分之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之違法行為,依證交法 §171 第一項第一款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細說明

內線交易的法源是證交法 §157-1 第一項:「具特定身分之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該公司上市櫃股票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三個客觀要件「該消息明確」(實務通稱「重大消息明確」)、「尚未公開或公開不滿 18 小時」、「該身分人為買賣」同時成立即構成犯罪,不必證明行為人實際獲利、也不必證明買賣決定真的「依賴」該消息。

§157-1 第一項規範的主體共五類(內線交易又稱「內部人交易」,前四類即所謂「內部人」):(1)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法 §27 第一項所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法人股東依該項當選董監時所指定之代表);(2) 持股逾 10% 之大股東;(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者(律師、會計師、承銷商、銀行授信人員、外資/投信法人研究員、主管機關官員等);(4) 喪失前述身分未滿 6 個月者;(5) 從前四類人獲悉消息者,即所謂「消息受領人」。第五類的存在使「親朋好友轉述消息可以買」的想法在法律上不成立。

「重大消息」的具體範圍不在母法,而在金管會依 §157-1 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99/12/22 修正)。辦法 §2 列舉 18 款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消息(如併購、減資、財報重編、會計師保留意見、買回庫藏股等),§3 列舉涉及市場供求之消息(公開收購、股權重大異動、執行搜索等),§5 規定消息成立時點以「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董事會決議日」等最早可得明確之日為準。

刑事責任在 §171 第一項第一款:違反 §157-1 第一項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二項加重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則在 §157-1 第三項: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賠償其買賣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之差額,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至 3 倍。實務常見的內線交易案件多由檢調發動偵查,從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日反向比對特定帳戶異常交易紀錄而展開。

一般散戶接觸內線交易的高頻情境並非自己構成主體,而是「聽到傳聞買進」。傳聞若可追溯至前述五類人之一,傳聞鏈上的散戶即落入第五類「消息受領人」,與內部人同罪;若僅是市場耳語、Mobile01 PTT 貼文,因無法證明消息源自內部人,通常不構成內線交易(但仍可能構成 §155 操縱市場、§20 反詐欺等其他規定)。從風險控管角度,凡是「聽起來太具體、太提前」的消息都該保持距離。

台股相關規定

  • §157-1 第一項規範禁止期間為「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公開方式依重大消息範圍辦法 §6,財務業務消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市場供求消息可透過觀測站、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網站、或全國性報紙非地方性版面公開。
  • §157-1 第一項主體之第四類「喪失內部人身分未滿 6 個月者」仍受規範,常見情境是離職董監事或經理人。第五類「消息受領人」包括親屬轉述、職場閒談等任何從前四類人獲悉消息者,鏈條傳幾手都不影響構成要件。
  • 違反 §157-1 第一項依 §171 第一項第一款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二項加重至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可依 §171 第六項在「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俗稱犯罪所得)範圍內再加重。
  • §157-1 第三項民事責任: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賠償買賣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之差額,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至 3 倍、輕微者得減輕。民事與刑事責任獨立並存。
  • 證交法 §157(短線交易歸入權)與 §157-1(內線交易)為兩套不同制度,常被混為一談。§157 規範董監事、經理人、持股逾 10% 大股東於 6 個月內買進後賣出(或賣出後買進),所獲利益歸入公司,屬民事追償、不涉刑事;§157-1 才是內線交易、規範重大消息相關買賣、刑事罰則。

§157 短線交易歸入 vs §157-1 內線交易

規範對象時間要件消息要件責任性質法律效果
§157 短線交易歸入 董監事、經理人、持股逾 10% 大股東取得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 6 個月內買進不要求有重大消息民事所獲利益歸入公司;公司不行使,股東得代位請求
§157-1 內線交易 §157-1 第一項五類人(含消息受領人)重大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須涉及重大消息(股票範圍由金管會辦法 §2、§3 列舉)刑事 + 民事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 1,000 萬以上 2 億以下;犯罪所得逾 1 億加重

常見誤解

✗ 只要沒有真的賺到錢,就不算內線交易。
§157-1 第一項構成要件不要求行為人實際獲利;只要在重大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由具規範身分者買賣該公司股票即成立犯罪。獲利金額影響的是 §171 第二項是否加重(達 1 億元以上加重至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 §157-1 第三項民事賠償的計算基礎,而非犯罪是否成立。
✗ 消息是親朋好友轉告的、不是公司內部人直接告訴我,買賣應該合法。
§157-1 第一項第五款明文規範「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即所謂「消息受領人」。消息從董監事、經理人、職務獲悉者或大股東流出,無論轉述幾手,鏈條上的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皆構成內線交易。實務上消息來源是否可追溯至內部人,是檢調偵辦的關鍵。
✗ 證交法 §157 短線交易歸入和 §157-1 內線交易是同一回事。
兩套制度規範不同行為。§157 是大股東與經理階層 6 個月內反向買賣的「短線交易歸入權」,所獲利益直接歸入公司,屬民事追償,不涉刑事,也不要求有任何重大消息;§157-1 才是針對「利用重大消息」的內線交易,採刑事罰則(§171 第一項第一款),主體範圍更廣(含消息受領人)。判決書同時援引兩條的情況常見,但構成要件完全分開。

使用情境

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弟
欸學姊,我表哥在某上市公司當財務,他說下週要公告併購案、要我先卡位,這樣買沒問題吧?反正我又不是公司內部人。
不行喔,這就是典型內線交易呀。證交法 §157-1 第一項第五款規範「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你表哥是經理人、屬第三款,你從他那邊聽到併購案、就是第五款的「消息受領人」,跟他同罪呢。
學弟
可是我又沒簽什麼保密協議⋯⋯
§157-1 不看保密協議啦~看的是消息有沒有「明確」、有沒有「公開」、你有沒有在那個時間點買賣。三個要件到齊就成立犯罪,不必證明你真的「靠這個消息」賺到錢喔。
學弟
那刑度真的會關嗎?
§171 第一項第一款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到 2 億元罰金;犯罪所得達 1 億就加重到 7 年以上。實務上檢調會從公開資訊觀測站重訊公告日反向比對異常交易帳戶,你的下單紀錄都查得到的,別冒這個險呀。
學弟
那我假裝沒聽過、自己另外查公開資料再買,可以嗎?
一旦消息已經「明確」落到你身上,你就站在禁止期間裡了,自己查不查資料沒差。等公開資訊觀測站正式公告、再過 18 小時,你才回到一般散戶身分喔~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相關術語

同類術語

更新於 202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