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交易
定義
公司與其董監事、大股東、子公司、關聯企業等關係人之間的交易,因買賣雙方非各自獨立、價格未必公允,常被用來輸送利益或掏空公司。
詳細說明
關係人指與公司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力的對象,範圍涵蓋董監事、持股大股東、經理人、子公司、關聯企業、實質控制者,以及上述各方的近親。當公司向這些對象進貨、銷貨、租賃、提供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時,就構成關係人交易。問題不在交易本身,而在買賣雙方並非各自獨立的市場參與者,價格、條件可以被一方主導。
關係人交易是利益輸送與掏空公司的高風險地帶。典型手法包括以遠高於市價向關係人進貨、以遠低於市價把資產或產品賣給關係人、用不合理租金租用大股東的廠房、把公司資金低利或無息貸與關係企業、替關係人的借款背書保證。這些動作讓公司的錢流向特定人,帳面上卻是「正常營業往來」,散戶若只看損益表營收成長,看不出獲利已被稀釋或現金已被搬走。
台灣的制度對關係人交易設了三道防線。第一道是財報附註強制揭露:發行人必須在附註列出關係人的名稱、關係、交易金額與餘額,讓這些往來攤在帳面上。第二道是審議把關:重大的資產交易、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須提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須載明議事錄;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還要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三道是金額門檻與內部程序。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須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設金額上限;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更須提股東會同意。三道防線環環相扣,但散戶最該養成的習慣,是直接翻財報附註的「關係人交易」段。(各防線法源見 references)
看財報時,把附註「關係人交易」段當成體檢項目:留意金額異常龐大、條件明顯偏離市場行情、對象集中在單一關係企業的非常規交易。營收大半來自關係人、應收帳款長期掛在關係人名下、頻繁對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都是值得追問的訊號。揭露本身不等於違法,但揭露讓你有機會在掏空發生前看見徵兆。
台股相關規定
- 財報附註強制揭露: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發行人須依 IAS 24(金管會發布之 TIFRS 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揭露關係人名稱、關係、交易金額與餘額;單一關係人某類交易金額達該類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其名稱單獨列示。
- 董事會與獨董把關:依證券交易法 §14-3 第四款、第五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審計委員會審議:依證券交易法 §14-5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設審計委員會之公司,重大資產交易與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提董事會。
- 金額門檻與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5,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須提股東會同意。
- 判斷關係人看實質不看形式: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認定是否為關係人,除法律形式外應注意實質關係,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關係企業及其董監事、經理人等,除能證明無控制或重大影響力外,均視為實質關係人。
常規交易 vs 關係人交易
| 交易對象 | 價格決定 | 揭露要求 | 主要風險 | |
| 常規交易 | 市場上獨立第三方 | 由市場供需決定 | 一般財報科目 | 正常營運風險 |
| 關係人交易 | 董監事、大股東、子公司、關聯企業等 | 一方可能主導、未必公允 | 附註強制單獨揭露(IAS 24) | 利益輸送、掏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