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定義
收購人不透過集中市場、以對外公告的固定價格與條件,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徵求賣出持股的併購方式,股東可自行決定是否應賣。
詳細說明
公開收購是收購人想取得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時,不在集中市場一筆筆掃貨,而是對外公告一個固定收購價格、預定收購數量與收購期間,向全體股東公開徵求賣出。願意賣的股東把股票交存到指定的受託機構參與應賣,期間屆滿後由收購人依公告條件統一買進。和在市場上慢慢買盤相比,公開收購一次面對所有股東、價格與條件攤在陽光下,是台灣併購與經營權爭奪最常見的入口。
台灣對大量取股設了兩道門檻。第一道是申報義務: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就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讓市場知道有人在大量收籌碼。第二道是強制公開收購: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就必須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不能再私下逐筆吃貨。兩道門檻的法源見 references。
強制公開收購的設計用意是保護小股東,不是給散戶一張穩賺的彩券。它要解決的是控制權溢價分配不均的問題:大股東若能私下用高價向特定人買到控制權,剩下的小股東就只能在市場上用較低價格賣出。強制公開收購把同一個價格、同一套條件公告給所有股東,讓人人有用同一價格退場的機會。法律要求收購人對全體股東開出同一套收購條件,公告後不得中途調降價格、降低預定數量或縮短期間。它保障的是「同價退場權」,至於這個價格划不划算,要自己判斷。
收購價高於當下市價是常態,但高於市價不等於穩賺。第一,收購可能附「最低應賣數量」條件,應賣總數沒達到收購人設的下限,收購條件就未成就;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已交存但未成交的股票會在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退還原應賣人,這段期間你的股票卡在受託機構、承擔股價與時間成本。第二,應賣總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採按比例分配,你不一定能全數賣出。第三,市價本身常已反映收購預期、貼近收購價,真正的價差可能比想像中薄。
面對一檔宣布被公開收購的持股,理性的拆解順序是:收購價相對市價與你心中合理價值高多少、收購有沒有附最低應賣門檻、收購不成立時你要承擔多久的卡單風險。應賣要透過券商把股票交存到指定受託機構,有作業時程與手續費;不想等不確定的結果,直接在市場賣出、提早落袋也是一條路,只是通常賣在略低於收購價的市價。公開收購中性,它給的是一個透明的退場選項,划不划算仍要自己算。
台股相關規定
- 申報門檻: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者,無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都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證券交易法 §43-1 第一項)。
- 強制公開收購門檻: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43-1 第三項授權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1 第一項)。
- 同一收購條件:收購人須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不得調降收購價格、降低預定收購數量、縮短收購期間或變更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違反者,於最高收購價格與應賣人收購價格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43-2 第一項、第二項)。
- 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一經申報並公告即不得停止進行,除非被收購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收購人破產或死亡受監護宣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情形(§43-5 第一項)。
- 條件未成就的返還:收購期間屆滿日收購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已交存但未成交的有價證券,收購人應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退還原應賣人(管理辦法 §19)。
- 收購後召集股東會:公開收購後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43-5 第四項)。
公開收購 vs 私募 vs 市場買盤
| 對象 | 價格揭露 | 主管機關介入 | 小股東參與 | |
| 公開收購 | 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 | 對外公告固定收購價與條件 | 須申報公告,達門檻為強制 | 人人可用同一價格應賣 |
| 私募 | 法定三類特定人 | 對特定人議定,可折價至參考價八成 | 免申報生效,股東會特別決議 | 原則無優先認購權,可能被排除 |
| 市場買盤 | 集中市場不特定賣方 | 隨成交即時變動 | 超過 5% 才須申報;達 20% 須轉公開收購 | 只能被動在市場成交,無統一退場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