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
定義
公司用股票、認股權或限制型股票獎酬員工的制度,發給員工的新股會增加流通在外股數、攤薄每股盈餘,同時認列為薪資費用,雙重影響股東權益。
詳細說明
員工認股權是公司把自家股票或認股權利當成酬勞發給員工的統稱,常見四種工具:員工認股權憑證(約定一定期間內依約定價格認購、取得後不得轉讓)、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俗稱限制型股票,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員工酬勞(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可用股票或現金)、員工庫藏股(公司買回自家股份在三年內轉讓給員工)。四種工具各自的法源條號見 references。
這些工具對股東最直接的影響是稀釋。公司發新股給員工,流通在外股數變多,同一筆稅後淨利被更多股數分母去除,每股盈餘因此下降;既有股東手上的張數沒變,但每張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比例縮水了。一家賺 10 億元、原本 5 億股的公司每股盈餘 2 元,若為了獎酬員工增發 5,000 萬股,股數變 5.5 億股,每股盈餘掉到約 1.82 元,等於股東替員工的酬勞買了單。
稀釋只是第一層。自員工酬勞費用化改革後,發給員工的股份要在損益表認列為薪資費用(股份基礎給付會計,金管會發布之 IFRS 2「股份基礎給付」),這筆費用會先壓低稅後淨利。所以員工股權獎酬對每股盈餘是兩次打擊:費用化先咬掉分子的淨利,發新股再放大分母的股數。把它當成「公司請客、不關股東的事」是誤會,這頓飯的帳單記在股東權益上。
對只持有少量股票的小股東來說,與其糾結要不要反對,更該把它當成讀財報要看懂的成本。獎酬本身有正面意義,留住核心人才、把員工誘因和股價綁在一起,是新創與科技業常用的手段;代價是現有股東被稀釋。判斷標準在於這份獎酬換來的成長,能不能補回被稀釋的每股盈餘。看財報時,留意股本形成附註、員工酬勞分派金額與當年度增發股數,就能估出自己的持股被攤薄了多少。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公司法 §167-2 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後發給;員工取得後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依公司法 §267 第九項,不適用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的員工承購規定,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員工酬勞依公司法 §235-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
- 員工庫藏股依公司法 §167-1,公司在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的範圍內買回自家股份轉讓給員工,收買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且須在三年內轉讓,逾期未轉讓視為未發行並辦理變更登記。
- 公司法 §267 第一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由員工承購;這是現金增資時員工承購新股的法源。
- 發給員工的股份依股份基礎給付會計(金管會發布之 IFRS 2(TIFRS 第 2 號))認列為薪資費用,反映在損益表,是費用化改革後的核心規定。
「員工認股權憑證 vs 限制型股票 vs 員工酬勞 vs 員工庫藏股」
| 法源 | 給付形式 | 決議門檻 | 對股東的稀釋來源 | |
| 員工認股權憑證 | 公司法 §167-2 | 未來依約定價格認購的權利 | 董事會特別決議 | 員工行使認購時增發新股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公司法 §267 第九項 | 附條件的限制型新股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發行時即增發新股 |
| 員工酬勞 | 公司法 §235-1 | 股票或現金(章程定成數) | 董事會特別決議、報告股東會 | 以股票發放時增發新股 |
| 員工庫藏股 | 公司法 §167-1 | 公司買回的庫藏股轉讓員工 | 董事會特別決議 | 買回階段不增股,但動用公司現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