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定義
公開發行公司不對外公開招募、僅向銀行保險等機構與特定合格人賣出新發行有價證券的籌資方式,應募人受三年閉鎖期轉讓限制。
詳細說明
私募是公司發行新股或公司債時,跳過公開市場、直接賣給少數「特定人」的籌資管道。和對所有股東與大眾招募的公開募集不同,私募依證券交易法 §43-6 只能賣給三類對象:銀行、保險、證券等專業機構;符合主管機關財力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以及公司本身或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後兩類應募人合計不得超過 35 人。私募的標的可以是普通股、特別股,也可以是私募公司債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私募最常被詬病的兩件事是折價與稀釋。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私募普通股若以內部人為應募人,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的八成;換句話說,法規允許的最大折讓就是市價打八折。新股一旦以低於市價的價格灌進來,原有股東手上每股代表的股東權益就被稀釋,每股盈餘、投票權占比同步下降。對沒被列入應募名單的小股東來說,看著別人用八折價買進、自己的持股被攤薄,是私募最直接的治理疑慮。
私募的應募人不是買完就能賣。證交法 §43-8 對再行賣出設下閉鎖期:原則上要等到「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才能自由轉讓;滿一年起、進入第三年期間內,可依主管機關訂的持有期間與數量限制,轉讓給同屬第一款、第二款資格的人。這三年閉鎖期的用意,是避免特定人拿折價籌碼短期套利倒貨給散戶,但相對也讓應募人承擔三年的流動性與股價風險。
公司為什麼捨公開募集而選私募?正面理由是快與彈性:私募免經金管會申報生效的冗長程序,董事會與股東會通過後即可進行,適合急需資金、或想引進策略投資人、技術合作夥伴的情況。但同一套機制也常被用在體質較弱、難以在公開市場順利募資的公司,或大股東想用折價低接籌碼、鞏固經營權。私募本身中性,要看的是應募人是誰、價格折讓多少、以及公司辦私募的必要理由是否站得住腳。
私募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依 §43-6,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召集事由還必須說明定價依據與合理性、特定人選擇方式、應募人與公司的關係,以及辦理私募的必要理由。小股東真正能行使的監督權就在這一票,看不懂定價與對象時,棄權或投下反對票都是合理選擇。
台股相關規定
- 私募對象限證交法 §43-6 第一項三類特定人:金融專業機構;符合主管機關財力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公司或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中後兩類(第二款、第三款)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 私募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3-6)。私募普通股原則上無股東優先認購權,與現金增資不同。
- 應募人轉讓受 §43-8 閉鎖期限制:原則上自交付日起滿三年才能自由轉讓;滿一年起、第三年期間內得依主管機關限制轉讓給同資格特定人。
- 私募普通股若以內部人為應募人,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低於八成須併附獨立專家對定價合理性的意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 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的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與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兩者較高者定之(均需扣除無償配股除權與配息、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
私募 vs 現金增資(公開募集)
| 募集對象 | 股東優先認購權 | 定價 | 主管機關程序 | 轉讓限制 | |
| 私募 | §43-6 三類特定人,後兩類合計 ≤ 35 人 | 原則無 | 可折價,內部人不得低於參考價八成 | 免申報生效,股東會特別決議後辦理 | 閉鎖期:交付滿三年才能自由轉讓 |
| 現金增資(公開募集) | 原股東 + 員工 + 對外公開承銷 | 股東有優先認購權 | 依承銷定價,貼近市價 | 須向金管會申報並經生效 | 上市櫃股票交付後即可自由買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