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賣權
定義
持有標的並同時買進對應數量價外賣權的兩腿組合策略,付權利金為持股買下跌保險、上漲空間不受影響。
詳細說明
保護性賣權(Protective Put)是同時持有標的、並對等買進賣權的兩腿組合策略,業界亦稱「Married Put」(married 指持股與賣權同步配對)。讀者若還停在「買買權看漲、買賣權看跌」的單腿階段,建議先補完選擇權買賣方權利義務、價內價外、希臘字母與隱含波動率四項基礎,再進到組合策略。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選擇權商品皆為歐式(European-style)、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組合部位到期前不會被打亂;台股股票選擇權契約單位為 2,000 股、ETF 選擇權為 10,000 受益權單位,建立一口買進賣權須對應持有相同單位的標的。週契約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次二週的星期三、月契約為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損益結構分三段。標的價格漲過進場價時,賣權到期價外、權利金全損、但持股漲幅完整保留,部位獲利為「(到期價 − 進場價) × 契約單位 − 已付權利金」,上漲空間僅被權利金成本扣一層、不被封頂。標的價格跌破履約價時,每跌 1 元賣權多賺 1 元、與持股虧損完全對沖,最大損失鎖在「(進場價 − 履約價) × 契約單位 + 已付權利金」,這是保險生效後的損失天花板。標的盤整時權利金衰減、賣權到期歸零、持股不動,這段屬於保險費損耗。從合成部位角度看,保護性賣權(持股 + 買賣權)的損益形狀與「買進買權加現金部位」等價,由 put-call parity 推導:持股 + Long Put(K) ≡ Long Call(K) + 履約價之現值;同一履約價的合成 Call 與真實 Call 應收斂於同價。
散戶被「便宜保險」敘事吸引的盲點集中在四處。OTM 賣權單筆權利金看似落在標的價值 2%–3%、便宜誘人,但月月買進累計年保費約 24%–36%、長期持有侵蝕報酬,僅在 2008/2020/2022 等少數 tail event 年份才有顯著回收。ATM 賣權的權利金占持股市值常達 5%–10%(季月),累計年保費 20%–40%、等於把標的長期報酬一半交給賣方。IV/RV 結構性買方劣勢更是長期賣方優勢的根源:Bondarenko (2014) 在 Quarterly Journal of Finance《Why Are Put Options So Expensive?》以 S&P 500 賣權長期樣本實證、隱含波動率長期高於實際波動率(即 variance risk premium 為正),買方平均期望值為負、賣方平均收正期望值;保險定價本身已內含風險溢酬。最後是與掩護性買權的鏡像認知盲點:掩護性買權賣方賺「IV − RV」價差、保護性賣權買方付「IV − RV」價差、兩者結構鏡像、不可同時都收正期望值。
台股實務考量集中在流動性、保證金結構與替代方案。流動性方面,台股股票選擇權僅在台積電、聯發科、0050、0056 等少數標的有較深的買賣價差,多數個股深價外履約價或遠月契約之買賣價差大,買進賣權容易、想提前沖銷部位出場難。保證金方面,買方付權利金即可建立部位、無須繳保證金(與掩護性買權賣方須繳保證金不同),這是買方權利金構成最大損失上限的另一面。稅費方面,買進賣權與賣出沖銷各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 0.1% 課徵(採權利金、買賣雙方皆繳),與標的現股之 0.3%(一般股票)或 0.1%(ETF)證交稅完全分立。散戶替代方案是反向型 ETF(如元大台灣 50 反 1,00632R),但反向型 ETF 採每日重設、長期持有有波動耗損、定位為短線方向性看空工具、非真正的長期保險;事件性對沖仍以保護性賣權為主、反向型 ETF 適合數日至數週的短線避險。
保護性賣權與其他選擇權策略的關係要分清。對照掩護性買權(持股 + 賣價外買權),結構鏡像:保護性賣權買保險、付權利金、上漲保留;掩護性買權賣保險、收權利金、上漲封頂。對照領式組合(Collar,持股 + 賣價外 Call + 買價外 Put 三腿),保護性賣權加賣一口 Call 即組成 Collar,目標近零淨權利金成本、代價是上漲被 Call 履約價封頂。對照停損單,停損單在價格觸及時市價賣出、承擔流動性風險與跳空風險;保護性賣權以履約價在到期日結算、承擔權利金時間損耗。兩者解決不同問題:停損單管「我不想跌超過 X%」、保護性賣權管「我願意付保險費換 tail event 時的本金保護」。學術視角下,保護性賣權屬於 utility function 取捨而非 EV-only 決策,散戶判斷重點是「願不願意付平均年化負期望值換 tail event 保護」,不是「保險長期會回本」。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依《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第二款列舉之選擇權契約類型,由各期貨商受託買賣;交易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按每次交易權利金金額之千分之一(0.1%,現行採法定下限)課徵、買賣雙方皆繳,由期貨商於交割時代徵代繳。保護性賣權兩腿(買進現股 + 買進賣權)分屬證券市場與期貨市場、稅源完全分立:現股買進無稅、未來賣出走《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 0.3%(一般股票)或第二款 0.1%(ETF);買進賣權走《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 0.1%(採權利金)、賣出沖銷時再課一次。
