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追繳時序
定義
信用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跌破 130% 後的三段流程:券商發出通知、委託人 2 個營業日內補繳、屆滿仍不足才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
詳細說明
信用追繳時序是「跌破 130% → 處分」之間的法定時間鏈條。台股散戶常把這條鏈壓縮成「跌到 130% 就斷頭」的單點事件,實際依 TWSE「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54 第一項、§55 第一項、§81 第三項三條接力,處分最快發生在 T+3(觸發日後第 3 個營業日)。理解這個時間差是判斷「現在補錢還來得及嗎、要不要先減碼」的前提。
第一段是「日終計算 + 通知」。券商每個營業日依 §53 第一項公式以收盤價結算整戶擔保維持率(公式定義見「整戶擔保維持率」條目,本條不重複);若收盤後比率低於 130%,§54 第一項規定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盤後即以下單 APP 推播、簡訊、電話或追繳通知函送達。T 日(觸發日)含當日盤後計算與通知送達,補繳期自 T+1 起算 2 個營業日。
第二段是「2 個營業日補繳期」。§54 第一項明文「於通知送達之日起 2 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多數券商實務作法為要求現金匯入交割帳戶(條文未訂補繳形式,券商可自行限縮)。補繳到「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 130% 以上」即暫免處分、保留部位;若補到 166% 以上,依券商實務作法可取消追繳通知狀態(這個數字來自融資比率 60% 的數學反推,並非條文門檻)。
第三段是「屆滿處分」。§55 第一項規範「當日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不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81 第三項規範處分管道為集中市場、櫃買中心交易系統或標購競賣委託他券商。所以實際處分發生在 T+3(T 日通知後 2 個營業日補繳期 T+1、T+2,屆滿仍不足者 T+3 處分)。把「跌破 130% 立刻斷頭」當作鐵律操作,會錯估補繳窗口而錯失補錢時機。
需特別注意:補繳期屆滿當日比率是否仍不足,是以「當日收盤」結算判斷。也就是即使盤中跌得更深,只要委託人在 T+2 收盤前補錢進來把比率推回 130%,券商當天就不會啟動 T+3 處分(但下一個營業日再跌破就重新走一次流程)。這個「最後一刻補繳」雖然合法,實務上極度緊繃,多數券商交割帳戶現金匯入有作業時間,建議在 T+1 收盤前完成補繳。
台股相關規定
- T 日(觸發日):券商以日終收盤價依 §53 第一項公式計算整戶擔保維持率;跌破 130% 者,§54 第一項規定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盤後即發出通知;T 日含當日計算與通知送達,補繳期自 T+1 起算。
- T+1 至 T+2(補繳期):委託人有 2 個營業日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54 第一項);補繳形式條文未訂,多數券商實務要求以現金匯入交割帳戶。
- T+2 收盤(屆滿判定):以當日收盤價結算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到 130% 以上 → 暫免處分、部位保留;仍不足 → 進入下一步。
- T+3(處分日):§55 第一項規範「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81 第三項規範處分管道為集中市場、櫃買中心交易系統或標購競賣委託他券商。
- 補繳目標:補到 130% 以上即暫免處分、保留部位;補到 166% 以上者依券商實務作法可取消追繳通知狀態(166% 為融資比率 60% 的數學反推,非條文門檻)。
- 「跌破 130% 立刻斷頭」屬散戶常見誤讀;條文時序最快 T+3 才發生實際處分,T 日到 T+2 之間皆可補繳或減碼。
信用追繳時序各階段(以 T 日為觸發日)
| 法源條號 | 當日發生事件 | 委託人可做動作 | |
| T(觸發日) | §53 第一項(公式)/§54 第一項(通知) | 收盤後維持率 < 130%;券商計算差額並於盤後發出追繳通知 | 當日盤後無下單機會;準備補繳資金 |
| T+1(補繳期第 1 日) | §54 第一項 | 補繳期起算;委託人可現金匯入或盤中減碼 | 建議於本日收盤前完成補繳(預留作業時間) |
| T+2(補繳期屆滿日) | §54 第一項、§55 第一項 | 當日收盤結算:≥ 130% 暫免處分;< 130% 進入下一步 | 最後補繳機會;現金須於收盤前到帳 |
| T+3(處分日) | §55 第一項、§81 第三項 | 券商盤中以集中市場、櫃買、標購競賣方式處分擔保品 | 無法阻止處分;可選擇配合券商主動賣出降低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