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割
定義
公司把可獨立營運的一部分營業切割出去、由既存或新設公司承接,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的企業行動,常用於聚焦本業或單獨突顯某項事業價值。
詳細說明
公司分割是把一塊原本綁在母公司裡的營業,獨立成一家公司來經營。依企業併購法 §4 第六款的定義,被分割的營業要能「獨立營運」,承接的可以是既存公司,也可以是新設公司,對價形式可為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重點在於分割只是把同一塊資產換個容器裝,市場上的總價值在分割當下被切開、不是被創造出來。
分割的對價歸屬有兩種結構,差別在新公司的股份發給誰。第一種是「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份」,新設或承接的公司股份由母公司持有,母公司變成控股母體,這塊事業的價值仍合併在母公司財報與股價裡。第二種是「股東按比例取得新公司股份」,新公司股份直接配發給原股東,股東手上從一檔變兩檔,母公司股本與淨值同步減少對應的部分。
若分割後的新公司要獨立掛牌,得另循上市櫃審查程序,並依分割計畫對股東換股或配發新股。這裡最容易誤會的是「股票變多」。以股東直接取得新股的結構為例,原本 1 張母公司股票,分割後變成 1 張市值縮水的母公司股票,加上新公司股票,兩者市值相加大致等於分割前那 1 張的價值。多出來的是張數,不是財富。
分割的常見說法是追求「綜效」與價值重估,讓市場分別評價兩塊性質不同的事業。但綜效是一種假設、不是保證的重新評價。實務上分割的動機有兩種讀法都成立:一種是把成長性高、被本業拖累的「隱形金雞」單獨拉出來讓市場給更高評價;另一種是把衰退或虧損的事業切出去、替母公司隔離風險。判斷一樁分割是利多還是甩包袱,要看切出去的是哪一塊、留下來的又是什麼。
台股的公司分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給予不同意的股東退場機制。依公司法 §316、企業併購法 §35,分割案要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若出席數不足,可改採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門檻。對分割案表示異議的股東,依公司法 §317、企業併購法 §12 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可要求公司按公平價格買回持股。
台股相關規定
- 分割屬企業併購法所定的併購型態之一,「分割」定義見企業併購法 §4 第六款:將可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由該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對價。
- 分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依公司法 §316、企業併購法 §35,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企業併購法是併購(含分割)的專法,分割案實務上優先適用 §35,公司法 §316 為一般公司法的補充規定。
-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股東在股東會前或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者,依公司法 §317、企業併購法 §12 第一項第七款,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 簡易分割: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而進行分割時,依企業併購法 §37,分割計畫得僅由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毋須召開股東會。
- 分割後新公司若要獨立掛牌,須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上市櫃審查程序辦理;上市櫃公司因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承接公司非上市櫃者,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母公司取得股份 vs 股東按比例取得股份
| 新公司股份發給誰 | 股東持股檔數 | 母公司股本變化 | 價值歸屬 | |
| 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份 | 母公司 | 不變(仍 1 檔) | 原則不變 | 價值仍合併在母公司 |
| 股東按比例取得新公司股份 | 原股東 | 增為 2 檔 | 減少對應淨值 | 母公司縮水、新公司獨立計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