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

Options
Option選擇權契約

定義

在期貨交易所掛牌、買方付權利金即可取得「到期日依履約價買進或賣出標的」之權利的衍生性契約,買方權利、賣方義務不對稱是其根本特性。

詳細說明

選擇權(Options)是在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與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同屬「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所稱「期貨交易」之標的,選擇權契約為其中第二款列舉之契約類型。買方付出權利金、取得「在到期日依約定履約價買進(買權 Call)或賣出(賣權 Put)標的」的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賣方收取權利金並繳交保證金,到期日若被指派則負有履約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稱是選擇權與期貨最大的差別,期貨買賣雙方一旦建立部位均有履約義務、損益對稱呈線性,選擇權買方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損益曲線呈非線性彎折。

台股選擇權商品分三大類,皆在期交所交易。股價指數選擇權(如台指選擇權 TXO、電子選擇權 TEO、金融選擇權 TFO)以加權指數或子指數為標的,採現金結算;個股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以個別上市櫃股票或 ETF 為標的,採現金結算;另有黃金選擇權(TGO)等商品類選擇權。期交所目前掛牌之選擇權商品皆為歐式(European-style),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這與部分海外市場常見之美式選擇權不同。

權利金價值由「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兩部分組成。內含價值是「立即履約能拿到多少」:以買權為例,現價高於履約價時,內含價值 = 現價 − 履約價(價內);現價等於履約價為「價平」、現價低於履約價時內含價值為零、稱「價外」。時間價值反映「在到期前還有機會翻身」的期望值,會隨距到期日縮短而衰退(theta 加速),到期當下時間價值歸零、僅剩內含價值。同一檔標的同方向押對,距到期 30 天的合約與距到期 3 天的合約命運可能完全不同。

買方與賣方的風險結構不對稱。買方付出權利金、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本身、上漲(買權)或下跌(賣權)獲利空間理論上無上限;賣方收取權利金、表面看似獲利確定,但須繳保證金且最大損失理論上巨大,賣出買權(標的可無限上漲)理論最大損失無上限、賣出賣權(標的最差跌至零)最大損失約為「履約價 × 契約乘數」(指數選擇權)或「履約價 × 契約單位」(股票/ETF 選擇權)扣除已收權利金。期交所對賣方保證金採 SPAN 風險基礎模型計算,以覆蓋兩日權利金變動 99% 信賴區間,並依標的波動率每季調整風險價格係數。「賣方收權利金較划算」是散戶常見誤判,黑天鵝行情下單一部位即可吃光帳戶。

稅費結構與股票、ETF 完全分開。選擇權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按每次交易權利金金額之千分之一(0.1%,現行採法定下限)課徵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皆繳,由期貨商於交割時代徵;不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之 0.3%、0.15%、0.1% 三段稅率。手續費由各期貨商依交易口數議定,與證券手續費以成交金額計費的方式不同。下單通路也不同,須先至期貨商開立期貨帳戶(非證券帳戶),完成風險預告書簽署與交易資格審查(包含商品條件測驗)後始得交易。

台股相關規定

  • 選擇權屬「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第二款列舉之契約類型,由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各期貨商受託買賣;交易帳戶與證券帳戶分立,須先至期貨商開立期貨帳戶並簽署「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書」、通過商品條件測驗後始得下單。
  • 台指選擇權(TXO)契約規格:標的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契約乘數為指數每點新台幣 50 元、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並掛週契約)、現金結算、漲跌停為最近該指數收盤價 10%、歐式履約(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契約規格:個股標的契約單位為 2,000 股、國內 ETF 為 10,000 受益權單位;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現金結算、歐式履約。可交易標的包含上市股票、上櫃股票、國內 ETF 與境外 ETF(後者另有公告)。並非每檔股票都有對應的股票選擇權,須查期交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交易標的」公告清單。
  • 交易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權利金金額課千分之一(0.1%),法定上下限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六、現行採下限;買賣雙方均負擔,由期貨商於交割時代徵代繳。與「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證券交易稅完全分立,不適用一般股票 0.3%、現股當沖 0.15% 或 ETF 0.1% 之稅率,亦無「賣方繳納」之單向課稅設計。
  • 到期履約採現金結算(依各檔商品契約規格揭示):到期日當天,期交所就符合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自動履約,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以現金交付或收受;買方無須事先申請履約。週契約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次二週之星期三。
  • 賣方保證金採 SPAN 風險基礎模型計算,原始保證金估計覆蓋兩日權利金變動 99% 信賴區間、並依標的波動率每季調整風險價格係數;買方付出權利金即可建立部位、無須繳保證金。賣出選擇權最大損失理論上巨大(賣買權無上限、賣賣權至履約價 × 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與買方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的風險結構不對稱。

