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
定義
透過信用帳戶向券商借股票賣出、再以低價買回還券的反向交易,先賣後買賺取股價下跌的價差,需具備信用交易資格。
詳細說明
融券是台股信用交易的另一條腿,與融資(買進借錢)對稱:融券是「賣出借券」。投資人在信用帳戶內向券商商借股票、以市價賣出,賣出價金與融券保證金一起留存於券商作為擔保;待股價下跌再低買回沖、把股票還給券商。整段流程是「先賣後買」,獲利來自賣高買低的價差,持有部位時間越短越能避開回補與利息壓力。
融券保證金成數為 130%,自 2025/4/7 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1639 號令」發布起施行(前一版本 90%、自 2023/2/23 金管證投字第 11203807914 號令施行起適用)。實務操作上,投資人賣出融券時須先以賣出金額的 30% 自備保證金(券商收受後加上賣出價金共 130%)。以賣出 1 張台積電(pinned 2,000 元)為例,成交金額 200 萬元、融券保證金 60 萬元、合計 260 萬元留存於券商作為履約擔保;股價反向上漲時擔保品價值縮水,會觸發追繳通知與斷頭。
融券有兩個主要成本:借券費(投資人付給券商,常見約 0.08%,券源緊俏走標借會拉高,實際以各券商與券源公告為準)與融券手續費;保證金存於券商則孳生融券利息(券商付給投資人,年利率多落在活儲附近,幾乎可忽略)。綁住資金的主要費用是借券費與雙向手續費、證交稅 0.3%(融券賣出仍按一般股票課徵,不適用 §2-2 現股當沖減半)。
融券標的限於 TWSE「得為融資融券股票」名單內的個股,處置股、全額交割股、剛上市櫃滿 6 個月內的個股通常不在內。除權息、股東常會、董監改選的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 4 日,已融券者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76 須在停止過戶第 6 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這就是市場俗稱的「強制回補日」(但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或受益權者除外)。回補日集中時,主力可能拉抬股價製造軋空,融券方被迫追高買回。
融券最關鍵的風險特性是「虧損理論上沒有上限」。融資虧損上限是自備款(股價跌到 0),融券方向反過來:股價上漲沒有天花板,賣 100 元放空後股價漲到 300 元,每張就要倒貼 20 萬元再加上借券費。歷史上多次軋空行情(如除權息前回補日、突發利多)都把融券方掃出場。融券更適合熟悉信用交易、能承擔追繳壓力、並願意嚴格執行停損的投資人。
台股相關規定
- 融券保證金成數 130%:依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1639 號令」(114/4/7 發布施行),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融券保證金成數最低為百分之一百三十,前一版本 90% 已停止適用。屬可調整成數,主管機關得依市場狀況再行調整。
- 信用交易資格:投資人需開立信用帳戶並符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資格條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 個月、最近一年成交筆數及金額達門檻、具一定財力證明),並簽署融資融券風險預告書與相關契約。
- 融券標的限制:限 TWSE 公告之「得為融資融券股票」名單,處置股、全額交割股、剛上市櫃滿 6 個月內的個股、變更交易方式之個股、暫停信用交易之個股皆不適用;興櫃亦不開放。
- 強制回補: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76,標的公司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 4 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 6 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除權息、股東常會、董監改選與現金增資前都會觸發;但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或受益權者除外。
- 平盤下放空跌停冷卻機制:依金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37831 號」函令(GL000894),得為融資融券標的可於平盤下價格融券賣出,但個股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價格賣出,再次一交易日恢復;ETF 受益憑證不適用此冷卻機制。
- 證交稅與費用:融券賣出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融券非現股當沖,不適用 §2-2 之 0.15% 減半);借券費由投資人按成交金額一定比率付給券商(券源寬鬆時常見約 0.08%,標借時拉高),融券保證金存於券商孳生融券利息歸投資人。
融券 vs 融資 vs 現股賣出
| 交易方向 | 保證金/自備款 | 虧損上限 | 主要費用 | |
| 融券(先賣後買) | 看跌 | 保證金 130% | 理論上無上限 | 借券費 + 雙向手續費 + 證交稅 0.3% |
| 融資(先買後賣) | 看漲 | 自備款 40%(融資成數 60%) | 上限為自備款(股價跌到 0) | 融資利息 + 雙向手續費 + 證交稅 0.3% |
| 現股賣出 | 看跌(須先持有) | 無(已持有股票) | 上限為持股成本 | 單向手續費 + 證交稅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