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券賣出餘額
定義
證券借貸(SBL)下借券人借入股票並已於市場賣出但尚未還券的累積餘額,由 TWSE 每日盤後揭露,常與融券餘額合計作為個股總空方壓力觀察值。
詳細說明
台股口語常說的「借券賣出餘額」是 SBL(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證券借貸)體系下的揭露數字,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TWSE 體系)撮合,出借人主要為信託庫存的散戶與機構、ETF 經理機構、大型法人,借券人為避險基金、套利方與券商自營。其本身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下的融券體系獨立,法源、參與者、強制回補規則皆不相同;個股「總空方壓力」應為「融券餘額 + 借券賣出餘額」合計,市場俗稱「真空餘額」或「總空單」,單看任一條會低估。
TWSE「借券成交 ≠ 借券放空」教育文件中的關鍵切割須先記牢:借券人借入股票後不一定立刻賣出,可能拿去做避險質押、可轉債換股套利、投票權集合等用途,因此 SBL 體系揭露兩條口徑分開:「借券成交餘額」(已借入、尚未還券的全體部位)與「借券賣出餘額」(已借入且已於市場賣出、尚未還券的子集)。後者才是進入市場、產生即時供給壓力的那塊。台股 SBL 系統自 92/6/30 上線,借券賣出餘額揭露頁(TWSE「融券借券賣出餘額」twt93u)自 94/7/1 起提供,是觀察 SBL 系統性放空壓力最直接的視窗。
金管會對借券賣出餘額採三項市場總量管制(TWSE 負責執行與當日剩餘額度揭露),現行依 112/2/23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7911號令(自 112/2/24 生效,取代 111/10/11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4444號令)。第一,個股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10%;第二,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25%;第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 30 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 30%。三條紅線是制度面對放空壓力的硬上限;歷史上曾於 114/4/7 因對等關稅短暫調降至 3%(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38號令)、114/5/26 起恢復 30%。下單前可於 TWSE「當日可借券賣出股數」(twt96u)查當日剩餘可用額度。
SBL 借券賣出與融券放空在「強制回補」規則上完全不對稱,散戶最常踩錯。融券體系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76,標的公司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 4 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 6 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除權息、股東常會、董監改選與現金增資前都會觸發。SBL 體系並無 §76 強制回補約束,借券人持有部位可跨除權息基準日,配息以「權益補償」形式由借券人補給出借人(依財政部 96/8/20 台財稅字第 09600210970 號令二段式拆分,細節見「借券費用」條目)。換言之,看到融券餘額在強制回補季驟降、SBL 借券賣出餘額卻紋風不動,屬制度差異而非空方分歧。
SBL 借券賣出餘額的應用面有兩個常被忽略的限制。一是數字屬「截至前一交易日結算後」的存量、不是當日新進場流量,與融資融券餘額相同;當日新建立部位需另看 TWSE 借券每日成交資料拆分。二是借券賣出參與者以避險基金、套利方、券商自營為主,他們的部位多伴隨衍生性商品反向多單(可轉債套利、現股對沖期貨、ETF 配對交易),單看餘額數字解讀為「機構看空」常會錯估;尤其權值股、ETF 成分股之借券賣出餘額長期偏高,多半反映現貨對沖需求、不是方向性放空。籌碼資料是參考、不是訊號,需與融券餘額、TWSE 借券費率、技術面與基本面交叉看才有意義。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體系:SBL 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TWSE 自律規章),與信用交易融券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分屬兩套法源、兩種業務、兩類參與者。
- 揭露管道:TWSE「融券借券賣出餘額」(twt93u,自 94/7/1 起提供)每日盤後揭露個股融券餘額與借券賣出餘額並列;TWSE「借券資訊」(t13sa710)揭露 SBL 每日成交費率,分定價/競價/議借;TPEx 對應頁面揭露上櫃個股。
- 借券賣出餘額定義(TWSE 揭露頁說明):「本日借券賣出數量加計累計至前一日尚未回補之數額,再減除本日借券賣出回補數量後之數額」。屬「截至前一交易日結算後」的存量,並非當日新進場流量,引用具體數字以揭露頁當日資料為準。
- 市場總量管制三項上限(現行依金管會 112/2/23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7911號令,自 112/2/24 生效;發布主體為金管會,TWSE 負責執行與揭露剩餘額度):(一) 個股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 10%;(二) 借券賣出餘額與信用交易融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25%;(三) 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 30 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 30%。歷史上曾於 114/4/7 因對等關稅短暫調降至 3%(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38號令)、114/5/26 起恢復 30%。當日剩餘可用額度於 TWSE「當日可借券賣出股數」(twt96u)查詢。
- 強制回補不對稱:SBL 體系並無「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76 強制回補約束,借券人部位可跨除權息基準日;配息以「權益補償」形式由借券人補給出借人(依財政部 96/8/20 台財稅字第 09600210970 號令二段式拆分)。看到融券餘額在強制回補季驟降而借券賣出餘額不動,屬制度差異而非空方分歧。
借券成交餘額 vs 借券賣出餘額 vs 融券餘額
| 體系歸屬 | 揭露口徑 | 是否進入市場 | 強制回補規則 | |
| 借券成交餘額(SBL) |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TWSE 體系) | 已借入、尚未還券的全體部位(含避險質押、可轉債換股、投票權集合等用途) | 不一定(借入後可選擇用途) | 無 §76 約束;配息以權益補償形式拆分 |
| 借券賣出餘額(SBL) |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TWSE 體系) | 已借入且已於市場賣出、尚未還券的子集 | 是(產生即時供給壓力) | 無 §76 約束;可跨除權息基準日 |
| 融券餘額(信用交易)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信用帳戶融券賣出、尚未回補的部位 | 是(賣出後留存價金為擔保) | 依 §76 停止過戶前 6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 4 日、強制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