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
定義
具特定身分之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之違法行為,依證交法 §171 第一項第一款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細說明
內線交易的法源是證交法 §157-1 第一項:「具特定身分之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該公司上市櫃股票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三個客觀要件「該消息明確」(實務通稱「重大消息明確」)、「尚未公開或公開不滿 18 小時」、「該身分人為買賣」同時成立即構成犯罪,不必證明行為人實際獲利、也不必證明買賣決定真的「依賴」該消息。
§157-1 第一項規範的主體共五類(內線交易又稱「內部人交易」,前四類即所謂「內部人」):(1)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法 §27 第一項所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法人股東依該項當選董監時所指定之代表);(2) 持股逾 10% 之大股東;(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者(律師、會計師、承銷商、銀行授信人員、外資/投信法人研究員、主管機關官員等);(4) 喪失前述身分未滿 6 個月者;(5) 從前四類人獲悉消息者,即所謂「消息受領人」。第五類的存在使「親朋好友轉述消息可以買」的想法在法律上不成立。
「重大消息」的具體範圍不在母法,而在金管會依 §157-1 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99/12/22 修正)。辦法 §2 列舉 18 款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消息(如併購、減資、財報重編、會計師保留意見、買回庫藏股等),§3 列舉涉及市場供求之消息(公開收購、股權重大異動、執行搜索等),§5 規定消息成立時點以「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董事會決議日」等最早可得明確之日為準。
刑事責任在 §171 第一項第一款:違反 §157-1 第一項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二項加重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則在 §157-1 第三項: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賠償其買賣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之差額,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至 3 倍。實務常見的內線交易案件多由檢調發動偵查,從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日反向比對特定帳戶異常交易紀錄而展開。
一般散戶接觸內線交易的高頻情境並非自己構成主體,而是「聽到傳聞買進」。傳聞若可追溯至前述五類人之一,傳聞鏈上的散戶即落入第五類「消息受領人」,與內部人同罪;若僅是市場耳語、Mobile01 PTT 貼文,因無法證明消息源自內部人,通常不構成內線交易(但仍可能構成 §155 操縱市場、§20 反詐欺等其他規定)。從風險控管角度,凡是「聽起來太具體、太提前」的消息都該保持距離。
台股相關規定
- §157-1 第一項規範禁止期間為「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公開方式依重大消息範圍辦法 §6,財務業務消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市場供求消息可透過觀測站、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網站、或全國性報紙非地方性版面公開。
- §157-1 第一項主體之第四類「喪失內部人身分未滿 6 個月者」仍受規範,常見情境是離職董監事或經理人。第五類「消息受領人」包括親屬轉述、職場閒談等任何從前四類人獲悉消息者,鏈條傳幾手都不影響構成要件。
- 違反 §157-1 第一項依 §171 第一項第一款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二項加重至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可依 §171 第六項在「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俗稱犯罪所得)範圍內再加重。
- §157-1 第三項民事責任: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賠償買賣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之差額,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至 3 倍、輕微者得減輕。民事與刑事責任獨立並存。
- 證交法 §157(短線交易歸入權)與 §157-1(內線交易)為兩套不同制度,常被混為一談。§157 規範董監事、經理人、持股逾 10% 大股東於 6 個月內買進後賣出(或賣出後買進),所獲利益歸入公司,屬民事追償、不涉刑事;§157-1 才是內線交易、規範重大消息相關買賣、刑事罰則。
§157 短線交易歸入 vs §157-1 內線交易
| 規範對象 | 時間要件 | 消息要件 | 責任性質 | 法律效果 | |
| §157 短線交易歸入 | 董監事、經理人、持股逾 10% 大股東 | 取得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 6 個月內買進 | 不要求有重大消息 | 民事 | 所獲利益歸入公司;公司不行使,股東得代位請求 |
| §157-1 內線交易 | §157-1 第一項五類人(含消息受領人) | 重大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 | 須涉及重大消息(股票範圍由金管會辦法 §2、§3 列舉) | 刑事 + 民事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 1,000 萬以上 2 億以下;犯罪所得逾 1 億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