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
定義
在期貨交易所掛牌、買方付權利金即可取得「到期日依履約價買進或賣出標的」之權利的衍生性契約,買方權利、賣方義務不對稱是其根本特性。
詳細說明
選擇權(Options)是在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與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同屬「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所稱「期貨交易」之標的,選擇權契約為其中第二款列舉之契約類型。買方付出權利金、取得「在到期日依約定履約價買進(買權 Call)或賣出(賣權 Put)標的」的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賣方收取權利金並繳交保證金,到期日若被指派則負有履約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稱是選擇權與期貨最大的差別,期貨買賣雙方一旦建立部位均有履約義務、損益對稱呈線性,選擇權買方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損益曲線呈非線性彎折。
台股選擇權商品分三大類,皆在期交所交易。股價指數選擇權(如台指選擇權 TXO、電子選擇權 TEO、金融選擇權 TFO)以加權指數或子指數為標的,採現金結算;個股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以個別上市櫃股票或 ETF 為標的,採現金結算;另有黃金選擇權(TGO)等商品類選擇權。期交所目前掛牌之選擇權商品皆為歐式(European-style),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這與部分海外市場常見之美式選擇權不同。
權利金價值由「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兩部分組成。內含價值是「立即履約能拿到多少」:以買權為例,現價高於履約價時,內含價值 = 現價 − 履約價(價內);現價等於履約價為「價平」、現價低於履約價時內含價值為零、稱「價外」。時間價值反映「在到期前還有機會翻身」的期望值,會隨距到期日縮短而衰退(theta 加速),到期當下時間價值歸零、僅剩內含價值。同一檔標的同方向押對,距到期 30 天的合約與距到期 3 天的合約命運可能完全不同。
買方與賣方的風險結構不對稱。買方付出權利金、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本身、上漲(買權)或下跌(賣權)獲利空間理論上無上限;賣方收取權利金、表面看似獲利確定,但須繳保證金且最大損失理論上巨大,賣出買權(標的可無限上漲)理論最大損失無上限、賣出賣權(標的最差跌至零)最大損失約為「履約價 × 契約乘數」(指數選擇權)或「履約價 × 契約單位」(股票/ETF 選擇權)扣除已收權利金。期交所對賣方保證金採 SPAN 風險基礎模型計算,以覆蓋兩日權利金變動 99% 信賴區間,並依標的波動率每季調整風險價格係數。「賣方收權利金較划算」是散戶常見誤判,黑天鵝行情下單一部位即可吃光帳戶。
稅費結構與股票、ETF 完全分開。選擇權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按每次交易權利金金額之千分之一(0.1%,現行採法定下限)課徵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皆繳,由期貨商於交割時代徵;不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之 0.3%、0.15%、0.1% 三段稅率。手續費由各期貨商依交易口數議定,與證券手續費以成交金額計費的方式不同。下單通路也不同,須先至期貨商開立期貨帳戶(非證券帳戶),完成風險預告書簽署與交易資格審查(包含商品條件測驗)後始得交易。
台股相關規定
- 選擇權屬「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第二款列舉之契約類型,由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各期貨商受託買賣;交易帳戶與證券帳戶分立,須先至期貨商開立期貨帳戶並簽署「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書」、通過商品條件測驗後始得下單。
- 台指選擇權(TXO)契約規格:標的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契約乘數為指數每點新台幣 50 元、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並掛週契約)、現金結算、漲跌停為最近該指數收盤價 10%、歐式履約(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契約規格:個股標的契約單位為 2,000 股、國內 ETF 為 10,000 受益權單位;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現金結算、歐式履約。可交易標的包含上市股票、上櫃股票、國內 ETF 與境外 ETF(後者另有公告)。並非每檔股票都有對應的股票選擇權,須查期交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交易標的」公告清單。
- 交易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權利金金額課千分之一(0.1%),法定上下限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六、現行採下限;買賣雙方均負擔,由期貨商於交割時代徵代繳。與「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證券交易稅完全分立,不適用一般股票 0.3%、現股當沖 0.15% 或 ETF 0.1% 之稅率,亦無「賣方繳納」之單向課稅設計。
- 到期履約採現金結算(依各檔商品契約規格揭示):到期日當天,期交所就符合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自動履約,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以現金交付或收受;買方無須事先申請履約。週契約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次二週之星期三。
- 賣方保證金採 SPAN 風險基礎模型計算,原始保證金估計覆蓋兩日權利金變動 99% 信賴區間、並依標的波動率每季調整風險價格係數;買方付出權利金即可建立部位、無須繳保證金。賣出選擇權最大損失理論上巨大(賣買權無上限、賣賣權至履約價 × 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與買方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的風險結構不對稱。
選擇權 vs 期貨 vs 認購(售)權證
| 買方權利 | 雙方損益對稱性 | 保證金/權利金 | 稅源依據 | |
| 選擇權(期交所掛牌) | 可選擇是否履約 | 非線性(買方有限、賣方放大) | 買方付權利金、賣方繳保證金 | 期貨交易稅條例 §2 第一項第三款 0.1%(採權利金) |
| 期貨(期交所掛牌) | 必須履約 | 線性(雙方對稱、無上限) | 買賣雙方皆繳保證金 | 期貨交易稅條例 §2 第一項第一款(股價類,採契約金額) |
| 認購(售)權證(證交所掛牌) | 可選擇是否履約 | 非線性(持有方有限、發行券商承擔) | 投資人付權利金、由券商發行 | 證券交易稅條例 §2 第二款 0.1%(採成交金額、賣方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