選擇權 vs 期貨 vs 認購(售)權證

買方權利雙方損益對稱性保證金/權利金稅源依據
選擇權(期交所掛牌) 可選擇是否履約非線性(買方有限、賣方放大)買方付權利金、賣方繳保證金期貨交易稅條例 §2 第一項第三款 0.1%(採權利金)
期貨(期交所掛牌) 必須履約線性(雙方對稱、無上限)買賣雙方皆繳保證金期貨交易稅條例 §2 第一項第一款(股價類,採契約金額)
認購(售)權證(證交所掛牌) 可選擇是否履約非線性(持有方有限、發行券商承擔)投資人付權利金、由券商發行證券交易稅條例 §2 第二款 0.1%(採成交金額、賣方繳納)

常見誤解

✗ 股票選擇權跟認購權證一樣都是券商發行,差別只在名字。
選擇權與認購(售)權證在發行人、掛牌交易所、結算機構、法源都不同。選擇權由期交所掛牌、依「期貨交易法」規範、稅源走「期貨交易稅條例」(0.1% 採權利金、買賣雙方皆繳);認購(售)權證由證券商發行、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依「證券交易法」§6 規範、稅源走「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二款(0.1% 採成交金額、僅賣方繳)。下單通路也不同,選擇權須開期貨帳戶、權證在證券帳戶即可下單。把兩者混為一談會在開戶、選商品、算稅費三個環節同時出錯。
✗ 賣方收權利金、買方付權利金,所以當選擇權賣方比較穩賺。
賣方收權利金看似獲利確定,但須繳保證金、且理論最大損失巨大:賣出買權標的可無限上漲、最大損失無上限;賣出賣權標的最差跌至零、最大損失約為「履約價 × 契約乘數」(指數選擇權)或「履約價 × 契約單位」(股票/ETF 選擇權)扣除已收權利金。買方最大損失鎖在已付權利金(且僅在價外到期時才會全損),上漲(買權)或下跌(賣權)獲利空間理論上無上限。風險結構不對稱、不能用「誰付誰收」判斷誰賺。台股 2018/2 選擇權波動率單日暴衝、單日多檔賣方部位爆倉的「0206 選擇權事件」即為典型案例。
✗ 台灣的股票選擇權可以隨時履約,所以押對方向就提前獲利了結即可。
臺灣期貨交易所目前掛牌之選擇權商品(含台指選擇權 TXO、電子選擇權 TEO、金融選擇權 TFO、股票選擇權、ETF 選擇權)皆為歐式(European-style),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提前獲利了結的做法是在到期日前「沖銷部位」(賣出原本買進的買權或賣權),靠權利金市價變動結算損益,不是「行使履約」。美式選擇權可提前履約是海外市場(如美股 ETF 選擇權)特性,不適用於台股;混標即事實錯誤。

使用情境

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妹
欸我看新聞有人玩台指選擇權買權賺到一台車,那跟我手上的台積電認購權證是同一種嗎?
不是耶~雖然名字看起來像,差別還蠻大的喔。選擇權是期交所掛牌、要去開期貨帳戶;認購權證是券商發行、在證交所交易,你用原本的證券戶就能下單啦。
學妹
那買權跟賣權怎麼讀啊?
看漲標的就買買權(Call)、看跌就買賣權(Put)呢。買方付權利金、最大虧損就是權利金、上漲空間理論上沒上限;履約價就是你跟賣方約好「到期那天用這個價格買或賣標的」的價格喔。
學妹
聽說當賣方收權利金比較穩,是真的嗎?
這個就要小心啦。賣方收權利金看起來像獲利確定,但要繳保證金、而且最大損失理論上很大:賣買權標的無限漲就無限虧、賣賣權標的跌到零就虧履約價乘以契約乘數(指數型)或契約單位(股票/ETF 型)呢。2018/2 那次「0206 選擇權事件」一堆賣方爆倉,就是這個風險結構。
學妹
那台指選擇權跟股票選擇權的稅費一樣嗎?
一樣喔,都走「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權利金的千分之一(0.1%),買賣雙方都要繳,跟股票賣 0.3%、ETF 賣 0.1% 那個證交稅完全不同條源~手續費也是期貨商以「口」計、不像股票照成交金額算。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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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