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
定義
期貨契約由結算機構介入買賣雙方,盤中以每日結算價對保證金帳戶逐日盯市、到期日再以最後結算價現金交付淨額的兩層結算流程。
詳細說明
期貨結算在臺灣期貨市場制度上是兩層意涵的合稱,混為一談會誤判持有期貨的風險。第一層是「每日結算」(mark-to-market,業界亦稱逐日盯市):盤中權益數即時反映行情,收盤後依當日結算價對帳一次、未實現盈虧立即反映到保證金帳戶;權益數若被吃到低於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會發出追繳通知。第二層是「最終結算」:到期日(最後交易日 = 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由結算機構依最後結算價自動以現金交付淨額,部位以淨損益方式入帳並自動消滅,無須交易人主動下單。臺灣期貨交易所 TX 商品規格規範「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即此層流程。
兩層結算的法源與機構分工不同。每日結算依《期貨交易法》§67 規範期貨商「逐日計算其餘額」之客戶明細帳,是期貨商對交易人那一端的盯市;最終結算則由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執行,現金交付路徑視交易人委託對象而定:委託結算會員(CM)直營端的交易人,資金流為「結算機構 → 結算會員 → 交易人」兩段;委託非結算會員(NCM)期貨商的交易人,NCM 須透過 CM 間接結算,資金流則為「結算機構 → CM → NCM → 交易人」三段。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在制度上扮演「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 CCP)角色,介入買賣雙方之間,承擔對手方違約風險:依《期貨交易法》§49 違約時依序動用違約結算會員之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機構自有賠償準備金及其他會員基金墊付與追償,避免單一交易人或會員違約擴散到市場其他參與者。
結算會員制度是這個 CCP 架構的關鍵齒輪。依《期貨交易法》§46「期貨交易之結算,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期貨商分為「結算會員」與「非結算會員」兩級。結算會員直接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依資本額與業務範圍再細分為「一般結算會員」(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80 億元,得辦理自有及其客戶集中結算業務)與「個別結算會員」(最低 20 億元,僅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非結算會員則須透過結算會員間接結算。散戶與期貨商往來的那一端看不到這層分工,但每日結算與最終結算的資金流都經過結算會員這層中介。
結算保證金是兩層結算的擔保水位基礎。依《期貨交易法》§50「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並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為期貨保證金三層結構(結算:維持:原始 = 1:1.035:1.35)中最低水位,是結算會員對結算機構的底線;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則由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每日結算後若交易人權益數跌破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會發出追繳;補繳期屆滿未補足會被強制平倉,強制平倉後若虧損仍超過已繳保證金,交易人須補足差額,期貨虧損並不以原始保證金為上限。
不同商品類別的結算邏輯細節不同,散戶最常接觸的指數類期貨完全採現金交割、無實物標的。臺股期貨(TX)、小型臺指期貨(MTX)、微型臺指期貨(TMF)三規格的最後結算價依期交所商品規格規範「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避免單一收盤點位被尾盤異常干擾。股票期貨契約亦採現金交割,但最後結算價改為標的證券「收盤前 60 分鐘內之算術平均價」。對散戶最重要的實務含義是:指數期貨到期沒平倉不會像股票違約交割那樣留下記點,只是「曝險到期被強制以結算價結束」;若想延續部位必須自己換月(已於姊妹詞條「期貨換月」詳述)。期信 ETF 把結算流程包裝進淨值內扣,散戶買賣 ETF 不用自己處理結算或換月,但同樣透過經理費與內生轉倉成本承擔此代價。
台股相關規定
- 每日結算(mark-to-market)依《期貨交易法》§67:「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盤中權益數即時反映行情、收盤後依當日結算價對帳一次並反映未實現盈虧。
- 結算機構與結算會員制度依《期貨交易法》§46:「期貨交易之結算,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結算會員分為「一般結算會員」(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80 億元,辦理自有及客戶集中結算)與「個別結算會員」(最低 20 億元,僅辦理自有集中結算);非結算會員透過結算會員間接結算。
- 結算保證金法源為《期貨交易法》§50:「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三層保證金官方比例為結算:維持:原始 = 1:1.035:1.35(依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制公告)。
- 違約處理依《期貨交易法》§49:違約時結算機構應依序動用違約結算會員之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機構自有賠償準備金及其他會員基金墊付與追償,是「中央對手方」承擔對手方違約風險之機制設計。
- 指數類期貨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 TX 商品規格規範「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股票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為標的證券「收盤前 60 分鐘內之算術平均價」。最後交易日為各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 指數類期貨與股票期貨均採現金交割:「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依 TX 商品規格)。商品期貨與匯率期貨之交割方式依各商品規格頁公告為準,引用具體規則時須以期交所最新公告為準。
每日結算 vs 最終結算 vs 股票 T+2 交割
| 發生時點 | 執行方 | 結算依據 | 對部位影響 | |
| 每日結算(mark-to-market) | 每個交易日收盤後 | 期貨商盯市、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 | 當日結算價 | 未實現盈虧反映到保證金帳戶;權益數跌破維持保證金即追繳 |
| 最終結算(final settlement) | 到期日(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 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 | 最後結算價(指數收盤前 30 分鐘算術平均) | 部位以現金淨額交付或收受、自動消滅 |
| 股票 T+2 交割 | 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 集保結算所與證交所 | 成交價 | 股款與股票完成交割、股票過戶到買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