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對沖
定義
以反向期貨部位抵消既有現股或投資組合下檔風險的避險操作,保留現股部位、放棄上漲報酬以換取對下跌的緩衝。
詳細說明
期貨對沖(又稱期貨避險)針對既有方向曝險、以反向期貨抵消波動,動機與套利賺價差收斂完全不同。常見情境:散戶持有大型 ETF(如 0050、006208)或一籃子個股,擔心系統性下跌但因稅務、鎖股、流動性等因素不便賣出,於是以臺指期空單抵消大盤 beta;法人則用於投資組合短期下檔保護或衍生商品發行端的避險部位。對沖與「期現套利」屬兩種完全不同的事:套利是雙腿賺收斂、風險中性;避險則是已知方向、用反向期貨換掉上漲報酬以保留下檔保護。
完全對沖的口數計算靠「beta hedge」公式:空頭口數 = 部位金額 × beta ÷ (指數點位 × 契約乘數)。以加權指數約 22,000 點、臺股期貨 TX 每點 200 元為例(依期交所 TX 商品規格),一口 TX 契約價值 = 22,000 × 200 = 440 萬元;beta 接近 1 的 440 萬元部位即用 1 口 TX 空單完全對沖。部位較小可改用小型臺指期 MTX(每點 50 元、一口契約價值 110 萬元)或微型臺指期 TMF(每點 10 元、一口契約價值 22 萬元,2024/7/29 期交所上市);TMF 讓散戶 20 萬元級的部位也能精細對沖,減少 TX 一口單位過大造成的「過度對沖」。個股組合 beta 通常不等於 1:高 beta 部位(如電子權值股)需要較多空單口數、低 beta 部位(如防禦類)則較少,整體對沖比率需以加權平均 beta 估算。
對沖成本由三段構成。第一段是手續費與期交稅:期貨手續費由期貨商按口數收取(與股票按成交金額%費率不同)、雙邊各收一次;期交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一款,股價類期貨契約依財政部公告現行徵收率為按契約金額十萬分之二,買賣雙方各課(與證交稅由賣方單邊負擔不同)。第二段是換月成本:對沖期長於一個月就要轉倉,臺指期長期多為正價差(contango),轉倉時以較貴的遠月買進、便宜的近月賣出,內生負成本,這層詳見「期貨換月」詞條。第三段是 tracking error 與 basis risk:個股 beta 與大盤關聯非完美、basis(期貨與現貨指數價差)在對沖期間會變動,即使完全 hedge ratio 也會留下殘餘曝險,對沖時間越長 basis risk 越大。
避險期間的損益結構是「現股與期貨互相對銷」。若對沖後大盤上漲,現股賺、期貨空單虧、淨損益接近零;對沖後大盤下跌,現股虧、期貨空單賺、淨損益接近零。「保險生效」的代價就是放棄上漲報酬以換下檔保護。對沖不等於停損。停損是把現股賣出、實現虧損出場,當下放棄部位、節省後續資金成本;避險是保留現股部位、用期貨抵消波動,承擔對沖期間的雙邊摩擦成本。對沖適用於「不便賣出現股」(如已實現可觀資本利得、不想觸發股利稅、員工持股鎖定期、大量部位流動性問題)的情境;單純想出場的個案,直接賣出通常成本更低。
散戶採用期貨避險前要先過三關。第一關,依《期貨交易法》§65 規定,開立期貨帳戶時期貨商「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完成適格性評估、簽署同意書,與股票證券帳戶不能共用。第二關,對沖部位本身要繳保證金、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會被追繳(見「期貨追繳保證金」詞條),屬持續性的資金占用而非「買保險」一次性付費。第三關,散戶若不想開期貨帳戶,可用反向 ETF(如 00632R 元大台灣 50 反 1)作為簡化替代方案:用證券帳戶就能交易、不必繳保證金,但元大投信產品頁明白標示「策略交易型產品且投資具有反向操作風險,故本基金不適合長期持有」,每日複利計算下長期報酬會偏離指數反向倍數表現,且要承擔內扣經理費;超過數週的對沖期,反向 ETF 的非線性追蹤誤差會明顯偏離預期保護幅度。
計算公式
台股相關規定
- 法源:依《期貨交易法》§65,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與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實務上散戶採用期貨避險前還須完成期貨商之適格性評估、簽署風險預告書同意書(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等下位法),且期貨帳戶與股票證券帳戶不能共用。
- 契約規格三選一(依期交所公告):臺股期貨(TX)每點 200 元、一口契約價值 ≈ 加權指數 × 200;小型臺指期貨(MTX)每點 50 元;微型臺指期貨(TMF)每點 10 元,自 2024/7/29 期交所上市。三檔最後交易日皆為「各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採現金結算、漲跌幅 ±10%。對沖部位規模決定契約選擇:百萬元以下部位以 MTX 或 TMF 為主,減少 TX 一口 440 萬元級造成的過度對沖。
- 對沖成本三段:(1) 手續費由期貨商按口數收取(與股票按成交金額%費率不同),雙邊各收一次;(2) 期交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2 第一項第一款,股價類期貨契約依財政部公告現行徵收率為按契約金額十萬分之二,買賣雙方各課;(3) 對沖期跨月份時的換月成本(正/逆價差 + 兩腿手續費 + 撮合滑價),詳見「期貨換月」詞條。
- 保證金與追繳:對沖部位也要繳原始保證金、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被期貨商發出追繳通知,未在規定時間補足可能遭強制平倉(見「期貨追繳保證金」詞條)。具體保證金金額由期交所結算所依市場波動隨時公告調整,引用時須以期交所最新公告為準。
- 法人公告對照:TWSE 三大法人公告把自營商欄位拆成「自營商(自行買賣)」與「自營商(避險)」兩列並列,前者反映方向性交易、後者反映衍生商品發行對沖部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14 至 §17 之專戶與隔離規範)。散戶讀法人對沖資訊時要對應這個拆分,詳見「自營商避險與自行買賣」詞條。
- 基差風險(basis risk)與 tracking error:basis = 期貨價 − 現貨指數,對沖期間 basis 變動會留下殘餘曝險;個股 beta 與大盤關聯非完美、亦不穩定,對沖時間越長 basis risk 越大。完全對沖只在「指數型 ETF + 同指數期貨 + 對沖期極短」三條件同時成立時近似成立,個股組合對沖天生留有 tracking error。
期貨對沖 vs 直接賣出 vs 反向 ETF(散戶替代)
| 操作邏輯 | 主要成本 | 適用情境 | |
| 期貨對沖(TX/MTX/TMF 空單) | 保留現股、以反向期貨抵消波動 | 雙邊手續費、期交稅十萬分之二、換月成本、basis risk | 不便賣出現股(鎖股、稅務、大量部位)的下檔保護 |
| 直接賣出現股 | 平倉了結部位、實現損益 | 賣方證交稅 0.3%(ETF 0.1%)、單邊手續費 | 可單純出場、無後續資金需求 |
| 反向 ETF(如 00632R) | 證券帳戶買進反向 ETF、不必開期貨帳戶 | 內扣經理費、每日複利非線性追蹤誤差 | 短週對沖、不想處理期貨帳戶與保證金的散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