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股
定義
散戶口語對「交易異常被證交所盯上」個股的綜稱,制度上對應證交所「注意股票」第一層與「處置股票」第二層的兩段監視機制。
詳細說明
「警示股」在台灣市場是散戶口語的綜稱,證交所制度上並沒有單一名稱叫「警示股」的分類。證交所對交易異常的個股採兩層遞進機制:第一層稱「注意股票」(每日收盤後依「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公告,目的在提醒投資人留意),第二層稱「處置股票」(連續或累計被列入注意後升級,依同要點第六條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並可能預收款券)。下單軟體上常看到的紅色警示標記、券商風險提示,多半就是指第一層的注意股票。
注意股票第一層的觸發判準有十四款,常見有四大類:第一類是漲跌幅異常(最近 6 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漲跌超過 32%、且與全體及同類差幅在 20% 以上;起迄 2 個營業日內 30 日漲跌 100%、60 日漲跌 130%、90 日漲跌 160% 各有對應差幅門檻);第二類是漲跌與成交量放大(累積漲跌超過 25%、60 日均量放大 5 倍且與全體有價證券相差 4 倍以上);第三類是漲跌與週轉率過高(累積漲跌 25% 且當日週轉率 10% 以上、差幅 5% 以上);第四類是漲跌與券商集中度(累積漲跌 25% 且單一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占比超過 25%)。其餘款項涵蓋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偏離、券資比放大、借券賣出比率、當沖比率、台灣存託憑證溢折價等情形。
從注意層升級為處置層有三條路:連續 3 個營業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漲跌幅異常)公告、連續 5 個營業日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公告、最近 10 個營業日內有 6 個或最近 30 個營業日內有 12 個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公告。一旦升級即進入處置股階段,撮合方式從盤中逐筆改為人工管制集合競價(首次處置每 5 分鐘一次、第二次以上每 20 分鐘一次),首次處置對單筆 10 交易單位以上或多筆累積 30 交易單位以上的投資人預收款券,第二次以上則對所有投資人預收。處置期間原則為次一營業日起 10 個營業日(涉及當沖比率異常時延長為 12 個營業日)。
對散戶來說,注意股票本身不會被剝奪交易便利性,但連帶後果不少:當沖標的、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名單通常會把注意股票排除,下單時券商系統可能跳出風險提示要求二次確認,部分券商會限制信用部位曝險。一旦升級為處置股,撮合間隔拉長到 5 分鐘以上、預收款券會綁住現金流,價格發現功能受限。實務操作上看到「警示」二字時,先確認券商標的是哪一層(注意還是處置)、再評估自己有沒有預收款券的資金準備、以及是否還能信用沖銷。
台股相關規定
- 注意股票公告依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每日收盤後揭露。常見觸發判準包含:漲跌幅異常(如最近 6 個營業日累積漲跌 32% 加差幅 20%)、漲跌加成交量放大(累積漲跌 25% 加成交量放大 5 倍)、漲跌加週轉率(累積漲跌 25% 加週轉率 10%)、漲跌加券商集中度(累積漲跌 25% 加單一券商占比 25%)等十四款。具體數值與除外情形依證交所「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修正公告為準。
- 處置股票觸發條件依同要點第六條第一項:連續 3 個營業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連續 5 個營業日或最近 10 個營業日內有 6 個或最近 30 個營業日內有 12 個營業日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三條路徑滿足任一即升級為處置股。
- 首次處置(同要點 §6 第二項):次一營業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約每 5 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約每 10 分鐘、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集合競價者約每 45 分鐘);單筆達 10 交易單位或多筆累計達 30 交易單位以上時,券商須對該投資人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 第二次以上處置(同要點 §6 第三項):次一營業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約每 20 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約每 25 分鐘、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集合競價者約每 60 分鐘);對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券商均須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當包含沖銷比率異常情形時,處置期間調整為 12 個營業日(§6 第四項)。
- 注意股票與處置股票通常不在「現股當沖標的」與「得為融資融券股票」名單內:當沖標的明細與信用交易標的清單由證交所每日公告,注意股票多半不在範圍、處置股票於處置期間原則排除。下單前應在券商系統或證交所網站確認當日標的清單。
- 櫃買中心(TPEx)對上櫃股票另訂「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判準與處置流程與證交所平行,但條號與部分數值門檻略有差異;上櫃個股出現警示時應查櫃買中心當日公告。
注意股票 vs 處置股票 vs 全額交割股
| 觸發條件 | 撮合方式 | 對投資人影響 | |
| 注意股票(第一層) | 交易異常符合 §4 任一款 | 維持原撮合(盤中逐筆) | 券商系統風險提示,多排除於當沖、信用名單 |
| 處置股票(第二層) | 連續或累計依 §4 公告達 §6 門檻 | 人工管制集合競價(首次每 5 分鐘、第二次以上每 20 分鐘) | 預收款券、處置 10 至 12 個營業日 |
| 全額交割股 | 財務或公司治理重大缺失(營業細則 §49) | 採全額交割(先繳款券) | 長期措施,非連續異常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