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憑單

Withholding Statement
股利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

定義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88、§92、§102-1 向國稅局申報並填發給納稅人的所得明細文件,記錄全年給付總額與已扣繳稅款,是 5 月綜所稅申報的法定依據。

詳細說明

扣繳憑單是台灣所得稅制度中「先扣後繳、年度結算」運作的關鍵文件。法源主要落在《所得稅法》§88(扣繳義務)、§89(扣繳義務人)與 §92(彙報、填發期限);股利所得另循 §102-1 以「股利憑單」格式辦理。憑單由扣繳義務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散戶常見為發放股利的上市櫃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給付時就源扣繳稅款後,按年度開立並雙軌寄送:一份彙報國稅局做為勾稽資料,一份填發給納稅人作為 5 月申報綜所稅的所得證明。

針對股東的股利所得,現行制度自 87 年度起把「股利憑單」從原本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中分離出來,配合 §15 二擇一機制(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 vs 分離 28% 課稅)需要單獨記錄股利合計金額。境內居住個人領取上市櫃公司股利通常拿到的是股利憑單;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則回到一般扣繳憑單路徑,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 按 21% 就源扣繳。兩份憑單格式不同、適用對象不同,常被「都叫扣繳憑單」的口語混為一談。

時程依《所得稅法》§92 與 §102-1 雙軌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次月 10 日前繳清扣繳稅款,於次年 1 月底前(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 2 月 5 日)向國稅局彙報,並於 2 月 10 日前(連假延至 2 月 15 日)填發給納稅人。納稅人 5 月申報綜所稅時,將憑單上的所得與扣繳稅額填入結算申報書,多扣可退、少扣補繳。健保署開立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繳款證明」屬另一條系統,與國稅局的扣繳憑單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不能互抵也不在同一份文件上呈現。

現行報稅實務已演進到「免填發、線上勾選」: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網路申報且納稅人為境內居住個人時,所得資料會匯入「結算申報查詢服務」,納稅人 5 月以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後,可直接線上下載歷年股利與扣繳資料一鍵帶入,毋須再保管紙本。如需紙本,仍可依 §102-1 第五項向扣繳單位索取。對散戶而言,憑單的真正用途已從「報稅時要附在申報書後面的單據」,轉成「線上勾選後核對所得金額是否正確」的對帳依據。

台股相關規定

  • 依《所得稅法》§88 第一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股利、執行業務報酬等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扣繳義務人之認定依 §89,公司分配股利時即由公司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
  • 依《所得稅法》§92 第一項,扣繳稅款應於代扣之次月 10 日前繳清;扣繳憑單於次年 1 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彙報,並於 2 月 10 日前填發納稅義務人。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彙報期限延至 2 月 5 日、填發期限延至 2 月 15 日。
  • 依《所得稅法》§102-1,營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以後之股利或盈餘予境內居住個人時,應填具「股利憑單」並依 §92 期限申報、填發;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等,仍填具「扣繳憑單」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 按 21% 就源扣繳。
  • §102-1 第四項、第五項設「免填發」機制:扣繳單位已於期限內申報且納稅人為境內居住個人,所得資料納入結算申報查詢服務者,得免填發紙本憑單(第四項);但納稅人提出要求時,扣繳義務人仍應填發(第五項)。
  • 健保署開立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繳款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1 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屬另一條系統,與國稅局的扣繳憑單分屬不同主管機關;股利所得在發放當下會被兩條一起扣,但分別由兩份證明文件記錄。
  • 5 月綜所稅申報時,納稅人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 + 身分證字號等方式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tax.nat.gov.tw),即可線上下載歷年股利與扣繳資料;境內居住個人多數情況毋須再保管紙本。

股利憑單 vs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vs 補充保費繳款證明

法源主管機關記錄內容常見適用對象5 月綜所稅是否要用
股利憑單 《所得稅法》§102-1財政部國稅局股利合計金額、可抵減稅額(8.5%)、已扣繳稅額境內居住個人領取上市櫃公司股利是(合併計稅/分離 28% 二擇一依據)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88、§92財政部國稅局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各類所得與扣繳稅額;非居住者股利亦填本憑單受領薪資、利息、租金者;非居住者股東是(綜所稅各類所得合計依據)
補充保費繳款證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31衛福部健保署單筆達 2 萬元起扣之股利、利息、租金等六項所得補充保費扣繳金額單筆股利達 2 萬元的股東、達門檻之利息租金所得人否(健保系統獨立、不與綜所稅互抵)

常見誤解

✗ 股利憑單和扣繳憑單是同一份文件,名稱不同而已。
兩份是不同格式、不同適用對象的憑單。自 87 年度起,《所得稅法》§102-1 把境內居住個人的股利所得獨立成「股利憑單」,配合 §15 二擇一機制(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 vs 分離 28%)需要單獨記錄股利合計。一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依 §88、§92 開立,內容為薪資、利息、租金等其他所得;非居住者股東領到的股利則仍走扣繳憑單、按 21% 就源扣繳。把兩份混為一談,會在線上勾選時找不到對應欄位。
✗ 券商會幫散戶開立扣繳憑單記錄賣股票的交易所得。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4-1 停徵(條文自 79/1/1 起施行;102–104 年間曾就大戶短暫復徵,相關大戶條款已於 105/1/1 廢止後,個人證所稅完全回歸 §4-1 不課徵),券商不會就「賣股票價差」開立任何扣繳憑單。股東唯一會收到的相關憑單是「股利憑單」,由發放股利的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依 §102-1 開立,記錄全年領取股利合計與已扣繳稅額。期貨、選擇權的交易稅亦同,由期貨商即時就源扣繳、不另開憑單。
✗ 報稅時一定要拿到紙本扣繳憑單,沒收到就不能申報。
依《所得稅法》§102-1 第四項,扣繳單位於期限內網路申報、納稅人為境內居住個人時,所得資料納入「結算申報查詢服務」,得免填發紙本憑單。5 月申報時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即可線上勾選帶入歷年股利與扣繳資料。若仍需紙本,可依同條第五項向扣繳義務人(發放股利的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要求填發。

使用情境

5 月報稅季在公司茶水間
學妹
我去年第一次領到股利,可是到現在都沒收到任何單據耶,是不是漏寄了?
不一定漏寄喔~現在叫做「免填發」啦。只要公司在 2 月 5 日前把資料申報到國稅局,妳又是境內居住個人,就會直接匯進「結算申報查詢服務」,妳 5 月線上勾選一鍵帶入就好。
學妹
那怎麼確定公司有沒有申報?我不去翻紙本要怎麼核對金額?
用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就看得到了呢~歷年股利、扣繳稅額一條一條列出來,順便也能對照看公司公告的配息金額有沒有對得起來。
學妹
我之前看到「股利憑單」跟「扣繳憑單」兩個名字,是同一份嗎?
不一樣呢。境內居住個人領上市櫃公司的股利會走《所得稅法》§102-1 的股利憑單;薪資、利息、租金、或非居住者股東領到的,才走 §88 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妳手上股票配的股利屬前者,記得在線上勾選時找股利那一欄就好。
學妹
那除權時被扣的 2.11% 補充保費,也會出現在股利憑單上嗎?
不會喔。補充保費是健保署管的、有自己的繳款證明,跟國稅局的股利憑單是兩條線。妳線上勾選時看不到補充保費欄位是正常的,那筆已經在發放當下扣完了,不會跟綜所稅互抵的呀。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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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5-21