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所得
定義
收到股票股利時,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金額按每股面額 10 元(非市價)認定,是常被忽略的稅基。
詳細說明
股票股利所得是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配發股利時,股東須計入綜所稅的營利所得項目。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並依《公司法》§240 第一項由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台灣股票面額慣例每股 10 元,配股率 10% 等於每 1,000 股配 100 股。雖然股東沒拿到現金,這份「紙上股票」在稅務認定上仍是真實所得,發放年度即須申報。
金額認列方式是這個詞條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股利所得 = 配發股數 × 面額 10 元,而非市價。例如手上 1 張(1,000 股)的公司配發 3 元股票股利,獲配股數為 1,000 × 3 ÷ 10 = 300 股,股利所得 = 300 × 10 = 3,000 元;配 5 元就是 5,000 元。市價如何上下波動都不影響此筆所得金額;後續出售這批新股時,亦以面額 10 元作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函釋一致見解)。
股票股利分兩個來源,課稅處理不同。「盈餘配股」(俗稱盈餘配股所得)來自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按面額 10 元計入股利所得,是市場最常見形態,俗稱配股所得即指此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依現行函釋原則上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例外是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公積仍應課稅。判斷時須回到該次增資的公積來源,不能單看「股票股利」字面。
兩道扣繳並行。一是股利所得稅:依《所得稅法》§15 規定二擇一,合併計稅享股利可抵減稅額 8.5%、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不再併入綜所稅級距,於次年 5 月申報時擇優;股票股利的 8.5% 抵減一樣適用。二是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計入單筆股利門檻,單筆達 20,000 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費率 2.11%;公司同次發放現金與股票股利時,扣費義務人於現金股利那一筆合併扣取。
股票股利對股東與公司都是雙面刃。對公司而言,配股保留了現金、把盈餘轉成股本,適合擴張期、資本支出大的成長型公司;對股東而言,沒拿到現金卻先吞了稅基,且發放後在外流通股數膨脹、稀釋每股盈餘,若隔年 EPS 沒同步成長,配股反而稀釋每股獲利水位。對長期存股族,要看的是「面額計入」的稅後實拿與後續填權能力,不是光看配股率漂亮。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金額按每股面額 10 元認定(非市價),與獲配當下市價或除權參考價無關。
- 依《公司法》§240 第一項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須股東會特別決議;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發行新股於股東會終結時生效。
- 盈餘轉增資按面額計入股利所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原則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但股票背面須註記,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公積者(如受領贈與、庫藏股交易溢價、特別股贖回價格低於發行價之差額、未行使認股權證帳面餘額轉列等)仍應課稅,須個案判斷。
- 依《所得稅法》§15 二擇一: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股票股利的 8.5% 抵減一樣適用。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計入單筆股利門檻,單筆達 20,000 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費率 2.11%;同次發放現金與股票股利時,扣費義務人於現金股利那一筆合併扣取。
- 出售獲配的股票股利時,以面額 10 元作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函釋一致見解)。
盈餘配股 vs 資本公積配股 vs 現金股利(所得認列)
| 配發來源 | 所得性質 | 計入綜所稅 | 計算基礎 | 補充保費門檻判斷 | |
| 盈餘配股(盈餘轉增資) | 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 第一類營利所得 | 計入 | 每股面額 10 元 × 獲配股數 | 計入單筆股利門檻 |
| 資本公積配股(資本公積轉增資) | 資本公積 | 原則非屬當年度所得 | 原則免計(背面須註記) | 不認列為所得(出售時以面額作成本) | 原則不計入單筆股利門檻 |
| 現金股利 | 可分配盈餘現金分派 | 第一類營利所得 | 計入 | 實付現金金額 | 計入單筆股利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