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盤下放空
定義
以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的價格進行融券賣出,限於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並受平盤下放空冷卻機制管控。
詳細說明
台股早期為防止恐慌性放空踩踏股價,曾全面禁止以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的價格借券或融券賣出,俗稱「平盤以下不得放空」。隨著市場避險工具成熟,金管會在 2013/9/18 以「金管證券字第 1020037831 號」函令(GL000894)廢止原有限制,自 102/9/23 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融券賣出時,可不受平盤以下不得借券賣出之限制;ETF 受益憑證亦同步開放。這就是市場通稱的「平盤下放空」制度。
廢止平盤下放空限制的同時,函令也保留一道安全閥:個股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價格賣出,再次一交易日恢復。這就是專案稱呼的「平盤下放空冷卻機制」,整段流程橫跨三個交易日(跌停日 → 次一交易日暫停 → 再次一交易日恢復),目的是讓跌停後的次日承接盤先有喘息空間,避免融券方繼續以低於前一日收盤價的價位踩踏。下單前須先確認標的當天是否落在「暫停平盤下融券賣出」名單內。
冷卻機制限於上市櫃個股,ETF 受益憑證另循 GL000894 的例外條款:國內外成分證券 ETF 受益憑證、境外 ETF 受益憑證均得以平盤以下價格賣出,不受跌停次日暫停的拘束。權證、可轉換公司債等其他有價證券非融券標的,本就不在融券範圍內。槓桿型、反向型 ETF 屬不同產品類別,是否適用例外須另依券商系統當日揭露為準。
平盤下放空只解除「價格限制」,其餘融券規定一概照常。投資人仍須具備信用交易資格與融券資格、繳交融券保證金成數 130%(依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1639 號令,自 2025/4/7 起)、依券源緊俏度付借券費,賣出端證交稅亦照《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融券非現股當沖,§2-2 減半文義不及)。此外,每日 TWSE 公告之「得為融資融券股票」名單仍是放空門檻,名單外個股無論平盤上或平盤下都不得融券賣出。
對散戶來說,平盤下放空的實用意義是「跌勢中也能放空進場」,不必等股價反彈到平盤之上再下手。但配套要看清楚:跌停冷卻日是法定暫停(不是券商錯誤),整段三日流程結束才會恢復;ETF 不受冷卻拘束的代價是 ETF 價格波動本身受成分股牽動較分散;現股當沖的先賣後買並非融券,不適用本機制(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獨立規範)。摸清楚這幾條邊界,才能避免把「跌停日次日不能放空」與「跌停日次日不能當沖」混為一談。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金管會「廢開放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受平盤以下不得借券賣出之限制」函令(金管證券字第 1020037831 號,102/9/18 公發布、102/9/23 生效;法規資料庫 GL000894)。該令同步廢止 100/9/30 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3908 號舊令。
- 適用標的:限「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即 TWSE/TPEx 公告之得為融資融券股票名單;名單外之上市櫃個股、興櫃股票皆不得融券賣出,不論價位。
- 平盤下放空冷卻機制:個股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價格賣出,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整段流程跨三個交易日,期間券商系統會把該檔列入「暫停平盤下融券賣出」名單。
- ETF 例外:依 GL000894 同令,國內、外成分證券 ETF 受益憑證、境外 ETF 受益憑證均得以平盤以下價格賣出,不適用平盤下放空冷卻機制;槓桿型/反向型 ETF 屬不同產品類別,依券商當日系統揭露為準。
- 配套融券規範:融券保證金成數 130%(金管證投字第 1140381639 號令,自 2025/4/7 起;前版本 90%)、信用交易資格、TWSE 公告之得為融資融券標的、強制回補日(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76)皆照常適用,平盤下放空只解除價格限制一項。
- 證交稅:融券賣出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2-2 減半(0.15%)文義限「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之現股當沖,融券放空不適用,平盤下或平盤上皆然。
不同情境下能否以平盤下價格融券賣出
| 能否平盤下融券賣出? | 依據 | |
| 一般交易日、個股在融資融券名單內 | 可 | 金管會 GL000894 廢除原平盤以下不得借券賣出之限制 |
| 個股前一日收盤為跌停(次一交易日) | 不可,暫停平盤下融券賣出 | GL000894 平盤下放空冷卻機制三日流程 |
| 平盤下放空冷卻機制第三日(再次一交易日) | 可,恢復平盤下融券賣出 | GL000894 條文「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 |
| ETF 受益憑證(國內外成分、境外) | 可,不受跌停次日暫停拘束 | GL000894 ETF 例外條款 |
| 個股不在得為融資融券名單內 | 不可(無論價位) | TWSE/TPEx 融資融券標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