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

Shareholder
股票持有人

定義

依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之人,按持股比例享有股利分派、出席股東會與表決等股東權,並以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詳細說明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人與責任承擔者。公司法把股東會列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170 規定分為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股東常會、必要時召集的股東臨時會),股東透過出席與表決決定董事監察人選任、章程修改、盈餘分派等重大事項。對應的義務則是有限責任:股東只就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公司負債與股東個人財產原則上分離,這是「股份有限公司」與獨資合夥最根本的差異。

台股股東依持股來源分三類。第一類是「自然人股東」,多為散戶,透過券商開戶並把股票放在集保結算所(TDCC)的集中保管帳戶;TDCC 自 100/7(2011/7)起對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全面採無實體發行。第二類是「法人股東」,包括投信、外資、自營商等三大法人,及產業策略投資人。第三類是「內部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 10% 之大股東,是股東中的特殊子集,受證交法另一套揭露規範管轄(見 § 內部人 vs 一般股東)。

股東權利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兩類。自益權是純粹為自己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主要是股利請求權(公司法 §240、§241 規範盈餘與公積分派)、剩餘財產分配權與新股認購權;共益權則涉及公司治理參與,包括股東會出席權與表決權(§172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應於開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 15 日前通知)、董事監察人選任權(§198 累積投票制,每股具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數人)、查閱股東名簿與帳簿之權,以及對重大決議的少數股東救濟權。

想行使這些權利,過戶基準日是時間節點。公司法 §165 第一項規定股票轉讓非經過戶不得對抗公司,並設停止過戶期間:分派股息基準日前 5 日內(§165 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另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停止過戶(§165 第三項)。買進若未在停止過戶起算日前完成,當次股東會無法投票、當次配息也不會落到自己名下。集保戶的過戶由集保結算所(TDCC)以帳簿劃撥自動處理。

台股相關規定

  • 股東會召集通知: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應於開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開會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非公開發行則為 20 日/10 日(公司法 §172)。
  • 停止過戶期間(baseline):分派股息基準日前 5 日內停止過戶(公司法 §165 第二項,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前 3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15 日內亦同。
  • 停止過戶期間(公開發行公司加長):股東常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停止過戶(公司法 §165 第三項)。買進股票若未在停止過戶起算日前完成 T+2 交割,當次股東會無法投票。
  • 委託書出席: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於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委託一人為限(公司法 §177)。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管理徵求行為。
  • 集保戶過戶: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自 100/7 起全面無實體發行,多數股東屬集保戶,過戶與配息由集保結算所(TDCC)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無需自行領取實體股票。
  • 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數人,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公司法 §198)。此制度為少數股東於董事會取得席次提供制度性保障。

內部人 vs 一般股東

身分定義持股申報義務股權移轉限制其他特別規範
一般股東 不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分,且持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額 10%無持股月變動申報義務無事前申報或交易日數量比例限制取得單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 5% 時,依證交法 §43-1 第一項申報
內部人 依證交法 §22-2/§25 第一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須於每月 5 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持股變動,公司於每月 15 日前彙總申報主管機關(§25 第二項)股票轉讓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逾每交易日 1 萬股部分受持有期間與比例限制(§22-2 第一項第二款)短線交易歸入權(§157)、內線交易禁止(§157-1),完整內容見「內線交易」詞條

常見誤解

✗ 今天買進股票,當天就可以參加股東會投票。
不行。公司法 §165 第一項規定股票過戶後才能對抗公司,台股交割週期是 T+2,加上股東會前的停止過戶期間(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165 第三項),實際必須在「停止過戶起算日」之前就完成買進與交割。買在停止過戶期間內的股票,這次股東會、這次配息都跟自己無關,要等下一輪。
✗ 持股達 5% 就一定要向金管會申報。
5% 門檻來自證交法 §43-1,是「取得單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的大量持股申報,與內部人身分無關。內部人的判定門檻是 §22-2/§25 的「持股超過 10%」;公開收購則是另一層 §43-1 第二項。這三層常被混為一談,但申報義務的觸發條件與申報內容皆不同。
✗ 股東會委託書隨便簽給徵求人就好,反正自己也沒空去開會。
委託書受公司法 §177 規範,須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一股東一份、一份只能委託一人,且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信託事業與股務代理機構除外)。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管理徵求行為,徵求人須揭露身分與徵求目的。隨手簽給來路不明的徵求人,等於把董事改選的表決權交給對方使用。

使用情境

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妹
我昨天買了第一張 0050,那我下次股東會可以去投票嗎?
可以喔~但要看時間點啦。0050 是 ETF 沒有股東會,妳買的若是台積電那種個股,買進後 T+2 交割完才算正式過戶,而且還要趕在停止過戶期間開始之前才行呢。
學妹
停止過戶期間是什麼?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前 60 天內、臨時會前 30 天內,公司會把股東名簿凍結,這段時間買進的股票來不及併入這次的名冊呀。
學妹
那我直接讓券商寄委託書給我簽一簽就好?
委託書要看清楚徵求人是誰喔。一份委託書只能授權一個人、開會前 5 天送達公司,亂簽等於把董事改選的票投給陌生人呢。
學妹
那我這次先觀察、下次再決定要不要親自出席~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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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