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營收公告
定義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36 第一項第三款,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核心欄位為當月營業收入),是台股財報季之外市場最早能取得的高頻基本面數字。
詳細說明
月營收公告是台股投資人最熟悉的高頻基本面訊號,法源在證券交易法 §36 第一項第三款:「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實際落地在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 mops.twse.com.tw)「每月營業收入」個股查詢頁面(端點 t05st10_ifrs),揭露欄位包含當月營收、去年同月營收、月增率(MoM)、年增率(YoY)、累計營收與累計年增率,單位為新台幣仟元。這套揭露義務適用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不限於上市櫃,是台股有別於 IFRS 多數國家「季報才揭露營收」的關鍵差異,台灣是少數要求按月揭露營運情形的市場之一。
在揭露頻率上,多數 IFRS 採行國家(美國、日本、歐盟主要市場)僅要求季報揭露營收與獲利,季與季之間有 3 個月的訊息空窗期。台股因 §36 第一項第三款的月度申報義務,讓投資人能在每月 1 至 10 日的揭露期取得最新一個月的營收絕對值與年月增率,等於把基本面更新頻率從一季一次拉高到一月一次。實務影響有兩層:(a) 月營收公告日(每月 10 日截止前後)常成為台股短線素材日,部分電子權值股遇 YoY 大幅正負時當日股價反應明顯;(b) 研究員與機構法人月初的工作節奏直接對齊申報期,把月營收 YoY/MoM 視為季報前的「先行讀數」。
月營收與年月增率(YoY/MoM)是兩件事:月營收公告本身只是「數字揭露」(top-line 絕對金額與兩個衍生比率欄位),YoY 與 MoM 是「解讀工具」,把單一個月的絕對值放在時間序列上比較才有意義。月營收 YoY 自動消化季節性、適合看趨勢方向;MoM 反映相鄰月份動能切換但保留淡旺季雜訊。判讀單月公告數字時,業界口徑通常並列看 MoM、YoY、累計 YoY 三條線,再交叉同產業同業數字確認是個股事件還是產業共振,避免單看一個比率被基期效應或拉貨節奏誤導。
散戶判讀月營收最常踩三個坑。第一個是「月營收 ≠ 月毛利 ≠ 月獲利」:月度申報只揭露營業收入這一條 top-line,毛利率、營業費用率、業外損益、稅後淨利全部要等季財報(每季終了後 45 日內公告)才會揭露,光看單月營收 YoY +30% 不等於本業獲利 +30%,可能是降價拚量、原物料漲價反吃毛利。第二個是「旺淡季效應」因產業而異,半導體 Q3 旺、紡織 Q3 至 Q4 出貨、食品春節月衝量、觀光暑假衝刺,光看單月 YoY 不夠、要看「累計營收年增率」才看得到貫穿全年的真實趨勢。第三個是「季底衝刺與拉貨遞延」對單月數字的扭曲:3 月、6 月、9 月、12 月為季底,部分廠商會把訂單集中入帳衝季營收,造成季底月份營收偏高、次月偏低的鋸齒型走勢,要看 3 個月滾動平均才能拉平。
月營收本身屬於 §36 第一項定期申報的營運揭露,不是重大訊息;但有一種異常情形例外。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4 第一項第 46 款第 3 目,上市公司若「連續三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屬重大訊息,須於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依重大訊息系統申報並說明(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等另有但書)。換句話說,每月按時公告的月營收公告本身是「定期」揭露、不歸重大訊息;只有「連三月為零或負」這種異常持續模式才會升級到 §4 重大訊息層級,與盤中突發的重大訊息(董事會決議併購、重大訴訟、損失重大事件)為兩條不同的揭露脈絡。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證券交易法 §36 第一項第三款明訂「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公開發行公司皆適用(不限上市櫃)。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入口為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
- 查閱:原始申報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每月營業收入」個股查詢頁面(端點 t05st10_ifrs)逐月查閱,揭露單位為新台幣仟元;揭露欄位含當月營收、去年同月營收、月增率(MoM)、年增率(YoY)、累計營收與累計年增率。金管會證期局另於政府開放資料平台(data.gov.tw)發布「上市公司每月營業收入彙總表」開放資料集(資料源自臺灣證券交易所)供整批下載。
- 揭露範圍:月營收公告為 top-line 營業收入單一欄位,毛利率、營業費用率、業外損益、稅後淨利等獲利結構資訊不在此次揭露範圍,須等各季財務報告(§36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第一、二、三季終了後 45 日內公告;年度財務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公告)才會完整揭露。
- 異常情形升級為重大訊息: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4 第一項第 46 款第 3 目,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屬重大訊息,須於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依重大訊息系統申報並說明;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或符合營業細則 §50-1 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者於該期間內不適用。
- 錯誤申報之更正: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業務資訊管理辦法(金管會發布之申報管理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若發現已公告之月營業收入有錯誤,應立即重行公告並申報更正版;公開資訊觀測站會留下原始公告與更正紀錄供市場參考。研判個股月營收時若見公告日期或金額與券商研報數字不符,建議回 MOPS 查最新一版申報資料為準。
月營收公告 vs 季財報公告 vs 重大訊息申報
| 法源條文 | 公告時點 | 揭露內容 | 頻率 | |
| 月營收公告 | 證交法 §36 第一項第三款 | 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上月份營運情形 | 當月營收 top-line、年月增率、累計營收(不含毛利與獲利) | 每月一次 |
| 季財報公告 | 證交法 §36 第一項第一款(年報)、第二款(季報) | 年報: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季報:各季終了後 45 日內 | 完整綜合損益表(含毛利、營業利益、業外損益、稅後淨利、EPS)、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 一年四次(Q1、Q2、Q3 季報,加上年報) |
| 重大訊息申報 | 證交法 §36 第三項加 TWSE「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4 | 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 |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臨時事項(董事會重大決議、訴訟、自然災害損失、連三月營收為零或負等) | 事件觸發、無固定頻率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證券交易法》§36(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 公開資訊觀測站「每月營業收入」個股查詢(端點 t05st10_ifrs;揭露當月營收、去年同月營收、月增率、年增率、累計營收與累計年增率欄位,單位新台幣仟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公司每月營業收入彙總表」開放資料集(政府開放資料平台 data.gov.tw;資料源自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證券交易法 §36 公告之上市公司月營收彙整下載;更新頻率為年度)
-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4(第一項第 46 款第 3 目規定「連續三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屬重大訊息,須於事實發生日起 2 日內申報)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如何解讀分析財務報表」教育講義(涵蓋月營收揭露制度、MoM/YoY 解讀方法、產業季節性與基期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