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結算
定義
選擇權契約由結算機構介入買賣雙方,盤中對保證金帳戶逐日盯市、到期日對未沖銷價內部位自動現金交付差額的兩層結算流程。
詳細說明
選擇權結算與期貨結算同屬「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定義之期貨交易結算範疇,制度上分為「每日結算」與「最終結算」兩層意涵,散戶若僅理解到期日那一刻、會誤判持有部位的盤中保證金壓力。第一層每日結算(mark-to-market):買方持有期間,權利金市值會隨標的價格、隱含波動率與剩餘時間每日變動,部位市值即時反映在權益數;賣方收取權利金、繳交保證金,盤中權益數依 SPAN 風險基礎模型每日重算,跌破維持保證金即由期貨商發出追繳通知。第二層最終結算(final settlement):到期日對未沖銷部位由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依最後結算價自動執行履約結算,價內部位以現金交付差額、價外部位自動消滅、買方權利金全損。
到期日履約決定權的不對稱是選擇權結算與期貨結算最大的差異。期貨買賣雙方一旦持有到期,雙方均有以最後結算價現金交付淨額之義務、損益對稱;選擇權則由「價內外」決定買方權利是否被行使:以買權為例,到期日最後結算價高於履約價即為「價內」、買方獲利 = 最後結算價 − 履約價(再乘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賣方支付差額;最後結算價等於履約價為「價平」、低於履約價為「價外」、買方權利歸零、無須支付任何金額、賣方收下全部權利金。賣權鏡像相反。買方最大損失鎖在已付權利金、賣方最大損失理論上巨大(賣買權無上限、賣賣權至履約價 × 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扣除已收權利金)。
臺灣期貨交易所目前掛牌之選擇權商品皆為歐式(European-style)、且採自動履約。臺指選擇權 TXO、電子選擇權 TEO、金融選擇權 TFO、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契約規格皆明文「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到期日當天,期交所依公告範圍對未沖銷價內部位「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TXO 契約規格規定如此)、買方無須事先申請履約。這與部分海外市場(如美股 ETF 選擇權)的美式選擇權可任一日履約、且須由買方主動申請的設計不同。歐式 + 自動履約的組合意味著:散戶買方握有買權到期不會「忘記履約」損失價內價值、價外部位也不會被誤觸發履約義務。
最後結算價的計算窗口分兩套,依商品類別決定。指數類選擇權(TXO、TEO、TFO)依期交所商品規格「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與 TX 指數期貨同公式;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則改為「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 60 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依 sSO 契約規格),算術平均窗口拉長以對應個股流動性較指數稀疏的特性。兩套窗口皆採「期間內算術平均」而非單一收盤點位,避免尾盤異常價格干擾履約結果。台股選擇權商品全採現金結算、無實物標的,買方價內履約不會取得實際股票或受益權單位。
結算流程的機構分工與期貨結算相同(業界亦稱「選擇權清算」、Options Clearing,與「結算」同義)。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擔任中央對手方(CCP),介入買賣雙方之間、承擔對手方違約風險,依「期貨交易法」§49 違約時依序動用違約結算會員之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機構自有賠償準備金及其他會員基金墊付與追償。結算會員依資本額分「一般結算會員」(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80 億元、辦理自有及客戶集中結算)與「個別結算會員」(最低 20 億元、僅辦理自有集中結算);非結算會員透過結算會員間接結算。賣方保證金水位由結算機構依 SPAN 模型每日重算、覆蓋兩日權利金變動 99% 信賴區間,這套結算保證金底線在 2018/2 選擇權波動率單日暴衝(業界稱「0206 選擇權事件」)後曾觸發大規模追繳與部位強平,散戶賣方對保證金壓力應有「結算機構每日重算、與買方權利金市值非對稱」的認識。
台股相關規定
- 選擇權結算法源同期貨結算,依「期貨交易法」§3 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權契約屬期貨交易標的契約類型)、§46(結算會員制度)、§49(違約處理)、§50(結算保證金)、§67(每日盯市與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買方權利金與賣方保證金的盤中市值更新由期貨商對交易人盯市、結算會員對結算機構結算。
- 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選擇權商品皆為歐式:依 TXO、TEO、TFO、股票選擇權、ETF 選擇權契約規格規定「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買方無法提前履約;提前獲利了結須以反向沖銷部位(賣出原買進買權或賣權)方式靠權利金市價變動結算損益。
- 到期日履約方式為自動履約:依 TXO 契約規格規定「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買方無須事先申請履約;價外部位於到期日自動消滅、買方權利金全損、賣方收下全部權利金。
- 指數類選擇權(TXO、TEO、TFO)最後結算價依商品規格「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與 TX 指數期貨同公式;最後交易日與到期日為各契約交割月份第 3 個星期三。
- 股票選擇權與 ETF 選擇權最後結算價依 sSO 契約規格規定「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 60 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契約單位為個股 2,000 股、國內 ETF 10,000 受益權單位;最後交易日為各契約交割月份第 3 個星期三,週契約則為掛牌日次二週之星期三。
- 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與結算保證金制度與期貨結算共用同一架構: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為中央對手方、結算會員制度依「期貨交易法」§46、結算保證金法源為 §50;賣方保證金水位採 SPAN 風險基礎模型每日重算、覆蓋兩日權利金變動 99% 信賴區間。
選擇權結算 vs 期貨結算 vs 股票 T+2 交割
| 到期日對未沖銷部位的處理 | 雙方損益對稱性 | 履約決定權 | 法源/規格依據 | |
| 選擇權結算 | 價內部位自動履約、現金交付差額;價外部位自動消滅、買方權利金全損 | 不對稱(買方最大損失鎖在權利金、賣方最大損失理論上巨大) | 由「價內外」決定買方權利是否被行使,期交所自動執行 | 期貨交易法 §3 第一項第二款 + 期交所各選擇權商品契約規格 |
| 期貨結算 | 依最後結算價現金交付淨額、部位自動消滅 | 對稱(買賣雙方均有履約義務、損益呈線性) | 雙方均無選擇權、強制以最後結算價結算 | 期貨交易法 §3 第一項第一款 + 期交所 TX 等商品契約規格 |
| 股票 T+2 交割 | 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完成股款與股票交付 | 對稱(買賣雙方均須履行交付義務) | 無到期日概念、不適用 | 證券交易法、集保結算所結算交割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