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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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公司與其董監事、大股東、子公司、關聯企業等關係人之間的交易,因買賣雙方非各自獨立、價格未必公允,常被用來輸送利益或掏空公司。

詳細說明

關係人指與公司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力的對象,範圍涵蓋董監事、持股大股東、經理人、子公司、關聯企業、實質控制者,以及上述各方的近親。當公司向這些對象進貨、銷貨、租賃、提供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時,就構成關係人交易。問題不在交易本身,而在買賣雙方並非各自獨立的市場參與者,價格、條件可以被一方主導。

關係人交易是利益輸送與掏空公司的高風險地帶。典型手法包括以遠高於市價向關係人進貨、以遠低於市價把資產或產品賣給關係人、用不合理租金租用大股東的廠房、把公司資金低利或無息貸與關係企業、替關係人的借款背書保證。這些動作讓公司的錢流向特定人,帳面上卻是「正常營業往來」,散戶若只看損益表營收成長,看不出獲利已被稀釋或現金已被搬走。

台灣的制度對關係人交易設了三道防線。第一道是財報附註強制揭露:發行人必須在附註列出關係人的名稱、關係、交易金額與餘額,讓這些往來攤在帳面上。第二道是審議把關:重大的資產交易、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須提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須載明議事錄;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還要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三道是金額門檻與內部程序。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須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設金額上限;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更須提股東會同意。三道防線環環相扣,但散戶最該養成的習慣,是直接翻財報附註的「關係人交易」段。(各防線法源見 references)

看財報時,把附註「關係人交易」段當成體檢項目:留意金額異常龐大、條件明顯偏離市場行情、對象集中在單一關係企業的非常規交易。營收大半來自關係人、應收帳款長期掛在關係人名下、頻繁對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都是值得追問的訊號。揭露本身不等於違法,但揭露讓你有機會在掏空發生前看見徵兆。

台股相關規定

  • 財報附註強制揭露: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發行人須依 IAS 24(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揭露關係人名稱、關係、交易金額與餘額;單一關係人某類交易金額達該類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其名稱單獨列示。
  • 董事會與獨董把關:依證券交易法 §14-3 第四款、第五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審計委員會審議:依證券交易法 §14-5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設審計委員會之公司,重大資產交易與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提董事會。
  • 金額門檻與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5,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須提股東會同意。
  • 判斷關係人看實質不看形式: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認定是否為關係人,除法律形式外應注意實質關係,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關係企業及其董監事、經理人等,除能證明無控制或重大影響力外,均視為實質關係人。

常規交易 vs 關係人交易

交易對象價格決定揭露要求主要風險
常規交易 市場上獨立第三方由市場供需決定一般財報科目正常營運風險
關係人交易 董監事、大股東、子公司、關聯企業等一方可能主導、未必公允附註強制單獨揭露(IAS 24)利益輸送、掏空公司

常見誤解

✗ 財報有揭露關係人交易,代表這家公司很透明、沒問題。
揭露是法定義務,不是清白證明。法規要求列示關係人交易,目的是讓你「看得到」而非「保證乾淨」。真正要看的是交易條件是否公允、金額是否異常、對象是否過度集中。揭露讓徵兆攤在陽光下,判斷仍要靠讀者自己追問。
✗ 關係人交易就是違法掏空,看到就該躲開這檔股票。
關係人交易本身合法且普遍,集團企業內部採購、母子公司資金調度都是常態。法規管的是「重大」且「不公允」的部分。重點不在有沒有關係人交易,而在價格是否偏離市場、是否經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審議、獨立董事有無異議。一概閃避會錯失正常的集團經營。
✗ 只要董事會通過了,重大關係人交易就一定對股東有利。
董事會通過是程序門檻,不等於價格公允。掏空案常見的情形正是大股東主導的董事會「合法地」通過對自己有利的交易。法規讓獨立董事的異議載明議事錄、再由審計委員會審議,就是要在董事會之外多一層制衡;散戶可從股東會議事錄與重大訊息查獨董是否曾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

使用情境

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妹
學姊,我看一家公司財報附註寫一堆「向關係人進貨」,這是不是踩雷了呀?
別緊張,關係人交易本身不犯法喔~像集團子公司互相採購很常見的。要看的是價格公不公允呢。
學妹
那我怎麼知道公不公允?我又看不到對方報價。
先看金額占比啦。如果營收一大半都來自同一家關聯企業,或應收帳款長期掛在關係人那邊收不回來,就要多問幾句。
學妹
原來附註要這樣讀⋯⋯那有沒有人在幫股東把關?
有喔,重大的關係人交易要過董事會,獨董有意見得寫進議事錄,有審計委員會的還要先審議。你可以去查股東會議事錄,看獨董有沒有投反對票呢。
學妹
懂了,揭露只是讓我看得到,會不會掏空還是要自己判斷。
對呀~揭露是把徵兆攤開,真正的功課是你願不願意翻附註多看兩眼。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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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