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
定義
依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之人,按持股比例享有股利分派、出席股東會與表決等股東權,並以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詳細說明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人與責任承擔者。公司法把股東會列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170 規定分為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股東常會、必要時召集的股東臨時會),股東透過出席與表決決定董事監察人選任、章程修改、盈餘分派等重大事項。對應的義務則是有限責任:股東只就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公司負債與股東個人財產原則上分離,這是「股份有限公司」與獨資合夥最根本的差異。
台股股東依持股來源分三類。第一類是「自然人股東」,多為散戶,透過券商開戶並把股票放在集保結算所(TDCC)的集中保管帳戶;TDCC 自 100/7(2011/7)起對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全面採無實體發行。第二類是「法人股東」,包括投信、外資、自營商等三大法人,及產業策略投資人。第三類是「內部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 10% 之大股東,是股東中的特殊子集,受證交法另一套揭露規範管轄(見 § 內部人 vs 一般股東)。
股東權利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兩類。自益權是純粹為自己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主要是股利請求權(公司法 §240、§241 規範盈餘與公積分派)、剩餘財產分配權與新股認購權;共益權則涉及公司治理參與,包括股東會出席權與表決權(§172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應於開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 15 日前通知)、董事監察人選任權(§198 累積投票制,每股具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數人)、查閱股東名簿與帳簿之權,以及對重大決議的少數股東救濟權。
想行使這些權利,過戶基準日是時間節點。公司法 §165 第一項規定股票轉讓非經過戶不得對抗公司,並設停止過戶期間:分派股息基準日前 5 日內(§165 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另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停止過戶(§165 第三項)。買進若未在停止過戶起算日前完成,當次股東會無法投票、當次配息也不會落到自己名下。集保戶的過戶由集保結算所(TDCC)以帳簿劃撥自動處理。
台股相關規定
- 股東會召集通知: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應於開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開會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非公開發行則為 20 日/10 日(公司法 §172)。
- 停止過戶期間(baseline):分派股息基準日前 5 日內停止過戶(公司法 §165 第二項,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前 3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15 日內亦同。
- 停止過戶期間(公開發行公司加長):股東常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停止過戶(公司法 §165 第三項)。買進股票若未在停止過戶起算日前完成 T+2 交割,當次股東會無法投票。
- 委託書出席: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於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委託一人為限(公司法 §177)。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管理徵求行為。
- 集保戶過戶: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自 100/7 起全面無實體發行,多數股東屬集保戶,過戶與配息由集保結算所(TDCC)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無需自行領取實體股票。
- 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數人,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公司法 §198)。此制度為少數股東於董事會取得席次提供制度性保障。
內部人 vs 一般股東
| 身分定義 | 持股申報義務 | 股權移轉限制 | 其他特別規範 | |
| 一般股東 | 不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分,且持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額 10% | 無持股月變動申報義務 | 無事前申報或交易日數量比例限制 | 取得單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 5% 時,依證交法 §43-1 第一項申報 |
| 內部人 | 依證交法 §22-2/§25 第一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 | 須於每月 5 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持股變動,公司於每月 15 日前彙總申報主管機關(§25 第二項) | 股票轉讓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逾每交易日 1 萬股部分受持有期間與比例限制(§22-2 第一項第二款) | 短線交易歸入權(§157)、內線交易禁止(§157-1),完整內容見「內線交易」詞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