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所得

Stock Dividend Income
配股所得盈餘配股所得

定義

收到股票股利時,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金額按每股面額 10 元(非市價)認定,是常被忽略的稅基。

詳細說明

股票股利所得是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配發股利時,股東須計入綜所稅的營利所得項目。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並依《公司法》§240 第一項由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台灣股票面額慣例每股 10 元,配股率 10% 等於每 1,000 股配 100 股。雖然股東沒拿到現金,這份「紙上股票」在稅務認定上仍是真實所得,發放年度即須申報。

金額認列方式是這個詞條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股利所得 = 配發股數 × 面額 10 元,而非市價。例如手上 1 張(1,000 股)的公司配發 3 元股票股利,獲配股數為 1,000 × 3 ÷ 10 = 300 股,股利所得 = 300 × 10 = 3,000 元;配 5 元就是 5,000 元。市價如何上下波動都不影響此筆所得金額;後續出售這批新股時,亦以面額 10 元作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函釋一致見解)。

股票股利分兩個來源,課稅處理不同。「盈餘配股」(俗稱盈餘配股所得)來自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按面額 10 元計入股利所得,是市場最常見形態,俗稱配股所得即指此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依現行函釋原則上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例外是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公積仍應課稅。判斷時須回到該次增資的公積來源,不能單看「股票股利」字面。

兩道扣繳並行。一是股利所得稅:依《所得稅法》§15 規定二擇一,合併計稅享股利可抵減稅額 8.5%、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不再併入綜所稅級距,於次年 5 月申報時擇優;股票股利的 8.5% 抵減一樣適用。二是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計入單筆股利門檻,單筆達 20,000 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費率 2.11%;公司同次發放現金與股票股利時,扣費義務人於現金股利那一筆合併扣取。

股票股利對股東與公司都是雙面刃。對公司而言,配股保留了現金、把盈餘轉成股本,適合擴張期、資本支出大的成長型公司;對股東而言,沒拿到現金卻先吞了稅基,且發放後在外流通股數膨脹、稀釋每股盈餘,若隔年 EPS 沒同步成長,配股反而稀釋每股獲利水位。對長期存股族,要看的是「面額計入」的稅後實拿與後續填權能力,不是光看配股率漂亮。

計算公式

股票股利所得 = 獲配股數 × 面額 10 元 獲配股數 = 持有股數 × 配股率 配股率 = 每股配發股票股利 ÷ 10
股票股利按面額(台灣慣例每股 10 元)認定為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14 與相關財政部解釋令一致見解;不滿一股之金額依《公司法》§240 第一項以現金分派。例:持有 1 張(1,000 股)公司配發 3 元股票股利,獲配股數 = 1,000 × (3 ÷ 10) = 300 股,股利所得 = 300 × 10 = 3,000 元;持有 5 張(5,000 股)配發 4 元,所得即 5,000 × (4 ÷ 10) × 10 = 20,000 元,剛好達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門檻。

台股相關規定

  • 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金額按每股面額 10 元認定(非市價),與獲配當下市價或除權參考價無關。
  • 依《公司法》§240 第一項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須股東會特別決議;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發行新股於股東會終結時生效。
  • 盈餘轉增資按面額計入股利所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原則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但股票背面須註記,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公積者(如受領贈與、庫藏股交易溢價、特別股贖回價格低於發行價之差額、未行使認股權證帳面餘額轉列等)仍應課稅,須個案判斷。
  • 依《所得稅法》§15 二擇一: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課稅;股票股利的 8.5% 抵減一樣適用。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計入單筆股利門檻,單筆達 20,000 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費率 2.11%;同次發放現金與股票股利時,扣費義務人於現金股利那一筆合併扣取。
  • 出售獲配的股票股利時,以面額 10 元作為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函釋一致見解)。

盈餘配股 vs 資本公積配股 vs 現金股利(所得認列)

配發來源所得性質計入綜所稅計算基礎補充保費門檻判斷
盈餘配股(盈餘轉增資) 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第一類營利所得計入每股面額 10 元 × 獲配股數計入單筆股利門檻
資本公積配股(資本公積轉增資) 資本公積原則非屬當年度所得原則免計(背面須註記)不認列為所得(出售時以面額作成本)原則不計入單筆股利門檻
現金股利 可分配盈餘現金分派第一類營利所得計入實付現金金額計入單筆股利門檻

常見誤解

✗ 股票股利沒拿到現金所以免稅,等以後賣掉再算就好。
盈餘配股在發放年度即計入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14 須申報;金額按面額 10 元認定,配 3 元股票股利 = 獲配 300 股/張 = 3,000 元所得,與市價無關。次年 5 月綜所稅申報時依 §15 二擇一課稅;同時若達 §31 單筆 2 萬門檻,補充保費 2.11% 也要扣。等到出售那批新股時是另一道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台灣證所稅停徵),與此筆股利所得不相關。
✗ 股票股利按市價計算,所以股價越高稅就越重。
股票股利的所得金額固定按面額 10 元計算,與獲配當下市價、除權參考價、後續填權結果都無關。一張公司配 4 元股票股利,所得就是 1,000 × (4 ÷ 10) × 10 = 4,000 元;股價是 50 元或 500 元都一樣是 4,000 元。市價只影響後續賣出時的損益,不影響這筆股利所得的稅基。國稅局函釋一致見解,出售時亦以面額 10 元作為原始取得成本。
✗ 盈餘配股和資本公積配股都叫股票股利,課稅方式都一樣。
兩者來源不同、稅務認定也不同。盈餘配股(盈餘轉增資):公司把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分配,按面額 10 元計入股利所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依現行函釋原則上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股票背面須註記係資本公積轉增資;例外是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公積(受贈、庫藏股交易溢價等),仍應作為股利所得課稅。看公司公告分派議案時,要看清楚配股來源欄位,不能只看「股票股利」字面。

使用情境

報稅季在公司茶水間整理股利通知書
學弟
我去年第一次拿到股票股利,可是只多了股票、沒看到錢,這個也要報稅嗎?
要喔~股票股利在稅務上還是算營利所得呢,跟現金股利一樣計入第一類營利所得。
學弟
可是我手上股票市價跟發放當下完全不一樣,怎麼算金額?
不是看市價啦,是按面額 10 元算的喔。你如果有 1 張、配 3 元股票股利,就是 1,000 × (3 ÷ 10) × 10 = 3,000 元股利所得,不管市價漲到 200 還是跌到 30,所得都一樣是 3,000 元呀。
學弟
那我那張通知書上還寫補充保費被扣了,可是我又沒收到現金,怎麼扣?
股票股利的金額也算進單筆 2 萬門檻喔。如果公司同時配現金跟股票,補充保費就會從現金那一筆裡一起咬走。你看到的扣繳金額,是把兩筆合計後再算 2.11% 喔。
學弟
原來是這樣呀。那資本公積配股也是一樣按面額算嗎?
兩種要分開看呢。盈餘配股按面額算、要計入所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原則上免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股票背面會註記。看公司股東會分派議案的「配股來源」那欄就知道來源是哪一種了吧~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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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