- 契約規格與對應數量:股票選擇權契約單位為標的個股 2,000 股、ETF 選擇權契約單位為國內 ETF 10,000 受益權單位(境外 ETF 由期交所另行公告)。建立一口買進賣權須對應持有相同單位的標的,例如為 2,000 股台積電買保險須買進一口股票賣權、為 10,000 受益權單位 0050 買保險須買進一口 ETF 賣權。並非每檔上市櫃股票都有對應的股票選擇權,須查期交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交易標的」公告清單;流動性集中於台積電、聯發科、0050、0056 等少數標的,深價外履約價或遠月契約之買賣價差較大、想提前沖銷部位出場成本高。
- 歐式 + 自動履約對保護性賣權的影響: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選擇權商品皆為歐式(European-style),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保護性賣權的買方腿到期前不會被打亂、形狀僅由 put delta 與時間價值決定、可隨時在期貨市場以反向沖銷部位提前獲利了結。到期日當天期交所對符合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自動以現金結算差額,買方無須事先申請履約;台股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皆採現金結算、不交付實物標的,買方於到期日領取「履約價 − 最後結算價」之差額現金、持股本身不會被實物交付出去。
- 最後結算價計算: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依商品規格規定,最後結算價為「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 60 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採區間算術平均、避免單一收盤點位被尾盤異常干擾;最後交易日為各契約交割月份第 3 個星期三,週契約則為掛牌日次二週之星期三。保護性賣權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若標的算術平均價低於履約價、買方腿價內、自動現金結算「履約價 − 最後結算價」差額;算術平均價高於履約價、賣權到期自動消滅、權利金全損、持股不動。
- 買方保證金(無):依期交所制度,選擇權買方付權利金即可建立部位、無須繳保證金。保護性賣權買方腿的最大損失鎖在已付權利金、結構上不會被追繳保證金,這是與裸賣選擇權須繳保證金、面臨追繳風險最大的差別。買方腿建立後直到到期日或反向沖銷部位前,帳戶資金需求僅有已付權利金、無動態保證金壓力。
- 組合委託與 legging risk:保護性賣權兩腿分屬證券市場(現股)與期貨市場(選擇權),期交所「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價格價差策略、跨式、勒式等)僅涵蓋同市場兩腿組合、不含現股 + 選擇權的跨市場組合。實務上保護性賣權須先在證券帳戶買進標的、再到期貨帳戶買進對應賣權、或先買選擇權再買現股;兩腿時間差中標的若跳動、賣權權利金水位可能與規劃不符,這是分市場下單必然要承擔的 legging 風險。
保護性賣權 vs 掩護性買權 vs 領式組合 vs 停損單
| 組合結構 | 損益形狀 | 對沖目的 | 成本結構 | |
| 保護性賣權(持股 + 買價外賣權) | 持股 + 買價外 Put、付權利金 | 上漲保留(扣權利金)、下跌鎖定在履約價以下 | 為持股買下跌保險、容忍權利金成本 | 買方腿無保證金、僅付權利金 |
| 掩護性買權(持股 + 賣價外買權) | 持股 + 賣價外 Call、收權利金 | 上漲被履約價封頂、下跌僅靠權利金緩衝 | 在持有期間賺權利金、容忍封頂 | 賣方腿單腿保證金;持股無美式備兌抵充 |
| 領式組合(持股 + 賣 Call + 買 Put) | 持股 + 賣價外 Call + 買價外 Put 三腿 | 上漲被 Call 履約價封頂、下跌被 Put 履約價封底 | 同時封頂封底、目標近零淨權利金成本 | 組合風險導向計收、低於分腿合計 |
| 停損單(觸價市價賣出現股) | 單腿現股 + 觸價停損委託 | 觸價即賣、跳空與流動性風險未對沖 | 在價格觸及時市價出場、無保險費 | 無權利金成本、但有跳空與滑價成本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期貨交易稅條例 §2(選擇權契約交易稅 §2 第一項第三款、權利金 0.1%、買賣雙方皆繳)
- 期貨交易法 §3(期貨交易定義,§3 第一項第二款列舉選擇權契約)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契約規格(個股 2,000 股、ETF 10,000 受益權單位、歐式履約、現金結算、收盤前 60 分鐘算術平均)
- Bondarenko, O. (2014), "Why Are Put Options So Expensive?", Quarterly Journal of Finance, Vol. 4, No. 3(賣權長期樣本實證、IV 長期高於 RV、買方平均期望值為負)
- Stoll, H. R. (1969),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t and Call Option Price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24, No. 5(put-call parity 原始實證、持股 + Long Put(K) ≡ Long Call(K) + PV of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