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
定義
股東依公司法行使表決權的法定會議,是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董監改選、章程修改、盈餘分派等重大事項都須在此通過。
詳細說明
股東會在台灣公司法上的地位是「公司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法 §170 第一項把股東會分為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同條第二項規定的「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違者依第三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股東臨時會則「於必要時召集之」,由董事會召集(§171)或符合 §173 第一項要件的少數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對散戶來說,這不是形式儀式,董監改選、章程修改、盈餘分派議案、私募現金增資都在股東會通過,沒有這個程序就沒有法律效力。
召集程序由公司法 §172 規定,依公司型態與會議種類四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 30 日前通知各股東(§172 第三項前段)、股東臨時會 15 日前(同項後段);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 20 日前(§172 第一項)、股東臨時會 10 日前(§172 第二項)。通知須載明召集事由,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72 第四項)。涉及董監改選、解任、章程變更等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列舉,不得臨時提議(§172 第五項)。違反程序會讓決議陷入得撤銷的風險,因此程序與通知期限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防線。
散戶實際參與股東會有三條路:親自出席、書面或電子投票、出具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出席。公司法 §177-1 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同條第二項視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為親自出席,但就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委託書部分由 §177 規範:須載明授權範圍、一股東一委託書、委託一人為限、於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代理表決權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信託事業與股務代理機構除外)。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由金管會主管徵求行為。
表決事項與門檻分為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普通決議(一般議案如盈餘分派、董監事報酬、承認財報)依公司法 §174「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特別決議(章程變更、合併、解散、減資、私募有價證券等)則依 §277 第二項、§316 第一項等個別條文「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因股東分散,§277 第三項另允許出席不足三分之二定額時,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門檻降至 1/2)搭配「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同意門檻提高至 2/3)行之。判讀議案重要性的第一步就是看適用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即使不打算出席,散戶也必須知道股東會在發生什麼。年度配息要等股東常會通過董事會擬具的盈餘分派議案才能執行(公司法 §228 編造、§230 承認;§240 第五項另賦予公開發行公司「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的董事會決議特例)、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195 第一項)、監察人亦同(§217 第一項),由股東會以累積投票制選任(§198)、重大私募現金增資與私募有價證券要先在股東會表決。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議事手冊、年報都會在開會前依規定送達或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這是散戶當年研究這家公司治理狀況最完整的一手資料;只看股價而不看股東會議案,就少看了公司治理層那一面。
台股相關規定
- 股東會種類與召集期限:公司法 §170 第一項分為股東常會(每年至少一次)與股東臨時會(必要時召集);§170 第二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違者依第三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 召集通知期限(公司法 §172):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 30 日前、股東臨時會 15 日前(§172 第三項);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 20 日前(§172 第一項)、股東臨時會 10 日前(§172 第二項)。通知須載明召集事由,董監改選、章程變更等重大事項不得臨時提議(§172 第五項)。
- 少數股東召集權: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者,得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 §173 第一項);董事會 15 日內未發出召集通知者,請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173 第二項)。
- 電子投票義務:公司法 §177-1 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但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177-1 第二項)。
- 委託書規則: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公司法 §177 第一項),一股東一委託書、委託一人為限,應於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177 第三項);代理表決權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除外(§177 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金管會主管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管理徵求行為。
- 董事會席次與獨立董事:證券交易法 §26-3 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同條第三項規定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第四項對監察人及監察人與董事間另設至少一席不得具上述親屬關係之要求。
股東常會 vs 股東臨時會 vs 董事會
| 召集頻率 | 召集人 | 召集通知期限(公開發行公司) | 典型議案 | |
| 股東常會 | 每年至少一次,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公司法 §170 第二項) | 董事會(§171) | 開會 30 日前通知(§172 第三項前段) | 承認財報、盈餘分派、董監改選、章程變更 |
| 股東臨時會 | 必要時召集,無固定頻率(§170 第一項第二款) | 董事會(§171)或符合 §173 第一項要件之少數股東(持股 1 年以上、達 3%) | 開會 15 日前通知(§172 第三項後段) | 重大資產處分、合併、私募現金增資、補選董監事 |
| 董事會 | 依章程或董事長召集,無法定頻率上限 | 董事長(公司法 §203、§203-1) | 開會 7 日前通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3;公司法 §204 第二項另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 | 日常經營決策、提案股東會議案(如盈餘分派議案、買回庫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