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
定義
一家公司透過合併、收購或分割取得另一家公司的營業、財產或股權,對價可以是現金或換股,併購法為主要規範依據。
詳細說明
併購是「企業併購法」上的傘狀名詞,底下涵蓋幾種不同行為。「合併」指兩家以上公司合而為一:若其中一家存續、概括承受其他公司的權利義務稱為吸收合併,存活的那家叫存續公司、被吞掉的叫消滅公司;若參與公司全部消滅、另設一家新公司承接稱為新設合併。「收購」則是一家公司取得他公司的股份、營業或財產。「分割」是把可獨立營運的一部分營業切出去,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這三種行為與股份轉換併列為併購法上的法定類型(條號見 references)。
併購的對價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換股。換股的關鍵是「換股比例」:例如約定每 1 股被併公司股票換發 0.5 股存續公司股票,股東手上的股票會變成存續公司的股票。這一步很容易被忽略,因為市場只盯著公告當下的「溢價」。實際拿到的價值取決於存續公司併購後的股價,併購若稀釋每股盈餘、或市場不認同綜效,存續公司股價下跌,當初帳面上的溢價就會縮水甚至歸零。現金對價沒有這個變數,但通常也代表股東就此出場、不再參與後續成長。
併購不是經營層說了算。涉及合併、分割的議案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原則上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出席數湊不到三分之二,可改採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降低門檻。重大營業或財產的讓與、受讓門檻結構相同。多數決一旦通過,反對的少數股東也得概括承受併購結果。(法源見 references)
為了保護投票反對的少數股東,併購法設有「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股東若在股東會前以書面(或經記錄之口頭)表示異議、並於會中投票反對,可以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股。這是一條「不想被綁上車」的退場保護,不是套利窗口。請求須自決議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提出;公司與股東若 60 日內談不攏價格,公司應於其後 30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公平價格。價格高低由市場與法院認定,與公告溢價是兩回事。(法源見 references)
「被併購一定領溢價、穩賺一筆」是常見的誤解。溢價只在現金對價、且確實完成交割時才直接落袋;換股對價下,最終價值跟著存續公司股價浮動。收買請求權是給反對者的下檔保護、不是給所有股東的紅包,行使還有嚴格的程序與時限。看到併購公告先分清楚對價形式、自己投不投得了反對票、以及這筆交易對存續公司每股盈餘是稀釋還是增厚,才看得懂手上的股票會變成什麼。
台股相關規定
- 併購行為分為合併、收購、股份轉換與分割四類,對價得為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企業併購法」為併購的主要特別法(§4 各款定義見 references)。
- 合併、分割議案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重大營業或財產的讓與、受讓亦同;兩者門檻均為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均設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的降低門檻(公司法 §316、§185)。
-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嚴格:須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或經記錄之口頭)表示異議、且於會中投票反對(放棄表決權亦可),單純缺席或棄權不算;請求須自決議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提出(企業併購法 §12)。
- 收買價格採「當時公平價格」:公司與股東 60 日內未達協議者,公司應於其後 30 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企業併購法 §12)。
- 換股對價的併購,被併公司股東換得的是存續公司股票,須留意換股比例與存續公司併購後的每股盈餘是否被稀釋;公告溢價不等於最終實得價值。
合併 vs 收購 vs 分割
| 標的 | 主體變化 | 對價形式 | 主要依據 | |
| 合併 | 整家公司 | 消滅公司併入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 換股/現金/其他財產 | 企業併購法 §4 第三款、公司法 §316 |
| 收購 | 股份/營業/財產 | 雙方公司多半續存 | 股份/現金/其他財產 | 企業併購法 §4 第四款、公司法 §185 |
| 分割 | 可獨立營運的部分營業 | 原公司續存、營業切出給他公司 | 股份/現金/其他財產 | 企業併購法 §4 第六款、公司法 §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