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定義
公司依公司法發行、代表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價證券,散戶透過券商於集中或店頭市場買賣,是台股最常見的權益型投資工具。
詳細說明
股票在台股有兩層法律身分要分清楚。第一層是公司法層次的「股份」:§156 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持有股份即成為股東、享有出席股東會與盈餘分派的權利。第二層是證交法層次的「有價證券」:§6 第一項把「公司股票」列為有價證券(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並列),這層身分讓股票得以在公開市場流通、適用證交法的揭露與監理規範。
兩層身分對應兩種讀法。從公司法看,買進一檔股票等於買進公司資本的一小塊,股東權利寫在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各條文裡;從證交法看,買進一檔股票則是取得一張可在集中市場(TWSE)或店頭市場(TPEx)撮合轉手的有價證券,享有公開資訊揭露與監理保障。對散戶意義是:投資價值來自公司基本面(公司法層次),但能不能順利進出、價格有沒有揭露保護,靠的是市場分層與監理制度(證交法層次),兩層缺一不可。
台股股票依發行公司身分分為「上市」「上櫃」「興櫃」三層;依股份性質再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普通股依公司法享有完整表決權與盈餘分配權,特別股則依章程約定優先分配股息但常受表決權限制(詳見「特別股」條目)。市場上另有「未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未經證交法 §22 公開發行程序、不在集中或店頭市場交易,散戶接觸的「股票」絕大多數仍指公開發行且上市櫃流通的股票。
台股交易的最小單位是「股」,TWSE 營業細則 §60 規定「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市場習慣稱 1,000 股為「一張」;不足 1,000 股的買賣則依 §70 走零股交易制度。整股交易採盤中(09:00–13:25)逐筆撮合(自 2020/3/23 起)、開盤與收盤前 5 分鐘集合競價;一般上市櫃普通股漲跌幅 ±10%(自 104/6/1 起放寬)、交割 T+2。賣出時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證交稅 0.3%(ETF 為 0.1%、現股當沖減半為 0.15%)。實體股票早已全面無紙化,買進的股票登記於集保結算所,由券商代為保管。
股票的報酬來自兩部分:價差(資本利得)與股利(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1 自 79 年起停徵所得稅(102–104 年曾短暫復徵後廢除),價差不課稅、虧損也不能扣抵;股利則屬《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個人可選 §15 第三項合併計稅(8.5% 抵減、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二擇一,單筆股利達 20,000 元起、未超過 1,000 萬元部分另扣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健保法 §31)。買股票前先把「兩種報酬、兩套稅制」這個架構記在心裡,後續看財報、看配息政策才有比對基準。
台股相關規定
- 公司法 §156 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156 第三項規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普通股與特別股的權利差異依公司章程約定。
- 證券交易法 §6 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股票屬有價證券、適用證交法之揭露與監理規範;§22 規定股票之公開發行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60 規定「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市場習慣稱 1,000 股為「一張」;§70 規定不足一交易單位之買賣為零股交易,另定盤中零股與盤後零股辦法。
- 一般上市櫃普通股漲跌幅為 ±10%(自 104/6/1 起放寬)、初次上市櫃普通股前 5 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94/3/1 起實施);股票交割採 T+2、以新台幣交割。
- 股票賣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證交稅 0.3%(ETF 為 0.1%、現股當沖減半為 0.15%,後者依 §2-2 優惠至 116/12/31);現股當沖優惠不適用 ETF。
- 股利屬《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個人可選 §15 第三項合併計稅(8.5% 抵減、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二擇一;單筆股利達 20,000 元起、未超過 1,000 萬元部分另扣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健保法 §31)。
股票 vs ETF vs 公司債
| 法律身分 | 持有人權利 | 清算順位 | 配息/配發機制 | 賣出證交稅率 | |
| 股票 | 公司法之股份 + 證交法之有價證券 | 股東:表決權、盈餘分配、賸餘財產分派 | 最末順位(普通股)/優先於普通股(特別股) | 視公司盈餘與董事會決議浮動 | 0.3%(當沖 0.15%) |
| ETF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受益憑證 | 受益人:依基金信託契約分配收益 | 不適用(投資人持有的是基金受益權、非公司股份) | 依基金公開說明書(季配/半年配/累積型) | 0.1%(債券 ETF 暫停徵稅至 115/12/31) |
| 公司債 | 公司法之債券 + 證交法之有價證券 | 債權人:到期領回本金 + 約定利息 | 優先於所有股東(含特別股) | 固定利息(屬利息所得,非股利) | 暫停徵稅至 115/12/31(§2-1;非永久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