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
定義
公司依法買回自家已發行股份、暫時保留於公司名下的股份,買回期間不享股東權、不參與配息分配,且自流通在外股數扣除。
詳細說明
庫藏股是公司依《證券交易法》§28-2 或《公司法》§167-1 等條文買回自己已發行股份的會計處理結果。買回後股份暫時保留於公司名下,依 §28-2 第五項與《公司法》§167-1 第三項,不享股東權(不參與配息、不計入投票權),並自流通在外股數扣除。對讀者而言,最直接的影響是 EPS(每股盈餘)與每股淨值的分母縮小,數字上會變大;但這是分母效應,不是公司本業獲利成長。判讀時要對齊財報附註寫的買回目的、執行進度與後續處置方式,才知道分母變化是暫時還是結構性。
《證券交易法》§28-2 第一項列舉三款買回目的:第一款轉讓股份予員工、第二款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第三款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三款的後續處置義務不同:第三款依 §28-2 第四項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即註銷股本,股數永久消滅);第一、二款依同項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判斷一檔庫藏股是「真銷除」還是「暫時保管」,要先看財報附註對應到 §28-2 哪一款。
額度上限與金額上限同樣由 §28-2 規範。第二項規定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執行面則由「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進一步補充:依該辦法 §2,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預定買回期間與數量;依 §5,應於申報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散戶要分清楚「宣告買回」與「實際買回完成」是兩個事件,公司在兩個月執行期內買回的張數常低於宣告上限,看到買回公告就直接追價,可能買在預期最熱的點。
市場效應上,庫藏股宣告期間股價多半受短線買盤推升,市場讀為兩個訊號的疊加:管理階層判斷股價被低估、且公司實際買盤在二個月執行期內進場。但這是一般觀察,個案差異大;若宣告後實際買回比例偏低(公開資訊觀測站可查每日累計買回張數)、或同期出現大股東或內部人申讓的反向訊號,原本的多頭解讀就會被稀釋。散戶常見的錯誤是只看「宣告」這個事件、不追執行進度,把訊號當定理。
庫藏股辦理銷除與「現金減資」「彌補虧損減資」要分開。三條主要減資路徑(現金減資、彌補虧損減資、買回庫藏股銷除)都會沖減股本(面額 × 註銷或減資股數),但資金來源與現金流向不同。庫藏股銷除(§28-2 第三款)以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買回後註銷,現金已於買回時付給賣股票的市場參與者;現金減資沖減股本後按比例發還同額現金給現有所有股東;彌補虧損減資則沖銷累積虧損、不發還現金。三者財報附註會明示是哪一條路徑,混為一談會把「公司向市場買回自家股份」與「公司把現金發還給股東」當成同一回事,理解就會偏掉。
台股相關規定
- 《證券交易法》§28-2 第一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得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限三款目的:(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 §28-2 第二項規定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 §28-2 第四項規定,第三款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即註銷股本);依第一、二款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 §28-2 第五項規定公司持有之庫藏股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不參與配息、不計入投票權);第六項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等人,於公司買回期間不得賣出;第七項另要求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2 規定,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預定買回期間、數量、價格區間等事項;§5 規定應於依 §2 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買回。
- 《公司法》§167-1 另設員工庫藏股通道: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買回,額度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收買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買回後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與證交法 §28-2 第一款轉讓員工通道並存,公開發行公司可選擇適用,未公開發行公司則僅能適用公司法路徑。公開資訊觀測站「庫藏股」項下揭露公司買回宣告(買回目的、期間、數量上限、價格區間)與每日累計買回張數,散戶可在執行期內追蹤實際買回進度。
證交法 §28-2 三款買回目的 vs 公司法 §167-1 員工庫藏股
| 股數上限 | 後續處置期限 | 分母是否永久變小 | |
| §28-2 第一款(轉讓員工) | 已發行股份總數 10%(與第二、三款合計) | 5 年內轉讓員工 | 否(轉讓後回到流通) |
| §28-2 第二款(股權轉換) | 同上 | 5 年內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 否(轉換後回到流通) |
| §28-2 第三款(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 同上 | 6 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 | 是(註銷後永久消滅) |
| 公司法 §167-1(員工庫藏股) | 已發行股份總數 5% | 3 年內轉讓員工 | 否(屆期未轉讓視為未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