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數
定義
公司已發行股份扣除庫藏股後、實際在市場流通的股數,是計算市值、每股盈餘、每股淨值的共同分母。
詳細說明
流通股數即「流通在外股數」,指公司已發行股份扣除庫藏股後實際在市場可流通的股數,是 IAS 33(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33 號)計算每股盈餘、TWSE 計算市值與每股淨值時共同採用的分母。讀者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券商個股頁面常看到三個欄位並陳: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數、流通在外股數,三者並非同義,前者乘以面額(多為 10 元)約等於股本帳面值、第二者是公司累計發行的總股數、第三者才是真正能在二級市場成交的股數。
三層概念要分開:已發行股數(issued shares)是公司自設立、IPO 到後續現金增資、員工酬勞配股、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等累計發行的全部股份;庫藏股(treasury shares)是已發行但被公司依法買回、暫停參與股東權與配息分配的股份;流通在外股數 = 已發行 - 庫藏。買回庫藏股當下流通在外股數會減少,但若三年內須轉讓員工(公司法 §167-1)或六個月內須註銷(證交法 §28-2 第三款),轉讓後仍會回到流通狀態,註銷後才永久消滅。寫稿與看財報都應分清楚是哪一層在變動。
時點上有兩套口徑: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period-weighted average)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end-of-period)。EPS 採加權平均,按各股本變動事件「在期間內持續天數佔期間總天數」加權,避免期末才增加的股數套用回整期、低估真實單股獲利;市值乘數則採期末,市值 = 期末股價 × 期末流通在外股數,反映特定時點的市場估值。同一份財報,EPS 用加權平均、市值用期末,並非矛盾,是兩種指標各自的取數慣例。
台灣對自家股份買回原則上禁止(公司法 §167 主文),避免變相減資,僅員工庫藏股、特別股收回、少數股東請求收買、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合併分割反對股東收買等情況例外(各自的條號與額度詳見下方「台灣相關規定」)。實務上散戶最常聽到的「員工庫藏股」屬公司法 §167-1,買回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買回後三年內須轉讓員工;上市櫃公司另適用證交法 §28-2 通道,買回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三種目的中只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一款才是真正讓股本永久變小、買回後六個月內須註銷。判斷分母變化是暫時還是結構性,要先看財報附註寫的買回目的對應哪一條,不可混為一談。
對讀者意義有三層。看 EPS 時要追到分母是不是加權平均:減資、員工酬勞配股、現金增資、買回庫藏股,每一筆都會推動分母變動,IAS 33 規定須回溯調整比較期間以維持可比性,財報附註會揭露計算明細。看市值時要記得分母是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不是已發行股數,公司大量買回庫藏股期間市值會被庫藏股擠出去一塊;看每股淨值時,分母也是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且嚴謹算法要先扣除特別股帳面價值再除以普通股股數。三個指標共用同一個分母概念,但時點與調整層次各有不同。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公司法 §167 主文原則禁止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僅 §158(特別股收回)、§167-1(員工庫藏股)、§186(少數股東請求收買)、§235-1(員工酬勞發行新股)、§317(合併分割反對股東收買)等情況例外;§167 但書另有股東清算或破產時得按市價收回的特殊情況。
- 公司法 §167-1 規定員工庫藏股: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買回,額度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收買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買回後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 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證交法 §28-2:三種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下得買回,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第三款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第一、第二款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
- IAS 33(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33 號)規定 EPS 分母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期間內現金增資、員工酬勞配股、庫藏股買回/註銷皆按佔期比例加權;若期間內發生股票分割或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視同自比較期間期初即發行,須追溯調整所有比較期間之 EPS 與加權平均股數,財報附註揭露重編原因。
- 公開資訊觀測站個股基本資料頁與券商個股資訊頁通常同時揭露「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數」「流通在外股數」三欄,三者並非同義;流通在外股數 = 已發行股數 - 庫藏股,市值試算與每股淨值計算均採流通在外股數。
- 庫藏股期間,依公司法 §167-1 第三項與證交法 §28-2 規定,公司持有之庫藏股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不參與配息、不計入投票權),故 EPS 加權平均分母與市值分母均應扣除庫藏股期間之股數。
已發行股數 vs 庫藏股 vs 流通在外股數 vs 自由流通股數
| 定義 | 是否計入市值分母 | 是否計入 EPS 加權平均 | 法源/取數來源 | |
| 已發行股數 | 公司自設立至今累計發行之股份總額(含 IPO、現金增資、員工配股、可轉債轉換) | 否(含庫藏股,會高估) | 否 | 公司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額(依公司法新股發行登記程序);MOPS 個股基本資料 |
| 庫藏股 | 已發行但被公司依法買回、尚未轉讓員工或註銷之自家股份 | 從分母扣除 | 從加權平均分母扣除 | 公司法 §167-1(5%、3 年)、證交法 §28-2(10%、6 個月註銷或 5 年轉讓) |
| 流通在外股數 | 已發行股數 - 庫藏股,實際在市場可流通之股數 | 是(期末口徑) | 是(IAS 33 加權平均口徑) | MOPS、TWSE 個股資訊;IAS 33(TIFRS 33) |
| 自由流通股數 | 流通在外股數再扣除大股東、政府、策略性股東之鎖定持股 | 指數編製採用,非個股市值 | 否 | 指數編製公司(FTSE、MSCI、TIP);非統一法源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公司法 §167(公司原則禁止收回自家股份;§158、§167-1、§186、§235-1、§317 等情況例外;六個月內按市價出售之但書)
- 公司法 §167-1(員工庫藏股: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買回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視為未發行並為變更登記)
- 證券交易法 §28-2(公開發行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三種目的;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第三款六個月內銷除股份、第一二款五年內轉讓;金額不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 臺灣證券交易所「國際會計準則第 33 號『每股盈餘』簡介」(IAS 33 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原則中譯本說明)
- 公開資訊觀測站「個股基本資料」(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數、流通在外股數三欄並陳;庫藏股執行情形於庫藏股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